同人,離下乾上。離一陰麗于二陽之間,其德為麗為文明,其象為火為日為電。天在上而火炎上,有同之象。上乾為天為君。下離六二一爻在離之中,居人之位。卦中上下五陽同欲二之一陰,而二五又以中正相應,有以天同人,以君同人之義,故曰同人。同人次否。按《序卦》: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天地不交則為否,上下相同則為同人。又世既否,必與人同力乃濟,同人所以次否也。同人取其大公,不欲其狹小。大公至正,乃可以有為。此全彖之大旨也。六爻雖以二為成卦之主,然以私係而吝。反不如初之无私,猶无所咎也。三四與五爭二而不克同者。然三怯于力,不如四之反于理為得吉也。五雖為三四所隔,然終以正應而得同。上雖免于三四之爭,然以遠而終未遂同之志。合六爻而論之。欲與人同,貴于公正,又可見矣。
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天火性同,二五中正德同。五陽喜陰情同。天與火,其性光明正大,其勢曠遠无私,有同人于野而得亨通之象。乾性健行,同則可以濟險,有利涉大川之象。內文明而外剛健,中正有應,君子之正道也。有利君子貞之象。同人于野,其同也大。利君子貞,其同也正。人能大同,有亨之道,故大川可涉。然有所同大而未必正者矣,故又戒以正為本。占者能大公至正,則可亨而大有所為矣。又按夫子言「君子周而不比,和而不同」,卦名取比與同者何也。蓋比以一陽為衆陰所比,獨坎五一陽得正,故彖有元永貞。則其比所以為君子之周也。同人以一陰為五陽所同。唯二五之應以正,故彖言利君子貞。其同所以為君子之和也。至兩卦六爻之中,兼正不正言之。唯正則為君子。此夫子贊易之外,又有周而不比,和而不同之說也。
《彖》曰:同人,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。
柔謂六二,乾指五。此以卦體釋卦名義。
同人曰,
舊作衍文。來註謂敍述卦辭而釋之語氣。謂六二應乾,固名同人矣。然卦辭曰「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」者何也。起下乾行句為是。(同人文瀾本「同人」作「同人曰」。)
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乾行也。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。
乾行句,釋利涉大川之由。二為同人之主,應乾固亨矣。至于利涉大川,非二所能。乃乾以剛健之天德,同乎人以涉險,故曰乾行也。文明以健二句,合二體言之,釋利君子貞之意。內文明則能燭理,明乎大同之義。外剛健則能克己,盡乎大同之道。二五皆居中得正,內无私心而外合天德。凡此四者,皆君子之正道也。正者,人心所同。然君子唯以正,而天下之志已在吾心,所以利君子貞也。
《象》曰:天與火,同人,君子以類族辨物。
天在上而火炎上,同而異,異而同也。類族者,天之生物,各族殊分,法乾之无私者。于殊分之族,而類聚其所同,異中之同也。辨物者。火之所及,凡物畢照。法離之有辨者,于均照之物,而辨析其異,同中之異也。
初九,同人于門,无咎。
兩戶為門。初變艮為門,有門象。同于門外,雖非野之可比,然亦所同者廣而无私。同人之初,未有私主。以剛在下,上无係應。占可无咎。
《象》曰:出門同人,以誰咎也。
門以內,家人也,于宗是也。門以外,天下之人也。雖未至于野,而非私昵矣。必出門而所同乃大,人自无咎之者。他卦又誰咎,有在我取禍无所歸咎者。此則謂其无私,人不得而咎之也。
六二,同人于宗,吝。
宗,黨也。乾為諸卦之祖。離中變為乾,有同于宗之象。六二中正,有應于上。在一卦為同之主,宜得吉占。然同之道,貴乎大公。二既專有所應,則不能大同矣。又以陰從陽,臣妾順從之道也,故吝。易之悔自凶趨吉,吝則自吉趨凶。本以相應為善,反以過于私暱而得吝,蓋全卦取大同之義,于爻義又示阿黨之戒也。
《象》曰:同人于宗,吝道也。
狹而不公,有可吝之道也。
九三,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。
離為戈兵,有戎象。二三四互為巽木,有莽象。二與五為正應。三剛而不中,欲同于二,懼五見攻。伏于下以伺五之隙,有伏戎于莽之象。三變陰,互為艮,有高陵象。三居下卦之上,下窺二之動,有升其高陵之象。自三至上三爻,上无正應,有三歲不興之象。三欲同二,而二非正應,則理不直。五居尊位,勢又不敵。故三年之久不敢動。此強同而不得者也。
《象》曰:伏戎于莽,敵剛也。三歲不興,安行也。
敵剛指五。安行,言上无應必不可行。至于三歲之久,又安能行乎。
九四,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四則不中正,欲同六二而為三所隔。自三欲下取二,故有乘墉以攻之象。然以剛居柔,知二非正應,故有自反不克攻之象。能改過可以得吉,則賢于三矣。蓋三伏于莽,自下而伺五也。四之乘墉,乘三以攻二也。三惡五之親二,故有犯上之心。四惡二之比三,故有陵下之志。然三以剛居剛。懼五之攻,屈于勢也。四以剛居柔。終不克攻,反于義也。反義,得吉道矣。此始強同而終能改過者也。
《象》曰:乘其墉,義弗克也。其吉,則困而反則也。
已乘其墉,則力非不足也,斷以義而弗克攻耳。義者,天則不可踰。志欲攻而知義不可攻,困于心而反于法則。能改過者,所以吉也。與人同,善事也。乃三四皆有爭奪之象。四乘墉有其意,三伏莽則已見其形矣。四惡二三,所欲攻者臣。三敵五,則欲攻其君矣。涉世者不可不知。而三四有吉否之不同,又好剛強同者所宜戒也。
九五,同人先號咷而後笑,大師克相遇。
五剛中正,二柔中正,本正應也。而為三四所隔,不得其同。然正應者終不得而間也。隔于三四,號咷之象。五變為離,互三四又為兌說。又火无定體,故有先號咷而後笑之象。離為戈兵,有大師象。三四剛強,九五以陽剛之德勝之,故有大師以克之象。二五終為正應,相遇之象。九五大君。三四以臣隔君,大逆也。故興大師以克強暴,而後遇正應也。然人君宜與天下相孚于大同,乃不免于先號後笑。用師以克,如敵國之爭,何也。蓋以全卦言之,以大同為亨。而就二五一爻言之,終未免于私吝。故不得言吉也。
《象》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。大師相遇,言相克也。
中,理直。故不勝其忿,先至于號咷也。直,即君子之正也。相遇必由于中直乃克。非至正,无以通天下之志也。
上九,同人于郊,无悔。
乾有郊象。居外无應,去陰已遠,物莫與同,故有同人于郊之象。野遠而郊近,但野乃大衆往來之道,无人不同。郊在郭外荒僻之處,无人可同也。然无所爭,可以无悔。
《象》曰:同人于郊,志未得也。
爻曰无悔,以其无爭于人喜之。夫子則以不能同于人病之。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。今无人可同,則于同人之志,亦未得遂也。易卦有以此爻為主,而吉凶與彖同者。如屯之初,比之五是也。有成卦在此爻而不得為主,吉凶與彖異者。則此卦之二五是也。蓋論全卦,以五陽同一陰,又二五皆中正,故有曠遠无私之象。若就一爻論。則所應既專,在我有私暱之嫌,在人有忿爭之事矣。故二吝而五不免于號咷。三四皆爭。上以遠而忘志不遂。初亦以比二而僅免咎。六爻之義皆不及全彖之德。君子欲通天下之志,非大公至正不能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