咸卦,下艮上兌。取相感之義。兌少女,艮少男也。男女相感之深,莫如少者。又艮體篤實,兌體和說。男以篤實下交,女心說而上應,感之至也,故名爲咸。下經首咸。
按《序卦》:「有天地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。」天地,萬物之本。夫婦,人倫之始。所以上經首乾坤,下經首咸,繼以恒也。
又按《繫辭》:「天地定位,山澤通氣。」*位欲其對待而分,故天地分爲二卦。氣欲其流行而合,故山澤合爲一卦也。全卦取男女夫婦之義,唯正則吉。六爻皆以人身取象。下卦象下體,自拇而腓而股。上卦象上體,自心而背而口。拇腓股隨體而動,應感者也。
脢不能思,无感者也。口以言爲說,不足以感人者也。皆不能盡感之道。唯心爲感之主。乃无心者无所感,有心者,憧憧往來,亦不能以爲感。則感道之難言也。此全彖六爻之大略也。
*編按:「天地定位,山澤通氣」出自《說卦》傳。
咸,亨,利貞,取女吉。
咸,感也。不曰感而曰咸。咸,皆也。无心之感,无所不感也。所謂寂然不動,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者。若有心于感,則非易之道矣。故卦名咸。
艮以少男先下于兌,感之專也。兌以少女而悅少男,應之至也。男先下女,得男女之正。感則必通,故占爲亨。然必貞而取女則吉。若不以正,則失其亨而所爲皆凶矣。又按:八卦各有正位。艮在三,兌在六。艮屬陽三,則以陽居陽。兌屬陰六,則以陰居陰。男女皆其正,故曰貞吉。
《彖》曰:咸,感也。
本卦二體初陰四陽,二陰五陽,三陽六陰。皆陽感陰應,陰感陽應。六畫皆相與,卦之名義由此。(文瀾本「由」作「如」。)
柔上而剛下,二氣感應以相與。止而說,男下女。是以亨,利貞,取女吉也。
以卦體言之,兌柔在上,艮剛在下。六畫陰陽相應。以卦德言之,艮止則情專,兌說則應切。以卦象言之,少男先下于少女。柔上剛下,感應相與,所以亨也。夫婦之道,止而不說則離,說而不止則亂。止而說,所以利貞也。婚姻之道,无女先于男,必女守正而男先下之,所以取女吉也。
天地感而萬物化生,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。觀其所感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天地无心而成化,一自然之運也。聖人有心而无爲,一至誠之理也。
誠能動物,人心之和平,一至誠之理也。誠能動物,人心之和平,一至誠所感,非邀結之爲也。分言之,天地自天地,聖人自聖人。合言之,則天地之翕闢,即聖人之呼吸。天地之慘舒,即人之哀樂。故有感必通,天地萬物之情所同也。寂然不動者性*,感而遂通者情。即有感必通之道。引伸之而情可見矣。(*文瀾本「性」作「心」)
《象》曰:山上有澤,咸,君子以虛受人。
澤性潤下,土性受潤。澤之潤有以感乎山,山之虛有以受乎澤,咸之象也。山上有澤,氣以虛而通。人心以虛而受,虛受則能感矣。若心之不虛,私意先入爲主。雖授之不受,感通之機窒矣。
初六,咸其拇。
拇,足大指也。卦取男女之感,六爻皆以人心取象。初在下,有拇之象。拇非能感人者,特以人身形體上下,象所感有淺深耳。拇隨足而動,欲進未能。初感於最下,所感尚淺。以其未至妄動,故不言吉凶。
《象》曰:咸其拇,志在下也。
初與四正應。雖所感尚淺,未遽動,而志知其在九四矣。
六二,咸其腓,凶,居吉。
腓,足肚也。欲行則先自動,躁妄不能固守者也。二在下體之中,故有腓象。二與五爲正應,然君位非可妄動求感。二變巽爲入,則不待五之感而先動,躁妄故失之凶。然有中正之德,故能居其所,則吉也。又按:艮之六二曰艮其腓,象與咸同而不言凶。今咸曰凶者,以動故也。能居,則如艮之本體,可以吉矣。
《象》曰:雖凶居吉,順不害也。
吉言居者,非戒之使不得感也。陰性本靜,艮體本止。順其本然,不累於欲,感可不害矣。
九三,咸其股。執其隨,往吝。
三居下體之上,互巽有股象。執者,專主之意。股主於隨足而動,不能自專者也。下二爻皆欲動,三以陽剛不能自守,欲應於上六(文瀾本「六」作「矣」),上悅體之極。三往而從之,但主于隨。以人事言,猶君子說小人之富貴者,往必吝矣。
《象》曰:咸其股,亦不處也。志在隨人,所執下也。
亦者,對下二爻而言。二爻陰,躁其動固也。三以陽剛居止之極,乃不自安處而但隨人。所守污下,不足言矣。
九四,貞吉,悔亡。憧憧往來,朋從爾思。
九四居股之上,脢之下。三陽之中,心之象,咸之主也。心之感物,必正而固,乃得其理。九四以陽居陰,非其正也。而曰貞吉悔亡,戒之也。
憧憧往來,謂一心計我之所以感,又計彼之所以應。有明道計功之意。初與四爲正應,有朋象。思者,心之用也。心不可見,故言心之用。九四心之象,咸之主。若能正而固,則虛中无我,无所不感(文瀾本无「无所不感」四字),无所不應,而自然獲吉,悔可亡矣。若此心一有計功謀利之私,則未免憧憧然於往來,不過其朋類從之。又安能廓然大公,物來順應而无所不通哉。
《象》曰:貞吉悔亡,未感害也。憧憧往來,未光大也。
未感害,當從程傳,未爲私感所害也。憧憧往來,以私心相感,則感之道狹矣,故曰未光大也。
九五,咸其脢,无悔。
脢,背肉,在心之上而相背,昧无所知,不能感物者也。五在上卦之中,心之上,故以取象。然以其无私係也,故亦可以无悔。此卦諸爻皆動而无靜,五則靜而无動,皆非心之正也。僅以无私係而得无悔,非取之也。
《象》曰:咸其脢,志末也。
孤孑絕物,所志已末。
上六,咸其輔頰舌。
兌爲口舌。上六居卦之最上,故有輔頰舌之象。舌動則輔應而頰從之,三者相須,皆所用以言者。以陰居說之終,處咸之極,无其實而徒以口舌感人者也。人情喜諛說佞,口舌容有感人之時。然其事已不足道矣,故凶悔吝,皆可不言也。
《象》曰:咸其輔頰舌,滕口說也。
滕、騰通,馳騁其辭辯以取說於人也。全卦以相感爲義。感之道莫大於男女,故彖以取女言之,而要於正則吉。感之用,莫神於心,故六爻以四之心爲主,而要於正則悔亡。心有動有靜,靜而无動則脢也,不能感者也。動而不靜,腓也,股也,輔頰舌也,感之不以正者也。蓋上卦雖主於說,下卦則取于止。必也未感之先,心本于虛。方感之時,一出於正。所謂寂然不動,感而遂通者,庶得咸之義矣。
又按蘇傳:咸者以神交。夫神者將遺其心,況于身乎。身忘而後神存,心不遺則身不忘,身不忘則神忘。故神與身非兩存也,必有一忘。足不忘屨,則屨之累也甚於桎梏。要不忘帶,則帶之爲虐也甚於縲絏。人之所以終日躡屨束帶而不知厭者,以其忘之也。道之可以名言者,皆非其至。而咸之可以分別者(文瀾本「分」作「象」),皆其粗也。是故在卦者,咸之全也。在爻者,咸之粗也。爻配一體,自拇而上至於口。當其處者有其德,德有優劣而吉凶生焉。合而用之,則拇履腓行,心慮口言,六職並舉而我不知。此其爲卦也。離而觀之,則拇能履而不能提,口能言而不能聽,此其爲爻也。方其爲卦也,見爲咸而不知其所以咸。猶其爲人也,見其人而不見其體也。六體各見,非全人也。見其所以咸,非全德也。是故六爻未有不相應者,而皆病焉。不凶則吝,其善者免于悔而已。此說可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