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嗑,下震上離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口中有物間之,必齧而後合。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間于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噬嗑次觀。按《序卦》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既有可觀,然後有來合者,噬嗑所以次觀也。口有物間之,必噬而後合。天下有強梗讒邪間之,亦必治之以法而後治成。又火為明,雷為震,皆有當于治獄之道,故全卦皆以治獄之事言之。六爻則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。中四爻為用刑之官。大抵以爻位之剛柔論噬之難易,要歸于能謹。此全卦六爻之大略也。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上下兩陽而中虛,口之象。天下之物,中有所間則不通,齧之而合則通矣,故有亨象。此概論天下之事,用獄則噬嗑中之一事也。天地生物,有為造物之梗者,必用雷電擊搏之。聖人治天下,有為民之梗者,必用刑獄懲治之。上離電之明,所以察獄也。下震雷之威,所以決獄也。六五以柔居中,有威與明而得中者也,故有利用獄之象。又相噬以求合,教化之衰也,故但利用獄。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上下兩陽頤象,中一陽有物象。此以卦體釋卦名義,所謂近取諸身者也。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噬之而嗑,乃得亨通。以治道論,寇盜作梗,以倫紀論。讒邪作梗,治而去之則合矣。彖傳增而字,所謂以卦名釋卦辭也。三陰三陽,剛柔均分,此以卦體釋卦辭也。下動而上明,言未嗑以前,以噬而致亨。雷震電耀相須並見,曰合而章。言既噬之後,以嗑而致亨。所謂以卦德二象釋卦辭也。此以上皆釋噬嗑之亨也。柔得中句。本義謂爻變自益卦六四上行于五而得其中。然與得中上行不合。今依卦綜,賁之離二本得中,今上行于五,為是以柔居五,為不當位。然剛柔相濟,治獄所宜,此以卦綜釋卦辭也。此二語釋利用獄也。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雷電當作電雷。明者,辨別精審之意,象電之明,所以示民而使之知避也。勅者,整飭嚴整之意,象雷之威,所以防民而使之知畏也。罰者,一時所用之法。法者,平日所定之罰。明罰勅法猶不知戒,不得已乃有豐之折獄致刑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初上受刑之象,中四爻用刑之象。校,足械也。屨校者,校其足如納屨然。趾所以行,滅其趾,遮沒其趾使不得行,受刑之小者也。震為足,初應四。三四五互為坎為桎梏。初爻最下,故有屨校之象。震變坤,不見其足,滅趾之象。罪小而受薄刑,小懲可以大誡,故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震主動,變坤則靜。不敢妄動,不進于惡矣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中四爻言用刑之人,皆取食物為象。膚,豕腹下柔軟无骨之肉,噬而易嗑者。滅鼻,深入至沒其鼻也。六二陰柔中正,聽斷得理,噬之最易合者。二三四互艮為鼻,二變則為離,故有深沒其鼻之象。蓋以乘初之剛,以柔治剛,深痛治之,不至于有咎也。此解照《程傳》。按《本義》謂傷滅其鼻,占者雖傷而終无咎。然噬膚无傷鼻之理,不如《程傳》之順。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噬膚至于滅鼻,疑于深矣。所以无咎者,以乘剛故也。蓋在下有強梗之人,恐過柔以治之則廢。故深嚴而得宜,乃得其中也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腊肉,小獸全體骨而乾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六三柔中有剛,有腊肉象。互坎,有遇毒象。六三陰柔不中正,治久年疑獄而人不服者也,故占小吝。然時當噬嗑,于義亦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以柔弱居剛強之位故也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吉。
乾胏,肉之帶骨者,至堅而難噬者也。金矢,本義謂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然《周禮》束矢鈞金,所以禁民訟獄。使瑣屑之事不敢妄興訟,非聽訟之正道也。不如《程傳》以金剛矢直為得治獄之宜。九四離體,離為乾,乾胏之象。三四五互坎,坎得乾之中爻,有金象。坎又為矢,得金矢之象。九四以剛居柔,居大臣之位。所斷之獄,又非若膚腊之易者。必如金之剛則不撓,如矢之直則无私。然剛直非易行,恐瞻顧而不果矣,故必艱難正固則吉。
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離有光明之象。四離體而居下,大臣之位,不便威福自已。治此大獄,雖以剛直為主,未免艱難戒懼,故曰未光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无咎。
乾肉,難于膚而易于腊胏者也。六五君位。小事不至于君,故所噬非膚之易。君威无所不加,故不至如腊胏之難。黃金,本義謂指鈞金。蓋《周禮》小事束矢,大事鈞金。大臣大小兼聽,唯鈞金則以聞之君者也。今從《程傳》作剛中之德為優。離中變乾為金,黃金之象。蓋大臣貴其不撓,尤貴于无私。君則无可私矣,唯恐其優柔不斷而已。黃中色而金剛德。六五柔順居尊,剛柔相濟,得其中矣。然刑者,聖人不得已而用之,不可无戒懼之心也。故雖貞亦厲,但于義則无咎也。五位與二同。而五能噬乾肉,二但能噬膚者。二以柔居柔而五以柔居剛,五之才勝乎二也。五之才與三同。而五得黃金,三不免遇毒者。三之柔不中,五之柔得中,五之位勝乎三之位也。六五之才之位勝二三,而爻辭但言无咎,不及九四之吉者。五之柔不如四之剛也。蓋九四以剛噬者,有司執法之公。六五以柔噬者,人君不忍之仁。然治獄本有司之事,而有司雖威照並行,必以剛直為主。故論治獄之道,必以九四為則也。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得當,謂處剛而得中也。彖言不當位,以位言也。爻言得當,以事言也。四爻言吉而傳曰未光,五爻僅无咎而傳言得當者。九四臣位,必艱貞而後吉。權難自主,所以未光。五君位,用刑人无不服,而以艱貞危厲為心。蓋欽恤之道當然,故在五為得其當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何,負也。本爻離為槁木。三四五互坎為耳為桎梏。坎耳在下,有何校而滅其耳之象。居卦之極,怙終不悛。罪之大者,故凶。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罪其聽之不聰,怙終而陷于大罪也。九未變為離之明。今變不成離,故不明也。全卦以物由噬而得合,莫甚于用獄以懲奸,故所論皆用獄之事。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。初過小而在下,為治獄之始。上惡極而怙終,為用刑之終。中四爻皆治獄之人。然卦才之剛柔不同,故所噬之難易亦異。六二以柔居柔,故噬膚,最易者也。六五以柔居剛,為得中者,故噬乾肉,然比膚則難矣。六三柔中有剛則噬腊肉,比乾肉難矣。九四剛中有柔,則噬乾胏,噬之最難者也。難易雖有不同,而四艱貞,三亦遇毒,五貞厲,而二亦滅鼻。則治獄之道,期于敬謹一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