䷜【坎下坎上】 坎:
初六,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
此坎之節也,而爻辭云爾者,遇險者宜求出焉。初六以隂居一卦之内,在六位之下,于變體為節。節之為言止也,止而不能行,入而不能出。以事言,則不能出險而自取其禍者也;以性言,則不能趨上而下愚不移者也,故其爻辭云爾。夫艮、節二卦,經皆以為止,而艮時行則行,節則止而已,故入于坎窞,不取艮而取節焉。節之為止,與艮之時行異矣。然坎之節則甚于節之本體,又不特坎而已,此其變體之異也。夫坎言陷也,坎窞則又坎之旁入者,坎既陷矣,而又傍入焉,其能出險乎哉?此其所以凶歟!
九二,坎有險,求小得。
此坎之比也。而爻辭云爾者,䧟乎二隂,坎之所以險,然以剛居中,則險未能為害也,故曰有險而已。唯以剛居中而不失之過,故能比乎人而人亦比之。比人而人比之,則若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未可以出險,亦可以處險矣,故曰求小得,與人親。比而謂之小得者,比雖人情之所不能免,然君子周而不比,比非大同于物,其所得也不廣矣。觀五家為比之名,則知小而未大也。唯中能處險而未能出險,唯中能比人而未能大同,故曰求小得,未出中也。九二曰求小得,未出中,而九五曰坎不盈,中未大,其義雖同,而九二之辭意猶未及五,以其上下體之殊也。比本平居無事,相與為比,而此則因坎而求比也,故為坎之比,而與比之本體異矣。詩曰將恐將懼,維予與汝,其坎之比者乎?
六三,來之坎坎,險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
此坎之井也,而爻辭云爾者,經曰: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傳曰:綆短者不可以汲深。然則井之為體已入而深矣,而六三之變體適當井之中而又稍下焉。下乎此則為初六之井泥,故來而趨内,彌入于坎矣。上乎此為六四之井甃,故之而趨外,猶未離乎坎也。止乎此而又安焉,則為九二之井谷,故曰險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且六三過中而居非其地,以隂而位過其才,内則乘剛,外則无應,來與之皆坎也。隂性善䧟而又善止,險且枕也。隂居下卦,又居一隂之下,入于坎窞也。然居一體之上而過乎中矣,故言勿用以戒之。夫井之本體至九三猶渫而不食,然王明則受福,坎之井則陷而又下焉,故爻辭之義與其本體異矣。
六四,樽酒簋貳,用缶,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
此坎之困也,而爻辭云爾者,坎亦困之類也。而坎為重,困為輕,故坎言陽為隂所陷,困言剛為柔所揜。陷兼上下,而揜則言上而已。坎言水洊至,而困言澤无水。水洊至則至于害己,澤无水則不能濟物而已。坎言險而陷,困則言窮而通焉。坎之終猶言凶,而困之終則言吉焉。故坎之困則患難輕矣,窮之終而通之始也。窮之終則未免乎用儉,故曰樽酒簋貳,用缶。通之始則自晦而之明,故曰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牖之在室,離晦而明者也。伊尹之于湯,二老之于周,其類此歟?夫以坎之六四變困之九四,既舍坎之陷而為困之揜矣。又本體自隂以趨陽,變體有陽而无隂,故為坎之困,而與困之本體異焉。
九五,坎不盈,祇既平,无咎。
此坎之師也,而爻辭云爾者,坎之九五,剛中而无應,變為六五,則剛中而應矣。坎之二體,行險而不順,變為坤體,則行險而順矣。此所以為師也。所謂坎不盈,則行險而未出險也。水未出險,則祗既平而已。行險所以用師也,出險則兵寢矣。若夫適平暴亂,而未至偃武修文之治,亦不至窮兵黷武之酷,則祗既平而已,所以无咎。然自剛中變而後應,自行險變而後順,故為坎之師,而與師之本體異焉。
上六,係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此坎之渙也,而爻辭云爾者,夫君道尚德,非阻威也。孔子曰:遠人不服,則修文德以來之。既來之,則安之。莊子曰:民不難聚也,愛之則親,利之則至,致其所惡則散。凡德為陽,威為隂,若坎之上六者,行險已過,不用德而用威,恐人民之有離心也,乃阻威以制焉。故云係用徽纆,則言囹圄以守之也;寘于叢棘,則言刑誅以懼之也。阻威如此,則已至者猶有離心,而况未至者乎?所以久不得民,而三歲不得,凶。經曰:渙,離也。
又曰:物不可以終離。然則坎有設險之義,而渙有離散之義。凡用刑獄,皆設險之類,恐其有離心也,乃設險以制之。而恃險无德,終至于離,故為坎之渙,而與渙之本體異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