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欽定四庫全書*易變體義卷五*宋*都絜*撰
上經五:【噬嗑至復】。
䷔【震下离上】 噬嗑: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此噬嗑之晉也,而爻辭云爾者,蓋晉有明義,有進義,屨校滅趾,則正之于其早,而懲于其小。乃自不仁而進于仁,自不義而進于義,舍德之昏而進德之明,日遷善遠罪而不知為之者,以其治之于其始爾。故于卦之初爻,滅趾而使之不行。夫不行于不善,則必進于善,而所以正之者,罔不在厥初也。然噬嗑者,用刑之卦,盖因用刑而小懲之,然後能進于善,故為噬嗑之晉,而與夫所謂自昭明德者異矣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此噬嗑之睽也。而爻辭云爾者,盖邪正善惡,如薰蕕之不同器。君子有化小人之道,而小人乃有害君子之心。近而不相得,則凶害悔吝之所不免也。有君子于此,德稱其位,而其才則柔,乃乘近已之剛,資其才以為助,故除間為甚易,而有噬膚之象。惟除間甚易,此小人所以遠,而變體為睽。盖火動而上,澤動而下,二女志不同行,睽有相遠之義焉。昔舜舉臯陶以治寇賊姦宄之罪,而不仁者遠;湯舉伊尹以易簡賢附勢之俗,而不仁者遠。其義,噬嗑之睽也。經曰:同人先號咷而後笑,大師克相遇。
又曰:井通而困相遇。盖所喜者欲其近,故同人以遇而利;所惡者欲其遠,故困以遇而窮。然則君子欲遠小人而去之,盖可知矣。然澤火二女之異趣,盖睽之自然也。此因除間而後遠,則為噬嗑之睽,而與其本體異矣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此噬嗑之離也,而爻辭云爾者,盖噬嗑除間之卦。而離也者,明也。六三雖柔不得中,而材不稱位,然應上九之剛,除小人之間,則其義明矣。雖除間遇毒,有不量力之吝,然與君子同心以除間,則公議亦明矣,何咎之有哉?惟在已之義明而不處于嫌疑,公議能明之而不受其黯闇,故變體為離,取至明之義。然除間小吝而終于明白,人亦見察而為之辯明,因是而為噬嗑之離,則與其本體之明異矣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此噬嗑之頤也。而爻辭云爾者,夫君臣相遇,而人民未得其養者,間未除也,除間而後人民得其養矣。頤中有物,而口體未得其養者,物未噬也,噬嗑而後口體得其養矣。頤下動上止,而食所自入,有自養之義,故噬乾胏而後得其所養,乃為頤之變體焉。雖然,中爻所噬,皆可以自養,而獨九四變體為頤者,盖頤之卦爻,初、上皆剛而實,中爻皆柔而虚,實則如頤之上下,虛乃如頤之中焉。至噬嗑之九四,乃以剛實之體,介乎二、三與五衆柔之間,故為頤中有物,而象則有間也。有物則必噬,噬而後嗑,則間既除而得所養矣。變九四之陽以為隂,則若間之已除,然後上下實而中虚之體全矣。此其所以變體為頤,而非九四不足以當之也。然則上下實而中虚,頤之自然也。除九四之間,而後成頤之體,故為噬嗑之頤,而與其本體異矣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此噬嗑之无妄也,而爻辭云爾者,夫无妄之繇曰:无妄,元亨利貞,其匪正有眚。盖君子小人之所異者,正與妄而已。君子除小人之間,則有正而无妄,然必于六五言之,則噬嗑之主也。猶如天本无妄,以雷感物,則无妄矣,物于是乎應之,亦无妄也,故歸于噬嗑之主焉。然此因除小人之間,乃致无妄,故為噬嗑之无妄,而與其本體異矣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此噬嗑之震也,而爻辭云爾者,夫為間之罪,其極至于惡積罪大;除間之刑,其著至于何校滅耳。則此震怒于上,而彼震恐于下矣,故于上爻變體為震焉。然此因除間用刑而後成震,則為噬嗑之震,而與其本體所謂驚遠懼邇,與夫恐懼修省者異矣。夫噬嗑二體兼震與離,而其材兼明與動。然六三明有餘而動不足,故其動不足道而全體為離;上九動有餘而明不足,故其明不足道而全體為震。盖除間而反遇毒,則動不足可知矣;不能小懲大誡,則明不足可知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