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王心敬撰《丰川易说•卷四》

[清]王心敬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䷔()-[清]王心敬撰《豐川易說•卷四》

噬嗑:䷔【震下离上】

觀而受之以噬嗑,何也?序卦傳曰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

噬嗑:亨,利用獄,【噬,市利反。嗑:胡臘反】。

文王之彖噬嗑云云,何也?曰: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。噬而嗑之,則可亨通矣,故有噬嗑亨象。盖王者以刑罰揉強,事雖非吉,而以之去其間,則自有可亨之道也。為卦上明下斷,故占為利用獄象,以用獄固非明非斷不利也。

彖曰:,。,,,。,,。【上時掌反】。

孔子之傳噬嗑云云,何也?曰:言卦之所以名噬嗑者,以卦上下二剛爻,而中柔有上下唇齒之象。中虚之中,又間一剛爻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,則隔其上下,令不得合矣。必齧而合之,乃得嗑,故為噬嗑也。嗚呼!天下凡事之不得合者,皆以有間故耳。必去其間而乃合,類如斯矣。其曰噬嗑而亨者,言有物間于頤中,則必為害。噬而嗑之,則其害亡,而可得亨通,故云噬嗑,亨也。又以卦才言,則上下之剛柔分,下震上離,為動而明。雷震電耀,相須並見,為合而章。且六五以柔居上卦之中,雖不當位,然治獄之道,過柔則失于寛縱,全剛亦傷于暴戾。而五以柔居剛,為用獄之主,是為得中上行,則亦得用獄之宜也。嗚呼!獄之情隱而曲,險而健,純柔不可用,純剛亦豈可用乎?用獄者,亦于噬嗑之象與傳細味而可矣。口中之間,噬之而後合,嗜好情欲,皆吾仁之間也。无以克之,何從而合乎?昔孔子以克已復禮為仁語顔子,而朱子註以非至明无以察其幾,非至健无以致其决,正雷動火明,以成噬嗑之旨耳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
孔子之傳噬嗑大象云云,何也?曰:雷先掣而雷後應,雷以從電,故曰。先王體此以制獄决,用電之明以罰罪,用雷之動以勑法。盖决獄所以察情,非明不當;勅法所以齊衆,非斷不行。故必以雷電之合明罰勅法,則獄情得真,而國法得振,庶幾獄无寃濫耳。觀噬嗑之象,可知斷獄必賴明决之人,而後獄无寃民。不然,不明不决,卽自以為无寃,而不知其寃抑已甚矣,國家庸何利乎?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,【校音教】。

周公之象云云,何也?曰:初九以剛居初,為頷頦之象。頷頦乃所以噬物之具,故象刑具著罪人也。又震為足,動居初趾,象在初猶輕刑,故為兩足著械。遮沒其趾,象罪在初犯,而即以刑械禁之,則自足以懲惡,使不得行,故又有无咎象也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孔子之傳噬嗑初九云云,何也?曰:言屨校滅趾者,趾為初動,滅趾以遏其行也。不行,尚何咎乎?

昔一友問余:无咎為罪人言,為用刑者言?余曰:為罪人言,而言外則為用刑者言矣。友問其說,余曰:據文言,小人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,小懲而大戒,此小人之福之旨。則知戒小人,正小人之福,故于无咎貼小人為正。然噬嗑一卦,皆明明罰勅法之義,故義取噬嗑。用獄者,懲小人之初犯,卽能不姑息養奸,以長其惡,而使之怙終難赦,則在上之過亦免矣。不然,一時小不忍以容奸,他日致蹈于刑戮,豈非為上之過乎?由此以觀,則此无咎二字,言外責重,用獄者之義亦自明耳。

郝氏曰:初象罪人,何也?罪人寃滯不達,故在下;惡由小積,故在初;事發先覺,故為獄始。然以剛象罪人,何也?凶暴之徒,未有不剛者。初上強梁,噬人剛惡也。老氏曰:強梁者死之徒,易戒于過剛也。此亦中理之說。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
周公之象云云,何也?曰:六二下乘罪人,象獄初訊。二本震體,陰柔中正,威而不猛,是為斷獄无枉,深得其情者,故象為噬膚滅鼻。盖膚乃肉之无骨,最易噬者。滅鼻則言无事考掠,而強梗自能輸情耳。以此斷獄,何咎之有?故占為无咎象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孔子之傳噬嗑六二云云,何也?曰:言噬膚滅鼻者,二乘初九,罪人本剛,而一訊即得其情耳,故曰无咎也。嗚呼!其片言折獄之子路乎?

【腊音昔】。

周公之象云云,何也?曰:六三以柔居剛,處非其正,如无定見之人,斷牽連之訟,故為噬腊肉之象。以六居三之剛,為遇毒之象,處非其當,本无决獄之才,進又遇毒,而值難决之訟,小吝豈能免乎?然三居動終,進與明接,又三乃在頤之物,終有噬而必合之理,亦自无咎戾也,故占為无咎象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孔子之傳噬嗑六三云云,何也?曰:言三以陰處陽,處位不當也。處位不當,故所刑者不易服,而如遇毒耳。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,吉。【乾,音千。胏,緇美反】。

周公之象云云,何也?曰:九四以剛居上下之間,合離、震之分,當噬嗑之時,為執法之象。盖罪人所畏服,而二三所待裁者也。又膚自二自三已為腊肉,至四則為乾胏,最堅難噬者矣。金取剛,矢取直,九四以剛居明,為得剛直之道。盖所謂執法者,既剛且明,則雖獄之至難决者,皆可决之而得正,故為噬乾胏、得金矢象。然剛則傷果,明則易刻,居柔乂易,涉于守之不固,故占又取乎利艱貞,則吉而盡善也。程子曰:剛而不貞者有矣,凡失剛者,皆不貞也。在噬嗑九四最為善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孔子之傳噬嗑九四云云,何也?曰:言九四之所以利艱貞吉者,處非其中,其道未光。

九四正在上下之交,所謂頤中之間。象不取于間,而反取于去間,得金矢之吉者,盖噬嗑是噬而合之義。噬而合,則必以去其間為要領。又四才剛,居明足以噬嗑,故不主為間,而利去間。象固不可執一論也,然益見去間之必以剛明為尚,而用獄之必以剛明為吉矣。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周公之象云云,何也?曰:五居明體之中,為頤中之物,而處,是亦執法斷獄而得其情者,有噬乾肉象。又離中明體而在頤中,有噬得黄金象。居中履剛,有貞厲象。斷獄而能居中用剛,守正慮危,咎自可无矣,故占又有无咎象也。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【當,去聲】。

孔子之傳噬嗑六五云云,何也?曰:言六五之所以貞厲无咎者,以其位之得當,故其行之得當,而自能无咎也。噫!觀于孔子以得當釋六五之貞厲无咎,益可見象義以取于本卦本爻為當,正不必互變錯綜之自取凌亂矣。或曰:六五何得有黄金象?且文明在中,外柔内剛,何得象乎?余則又以為五在離中,以中言黄,而繫金以言,固无不可。即以五之剛為金,亦无不可。居柔言厲以示教,固无不可。以柔履五之剛,義取于厲,亦无不可也。總之,前人溺于執象為象之意,而未思即義為象之旨。故凡論象,不得必欲援互變錯綜之旨,務實其象以明之,不知正不如近取諸義之為切而有據也。顧不知海内明易,君子以為何如也?

九四、六五居離之明,皆剛柔相濟,自可斷獄无枉,而皆取于貞厲者,盖獄乃斯人之生死所關,王法之是非所係,恃其聰明,必且有偏執不平之害,故聖人于四、五二爻反覆戒之。善讀易者,亦可以識易旨與用獄之法矣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【何,何可反】。

周公之象云云,何也?曰:上九以剛居上為脣吻,噬物象,亦以象凶人。始屨校而終何校,為怙終不赦之象。又上以一爻横踞五爻之頂,是何校滅耳象也。上當噬嗑之終,而所處如此,是四五平反再三,而上終无可赦之理,真自蹈于大獄,而不可救援者矣,故占為凶象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孔子之傳噬嗑上九云云,何也?曰:言上九之至于何校滅耳者,以上九剛躁无前,聾頑不可化誨,故積成其釁,至于罪大惡極。自䧟法綱耳,是其何校之所以滅耳,乃由其聰之不明,以至此也。

觀于孔子傳上義可知。世之喜聞善言者,尚可救藥,而自恃剛果,恥于聞過者,皆自取刑禍耳。嗚呼,亦可戒也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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