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,謂陰也,為卦四陰二陽,陰多于陽,小者過也,故曰小過。《序卦》:有其信者,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,所以次中孚。
小過,亨,利貞,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小過錯中孚,象離,離為雉,乃飛鳥也。既錯變為小過,則象坎矣。見坎不見離,則鳥已飛過,微有遺音也。《易經》錯綜之妙至此,若以卦體論,二陽象鳥身,上下四陰象鳥翼,中爻兌為口舌,遺音之象也。遺音人得而聽之,則鳥低飛,在下不在上,與上六飛鳥離之者不同矣。大過曰撓棟,棟重物也,故曰大過。飛鳥輕物,而又曰遺音,故曰小過。不宜上宜下,又就小事言也。如坤之居後不居先是也,上經終之以坎離,坎離之上,頤與大過,頤有離象,大過有坎象,方繼之以坎離,下經終之以既濟未濟,既濟未濟之上中孚與小過,中孚有離象,小過有坎象,方繼之既濟未濟,文王之序卦精矣。
陰柔于人無所逆,于事無所拂,故亨,然利于正也。蓋大過則以大者為貞,小過則以小者為貞,故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然卦體有飛鳥遺音,其過如是,其小之象,故雖小事亦宜收斂謙退居下,方得大吉。惟小事而又居下,斯得時宜而貞矣。可小事不可大事者,當小過之時,宜下不宜上者,行小過之事。
《彖》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以卦體卦象釋卦名卦辭,陽大陰小,本卦四陰二陽,是小者過也。此原立卦名之義,過而亨者,言當小過之時,不容不小過,不小過則不能順時,豈得亨。惟小者過,所以亨也。時者理之當可也,時當小過,而小過非有意,必之私也,時之宜也,乃所謂正也。亦如當大過之時,理在于大過,不得不大過也,則以大過為正也,故過以利貞者,與時行也。以二五言,柔順得中,則處一身之小事,能與時行矣。所以小事吉。以三四言,凡天下之大事,必剛健中正之君子方可為之。今失位不中,則陽剛不得志矣。所以不可大事,卦體內實外虛,有飛鳥之象焉,故卦辭曰飛鳥遺之音。不宜上者,上卦乘陽,且四五失位,逆也,宜下,大吉者,下卦承陽,且二三得正順也,惟上逆而下順,所以雖小事,亦宜下也,無非與時行之意。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過,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行下孟反
山上有雷,其聲漸遠,故為小過。當小過之時,可小者過而不可大者過,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。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,小過之善者也。蓋當小過之時,不容不過,行不過乎恭則傲,過甚則足恭;喪不過乎哀則易,過甚則滅性;用不過乎儉則奢,過甚則廢禮。惟過恭過哀過儉,則與時行矣。
初六:飛鳥以凶。
因本卦有飛鳥之象,故就飛鳥言之,飛鳥在兩翼,而初六上六又翼之銳者也,故初與上皆言飛言凶,以者因也,因飛而致凶也。
居小過之時,宜下不宜上,初六陰柔不正,而上從九四陽剛之動,故有飛鳥之象,蓋惟知飛于上,而不知其下者也,凶可知矣,故占者凶。
《象》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不可如何,莫能解救之意。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遇字詳見噬嗑六三。陽為父,陰為母,祖妣之象。震艮皆一君二民,君臣之象。三四陽爻,皆居二之上,有祖象,有君象。初在下,有妣象,有臣象。陰四故曰過,陽二故曰不及。本卦初之與四,上之與三,皆陰陽相應,陰多陽少,又陽失位,似陰有抗陽之意,故二陽爻皆言弗過。此爻不應乎陽,惟與初之陰相遇,故曰遇妣,遇臣也。觀九四遇五曰遇,上六隔五曰弗遇,可見矣。蓋遇者非正應,而卒然相逢之辭。言以陰論,四陰二陽,若孫過其祖矣,然所遇者乃妣也,非遇而抗乎祖也。以陽論,二陽四陰,若不及在君,過在臣矣。然所遇者乃臣也,非過而抗乎君也。若初之于四,上之于三,則祖孫君臣,相為應與,對敵而抗矣。所以初與上皆凶,此爻因柔順中正,所以過而不過。
本卦陰過乎陽,陰陽不可相應。六爻以陽應陰者,皆曰弗過,以陰應陽者,則曰過之。六二柔順中正,以陰遇陰,不抗乎陽,是當過而不過,无咎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象》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臣不可過乎君,故陰多陽少,不可相應。
九三:弗過,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弗過者,陽不能過乎陰也。兩字絕句,本卦陰過乎陽,故二陽皆稱弗過。防之者,當備懼防乎其陰也。從者,從乎其陰也。何以眾陰欲害九三,蓋九三剛正,邪正不兩立,況陰多乎陽。
九三,當小過之時,陽不能過陰,故言弗過。然陽剛居正,乃羣陰之所欲害者,故當防之。若不防之,而反從之,則彼必戕害乎我而凶矣,故戒占者如此。
《象》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如何者,言其凶之甚也。
九四:无咎,弗過,遇之,往厲,必戒,勿用永貞。
九四與九三不同,九三位當,九四位不當,故言咎。弗過者,弗過乎陰也。遇之者,反遇乎陰也。三之陰在下,其性止,故惟當防。四之陰在上,陽性上行,且其性動,與之相比,故遇也。往者,往從乎陰也。永貞者,貞實之心,長相從也。
九四,以剛居柔,若有咎矣。然當小過之時,剛而又柔,正即所謂小過也,故无咎。若其陽弗過乎陰,亦如六二,但四弗過乎陰,而反遇乎陰,不當往從之。若往從乎彼,與之相隨,則必危厲,所當深戒,況相從而與之長永貞固乎,故又戒占者如此。
《象》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。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位不當者,剛居柔位,終不可長者,終不可相隨而長久也,所以有往厲勿用之戒。舊註因不知三爻四爻弗過二字絕句,所以失旨。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本卦大象坎,雲之象也。中爻兌,雨之象也。又兌西巽東,自西向東之象也。以絲繫矢而射曰弋,坎為弓,弋之象也。又巽為繩,亦弋之象也。坎為隱伏,又坎出自穴,入于穴,皆穴之象也。鳥之巢穴,多在高處,今至五,則已高而在上矣,故不言飛而言穴。本卦以飛鳥遺音象卦體,今五變成兌,不成震,鳥不動,在于穴之象也。公者,陽失位在四,五居四之上,故得稱公也。取彼者,取彼鳥也,鳥既在穴,則有遮避,弋豈能取之?雲自西而東者,不能成其雨。弋取彼在穴者,不能取其鳥,皆不能小過者也。蓋雨之事,大則雷雨,小則微雨;射之事,大則狩,小則弋。如有微雨,是雨之小過矣。能取在穴,是弋之小過矣。今不雨、不能取,是不能小過也。小畜以小畜大,小過以小過大。畜與過皆陰之得志也,故周公小過之爻辭,同文王小畜之卦辭。
本卦宜下不宜上,至外卦則上矣。五以柔居尊而不正,不能成小過之事,故有此象占者,亦如是也。
《象》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本卦上逆下順,宜下不宜上,今已高在上矣,故曰已上也。
上六:弗遇,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此爻正與四爻相反,四曰弗過遇之者,言陽不能過乎陰而與五相比,是弗過乎陰,而適遇乎陰也。此曰弗遇過之者,言上六隔五,不能遇乎陽,而居于上位,反過乎陽也。因相反,所以曰弗過遇之,曰弗遇過之,顛倒其辭者,以此離之者,高飛遠舉,不能聞其音聲,正與飛鳥遺之音相反。凡陰多於陽者*,聖人皆曰有災眚,故復卦上六亦言之。
六以陰居動體之上,處小過之極,蓋過之高而亢者也。陰過如此,非陰之福也。天災人眚薦至,凶孰甚焉,故其象占如此。
*「於」原文誤作「與」,依他本修改。
《象》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亢則更在上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