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頤中有物間之,齧而後合也。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之象也。四一陽間于其中,頤中有物之象也。頤中有物,必齧而後合,噬嗑之象也。《序卦》:「嗑者合也,可觀而後有所合,所以次觀。」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噬嗑,亨,卦自有亨義也。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其有間也。噬而嗑,則物不得而間之,自亨通矣,此概舉天下之事而言也。利用獄者,噬嗑中之一事也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。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以卦體卦德二象卦綜釋卦名卦辭,頤中有物,則其物作梗,以人事論,如寇盜姦宄,治化之梗,蠻彝侵擾,疆場之梗,以至君臣父子,親戚朋友,離貳讒謗,間于其中者,皆頤中之梗也。易卦命名立象,各有所取。鼎也井也,大過之棟也,小過之飛鳥也,遠取諸物者也;艮之背也,頤之頤也,噬嗑頤中之物也,近取諸身者也。剛柔分者,震剛離柔,分居內外,內剛者齒也,外柔者輔也。動而明者,震動離明也。雷電合者,卦二象也。蓋動不如雷,則不能斷;明不如電,則不能察。惟雷電合,則雷震電耀,威明相濟,所謂動而明者,愈昭彰矣,此已前言噬嗑亨,柔得中而上行者。本卦綜賁,二卦同體,文王綜為一卦,故《雜卦》曰:「噬嗑食也,賁无色也。」言以賁下卦離之柔,得中上行,而居于噬嗑之上卦也,蓋不柔則失之暴,柔不中則失之縱,柔得中則寬猛得宜,有哀矜之念,而又不流于姑息,此其所以利用獄也。若依舊註,自益卦來,則非柔得中而上行,乃上行而柔得中矣。不當位者,以陰居陽也。
頤中有物,名噬嗑矣,而曰亨者,何也?蓋凡噬物,噬則頤分,嗑則頤合,今未噬之先,內剛外柔,將噬之際,動而明,正噬之時,合而章,先分後合,又何物得以間之,此所以噬嗑而亨也。然以噬嗑之亨,何事不利而獨利用獄者?蓋六五以柔在上,本不當位,不足以致諸事之利,獨以柔得中,所以利用獄也。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罰者,一時所用之法。法者,平日所定之罰。明者辨也,辨其輕重,效電之明。勑者正也,正其國法,效電之威。明辨其墨劓剕宮大辟,以至流宥鞭朴金贖之數者,正所以振勑法度,使人知所畏避也。勑字本音賚,相承作勅。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(校音教)
校,足械也。屨者,以械加于足,如納屨于足也。中爻坎,坎為桎梏,校之象也,故上九亦言校。趾者足趾也,震為足,趾之象也。滅者沒也,遮沒其趾也。變坤,不見其震之足,滅其趾之象也。无咎者,因其刑,而懲創以為善也。屨校不懲,必至荷校;滅趾不懲,必至滅耳。不因其刑而懲創,必至上九之惡積,罪大矣,安得无咎。初九上九,受刑之人,中四爻則用刑者。
九居初無位,下民之象也。以陽剛而不柔順,未有不犯刑者,故有屨校滅趾之象。趾乃人之所用以行者,懲之于初,使不得行其惡,小人之福也,故占者无咎。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震性動,滅其趾,則不得動而行以為惡矣。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膚者,肉外皮也。凡卦中次序相近者言膚,剝卦言膚者,艮七坤八也,睽卦言膚者,兌二離三也,此卦言膚者,離三震四也,六二之言膚者皮也,三言肉者,皮中之肉也。四言胏者,肉中連骨也,以陽剛也。五陰柔,又言肉矣,爻位以次漸深,噬肉以次漸難。祭有膚鼎,蓋柔脆而無骨,噬而易嗑者也。中四爻,有上下齒噬齧之象,故四爻皆言噬,此爻變兌,兌為口,噬之象也,二乃治獄之人,居其中,初在下,外為膚,噬其膚之象也,故《雜卦》曰「噬嗑食也」,正言此四爻之噬也。中爻艮,艮為鼻,鼻之象也。二變則中爻為離,不見其艮之鼻,滅其鼻之象也。滅字與滅趾滅耳同例,即朱子語錄所謂「噬膚而沒其鼻于器中」是也,言噬易嗑,而深噬之也。
六二柔順中正,聽斷以理,故其治獄有噬膚滅鼻之易之象,无咎之道也,故其占如此。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剛者,初之剛也。人剛則性直,獄內委曲皆不隱藏,己易于聽斷矣。六二又以中正乘其剛,以聽斷,必得其情,故有噬膚滅鼻之易。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(腊音昔)
腊肉者,即六五之乾肉也,今人以鹽火乾之肉也。離火在前,三變又成離,上火下火,乾其肉之象也。九四六五,離有乾象,故二爻皆言乾,而此言腊也。遇者逢也,凡易中言遇者,皆雷與火也。睽九二變震,曰遇主于巷。遇元夫者,亦變震也,豐遇配主,遇彝主。小過大象坎錯離,遇其妣,遇其臣。此雷火,故言遇毒,毒者腊肉之陳久太肥者也。《說文》云:「毒者厚也。」《五行志》云:「厚味實腊毒。」師古云:「腊,久也。味厚者為毒久。」文選張景陽七命云:「甘腊毒之味是也。」噬腊遇毒者,言噬乾肉而遇陳久太肥厚味之肉也。中爻坎,所以曰毒,故師卦有此毒字。
六三陰柔,不中不正,治獄而遇多年陳久煩瑣之事,一時難于斷理,故有噬腊遇毒之象,亦小有吝矣,然時當噬嗑,于義亦无咎,故其占又如此。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以陰居陽。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(乾音干,胏音滓)
胏,乾肉之有骨者。離為乾,乾之象也,六五亦同此象。三肉居卦之中,乃獄情之難服者,故皆以堅物象之。金者剛也,此爻正頤中之物,陽金居二陰之間,金之象也。變坤錯乾,亦金之象也。矢者直也,中爻坎,矢之象也。蓋九四正居坎之中,坎得乾之中爻,為中男,故此爻有金象,有矢象,若六五變為乾,止有金象,无矢矣,故止曰得黃金。且九四剛而不正,故戒之以剛直。六五柔中,故戒之以剛中。二爻皆曰得者,教人必如此也。艱者,凜凜然惟恐一毫之少忽,以心言也。貞者,兢兢然惟恐一毫之不正,以事言也。周公此象蓋極精者,非周禮鈞金束矢之說也。
四居卦中,獄情甚難,故有噬乾胏堅物之象。四以剛明之才,治之宜即吉矣。但四弱于二陰之間,恐其狥于私而未甚光明,故必如金之剛,矢之直,而又艱難正固,則吉矣。因九四不中正,故教占者,占中之象又如此。
《象》曰:利艱貞,吉,未光也。
未光,即屯九五,夬九五之類。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噬乾肉,難于膚,而易于乾胏者也,乃所治之獄,匪難匪易之象。黃者中也,金者剛也,變乾,金之象也。乾錯坤,黃之象也。離得坤之中爻為中女,則離之中,乃坤土也,故曰黃金。貞者純乎天理之公而無私也,厲者存乎危懼之心而無忽也,无咎者刑罰當而民不冤也。
六五居尊,用刑于人,人無不服,故有噬乾肉易嗑之象,然恐其柔順而不斷也,故必如黃之中,金之剛,而又貞厲,乃得无咎,因六五柔中,故戒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。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(當去聲)
言必如此治獄方得當也。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(何音荷)
何者負也,謂在頸也。中爻坎為桎梏,初則曰屨,上則曰負,以人身分上下而言也。滅者,遮滅其耳也。坎為耳痛,滅耳之象也。又離為戈兵,中爻艮為手,手持戈兵,加于耳之上,亦滅耳之象也。
上九居卦之上,當獄之終,蓋惡極罪大,怙終不悛者也,故有何校滅耳之象,占者如此,凶可知矣。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聦者聞也,聽也。上九未變,離明在上,坎耳在下,故聽之明。今上九既變,則不成離明矣,所以聽之不明也。困卦坎有言不信,夬四變坎,聞言不信,今既聽之不明,則不信人言矣。坎既心險,又不信好言,所以犯大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