恒,久也。男在女上,男動乎外,女順乎內,人理之常,故曰恒。又見彖辭,皆恒之義也。《序卦》:「夫婦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恒。」言夫婦偕老,終身不變者也。蓋咸少男在少女之下,以男下女,乃男女交感之義;恒,長男在長女之上,男尊女卑,乃夫婦居室之常。論交感之情,則少為親切,論尊卑之序,則長當謹嚴,所以次哉。
恒,亨,无咎,利貞,利有攸往。
恒之道,可以亨通。恒而能亨,乃无咎也。恒而不可以亨,非可恒之道也,為有咎矣。如君子恒于善,故无咎;小人恒于惡,焉得无咎。然恒亨而後无咎,何也?蓋恒必利于正,若不正,豈能恒?如孝,置之而塞乎天地,溥之而橫乎四海,如此正,方得恒,故利貞。恒必利有攸往,達之家邦,萬古不窮,如孝施之後世而無朝夕,方謂之恒,如不可攸往,不謂之恒矣。利貞,不易之恒也。恒之利者也,利有攸往,不已之恒也,亦恒之利者也,故恒必兩利。〔恒字《廣韻.玉篇》皆有下一畫,獨《易經》無下一畫,與无字同,不同各經無字。〕
《彖》曰:恒,久也。剛上而柔下,雷風相與,巽而動,剛柔皆應,恒。恒,亨无咎,利貞,久於其道也。天地之道,恒久而不已也。利有攸往,終則有始也。日月得天而能久照,四時變化而能久成,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。觀其所恒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!
釋卦字義。又以卦綜卦象卦德釋卦名卦辭而極言之恒者長久也。若以恒字論,左旁從立心,右旁從一日,言立心如一日,久而不變者也。剛上而柔下者,本卦綜咸。剛上者,咸下卦之艮上而為恒之雷*也,柔下者,咸上卦之兌,下而為恒之巽也。陰陽之理,剛上柔下,分之常。迅雷烈風,交助其勢,氣之常。男動作于外,女巽順于內,人理之常。剛以應柔,柔以應剛,交感之常。此四者,皆理之常,故曰恒。恒亨无咎利貞者,以久于其道也,蓋道者,天下古今共由之路,天地之正道也。惟久于其道,故亨,故无咎,故利貞。若非其道,亦不能恒矣。且恒久莫過于天地,天地之道,恒久而不已者也。惟其恒久不已,所以攸往不窮。蓋凡事之攸往,至于終而不能恒久者,以其終而不能又始也。終而不能始,則自終而止,有止息間斷非恒久不已者矣,安能攸往。惟天地之道,晝終矣矣,而又有夜之始;夜之終矣,而又有晝之始;寒終矣,而有暑之始;暑之終矣,而又有寒之始。終則有始,循環無端,此天地所以恒久也。此恒所以必利有攸往,而後謂之恒也。若有所往,不能終始循環不窮,則與天地不相似,安得謂之恒哉。得天者,附麗于天也。變化者,寒而暑,暑而寒,迭相竭還相本,陰變于陽,陽化為陰也。久成者,成其歲功也,久于其道者,仁漸義摩也。化成者,化之而成其美俗也。此極言恒久之道,言觀其所恒,可見萬古此天地,萬古此恒也。萬古此萬物,萬古此恒也。若當春時為夏,當秋時為冬,當生物時不生,當成物時不成,此之謂變怪,安得謂之恒。
*雷或作震。
《象》曰:雷風恒,君子以立不易方。
立者,正于此而不遷也。方者,大中至正之理,理之不可易者也。如為人君止於仁,為人臣止于敬是也。不易方者,非膠于一定也。理在于此,則止而不遷。如冬之寒,理在于衣裘,則衣裘而不易其葛;夏之暑,理在于衣葛,則衣葛而不易其裘是也。巽性入,入而在內;震性動,出而在外。二物各居其位,不易方之象也,故曰不易方。
初六:浚恒,貞凶,无攸利。
浚,深也,浚井之浚。浚字生于巽性入之入字來。初六為長女之主,九四為長男之主,乃夫婦也。巽性入,始與夫交之時,即深求以夫婦之常道。四動而決躁,安能始交之時即能從其所求。貞者,初與四為正應,所求非不正也。凶者驟而求之深,彼此必不相契合也,无攸利者,有所往則夫婦反目矣。蓋初陰居陽位,四陽居陰位,夫婦皆不正,皆有氣質之性,所以此爻不善。下三爻皆以妻言,初爻凶者,妻求夫之深而凶也。三貞吝者,妻改節而見黜也。上三爻皆以夫言,四無禽者,夫失其剛,而無中饋之具也。五凶者,夫順從其妻而凶也。
初與四為正應,婦責備夫以夫婦之常道,亦人情之所有者。然必夫婦居室之久,情事孚契,而後可以深求其常道也。但巽性務入,方交四之始,即深以夫婦之常道求之,則彼此之情未免乖矣,故有浚恒之象。占者如此,則雖貞亦凶,而無攸利也。
《象》曰:浚恒之凶,始求深也。
求者,中饋之酒漿器皿,衣服首飾之類也。
九二:悔亡。
以陽居陰,本有悔矣,以其久中,故其悔亡。亡者失之于初,而改之于終也。
《象》曰:九二悔亡,能久中也。
可久之道中焉止矣,人能恒久于中,豈止悔亡。孔子之言,蓋就周公之爻辭而美之也。
九三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貞吝。
陽德居正,故得稱德,不恒其德者,改節也。居巽之極,為進退,為不果,改節之象也。又變坎為狐疑,此心不定,亦改節之象也。長女為長男之婦,不恒其德而改節,則失其為婦之職矣。既失其職,則夫不能容,而婦被黜矣。或者外人也,承者進也,羞者致滋味也。變坎有飲食之象,羞之象也。因婦見黜,外人與夫進其羞也。貞者,九三位正也。若依舊註,羞作羞耻,則下吝字重言羞矣。
九三位雖得正,然過剛不中,當雷風交接之際,雷動而風從,不能自守,故有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之象。雖正亦可羞矣,故戒占者如此。
《象》曰: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
无所容者,夫不能容其婦,而見黜也,所以使外人進其羞也。
九四:田无禽。
應爻為地道,又震為大塗,故曰田,與師卦田有禽之田同。本卦之大象,與師卦之大象,皆與小過卦同,故皆曰禽。應爻巽為鸛,亦禽之象也。應爻深入,與井下卦同巽,故皆曰無禽也。師卦所應剛實,故有禽。本卦所應陰虛,故无禽。
九四,以陽居陰,久非其位,且應爻深入,故有田无禽之象。既无禽,則不能與妻備其中饋之具,夫非其夫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象》曰:久非其位,安得禽也。
久非其位,則非所久而久矣,故不得禽。
六五:恒其德貞,婦人吉,夫子凶。
丈夫用剛用柔,各適其宜,以柔順為常,是因人成事矣,所以凶。此爻變兌,兌為少女,又為妾,婦人之象也。婦人以順為正,故吉。
六五恒其中德正矣,故有恒其德貞之象。但剛而中,可恒也。柔而中,婦人之常,非夫子之所當常也,故占者有吉有凶又如此。
《象》曰:婦人貞吉,從一而終也。夫子制義,從婦凶也。
從一者從夫也,婦人無專制之義,惟在從夫,順從乃其宜也。制者裁制也。從婦者,從婦人順從之道也。夫子剛果獨斷,以義制事,若如婦人之順從,委靡甚矣,豈其所宜,故凶。
上六:振恒,凶。振去聲
振者奮也,舉也,整也。振恒者,振動其恒也。如宋時,祖宗本有恒久法度,王安石以祖宗不足法,乃紛更舊制,正所謂振恒也。凶者,不惟不能成事,而反憤事也。在下入,乃巽之性,浚恒也。在上動,乃震之性,振恒也。方恒之始,不可浚而乃浚,既恒之終,不可振而乃振,故兩爻皆凶。
上六陰柔,本不能固守其恒者也,且居恒之極,處震之終,恒極則反常,震終則過動,故有振恒之象。占者之凶可知矣。
《象》曰:振恒在上,大无功也。
大無功者,不惟無功,而大無功也。曰大者,上而无益于國家,而下不利于生民,安石靖康之禍是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