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| 易经注解| 2024-01-01 11:12:47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元)王申子撰《大易緝說•卷五》

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,噬,囓也。嗑,合也。頤中有物梗之,噬而後合也。上下二剛而中虛,頤之象。内三隂,齒之象。四以一剛梗於其中,爲頤中有物之象。必噬之而後得合,故爲噬嗑。在人事爲有物梗之,在人心爲有欲間之,皆務決去,然後爲得也。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天下事所以不得亨通者,皆由有梗間於其間,噬而去之則亨矣,故曰噬嗑亨。卦二陽居上下,三隂列於内,如拘守四之一梗於中,有獄之象。且離明震威,明與威乃用獄之道,故曰利用獄。若以用獄取全卦之義,則非也。

彖曰:頤,中有物曰噬嗑。

此通六爻而取成卦之象,以釋卦名義。言九四爲梗,如有物梗於頤中,非噬而去之,不可以合,故曰噬嗑。
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以卦德、卦體釋彖辭。噬嗑而亨者,梗去則亨也。三陽三隂,剛柔平分,在獄則是非決白之象。震,動也;離,明也。唯動則能斷,唯明則能審。徒知斷而不知審,則有䧟於非辜者矣;徒知審而不知斷,則有逸於刑憲者矣。必電之明、雷之威合用之,然後是非无遁情,故曰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此皆利用獄之道。用獄者雖貴乎明而威,然爲君者則當推仁恕之心。六五以柔居尊,柔非去梗之宜,然爲君而用之庶獄,則其所利,故曰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
雷電當作電,雷象无倒置者。電掣則雷震,雷迅則電赫,相須並用,亦有一噬一嗑之象。電先雷掣,使人知懼而修省。先王以之先明其刑罰,勅其法令以示人,使人預知所畏,遷善遠罪而不犯。有司不然,專以用獄爲能,則電雷之威亦褻矣。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
趾,在下而主於行者也。九四爲一卦之梗,初居動體,與之同德,又與之爲應,是與之同惡者也。然居卦之初,惡雖形而未顯,罪雖有而未大,故但械其屨,滅其趾,使不得行。止之於初而惡不行,故得无咎。繫辭曰:小懲而大戒,小人之福也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趾、屨,皆行之物。校滅,所以止其行,使不得進,而與四同惡也。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
膚者惡之淺,鼻者氣之通。四爲一卦之梗,初乃與之相通爲惡。二以中正居大臣之位,應柔中之君,任去惡之責,能於初惡尚淺之時,乘而去之,絶四之與,不使之通,故曰噬膚滅鼻。是以中正之道爲上,去梗何咎焉?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曰噬,曰滅,惡雖淺而力不易者,柔乘剛故也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腊,乾腊,全體骨爲之,堅韌之物也,喻九四之強梗也。三以隂柔不中正之才噬之,能无遇毒乎?故小吝。然於時當噬,故於義无咎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以柔居剛,位不當也。自處不得其當,而以治人,故人不服;而有犯之者,故遇毒。
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四乃一卦之梗,而亦曰噬,噬者誰也?誠齋曰:以九四噬九四,近君之臣,豈一人而已哉?今從之。胏與胾同,乾肉之帶骨者,乾胏喻強梗之九四也。金剛矢直,金矢喻剛直之九四也。謂以剛直之臣噬強梗之臣,因去強梗之臣而得剛直之臣也。四雖剛直,亦必艱難其心,貞正其守,而後可獲吉,蓋位終不正故也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言去惡之道未爲光大,故必艱貞而後吉也。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噬嗑一卦,四爲強梗,初九應之,而其惡尚淺。六二以中正噬之,故易爲力。六三以不中正噬之,故艱爲腊。九四以剛直噬之,故爲胏。胏則差易於腊矣。上九雖與初及四同惡相濟,然其強梗已衰,无勢无助。五以中剛噬之,特乾肉耳。雖不免噬囓之勞,比胏則又易矣。黄,中色。金,剛物。五居中用剛,爲得中剛之道。然以柔質去強梗,雖得中剛之道,亦不可忽。故戒之以貞固危厲,乃可无咎。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必貞厲然後无咎者,謂以柔噬剛,不如是不得其當也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
四剛強爲一卦之梗,而上九恃其剛明之極,與之同德而又同體,是同惡相濟而終於爲梗者也。且居卦之外,火體炎上而去震遠,是卦有雷霆之威,若罔聞知,炎炎于上而不顧,故惡積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,至於何校而受滅耳之凶也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聦不明也。

使不自恃其剛明之極,炎炎不顧,則聽必聦,聦必明,聞過知改,惡不至是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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