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凡訟者,必有孚也,然後有以信於上;必窒塞也,然後有以絶乎私;必畏惕也,然後有以禦其奸;必得中也,然後有以勝其邪。訟而有是四者,故吉也。若无是四者,而徒欲終極其訟,則凶矣。然聽訟者,非陽剛中正之大人,則雖孚而窒,惕而中,亦安能伸其屈乎?見大人則固利矣,然不顧義理,而輕犯大險,則大人聽其訟,亦安能自免於罪乎?自有孚以下,皆戒愼之辭也,而曰不利涉大川者,則尤欲其慎於未訟之先也。夫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苟非孚、窒、惕、中,則自蹈於難,而終以凶矣。得是占者,可无思乎?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柔居訟之初,必不終其訟也,故曰不永所事。柔居險之下,必不極其險也,故曰小有言。訟而如是,則終吉矣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九二以剛處險,而與五為敵。五居尊位,而乾體中正,二雖能訟,勢不敵五,以下訟上,義亦不勝,故不克訟也。然二亦剛中,能自知理勢不敵,而遜避於五,故歸而逋也。邑人三百戶,其所自有者也。坎為陽卦,一君二民,有君長之象。其與五訟也,蓋恃其險健,欲争奪人之土地者。然理勢不敵,則非取亂侮亡之義矣。故退而安處其邑,則雖地狹民寡,而可終无眚。不然,巳之所有,且不能保,而況於能奪人之所有乎?世之不能度德量力,而貪以取敗者,觀此可戒矣。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六三隂柔,而其應上九剛健之極,隂之於陽,宜相聽順而不可與抗也,故三不能訟,唯食其舊德而已。食舊德者,守舊安常之謂也。守舊安常,又在持之以正固,處之以危厲,方得終吉。若或不正不固,居安忘危則巳,雖不訟而強敵亦將奪之矣,其能吉乎?若夫從於王事以有成功,亦非隂柔之所能也,是亦莫若守其常分而已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四雖剛健,而居於隂位,非至健者,又與初為敵,而初能聽順,不與之校,又近於九五,則聽其訟者,乃中正之大人,此其所以不克訟也。既不克訟,則自反而就於正理,變志而安於貞正,可以吉矣。
九五,訟,元吉。
九五居尊位,為訟之主,而有陽剛中正之德。其聽訟也,能明以照之,公以服之,健以決之,訟其有不平乎?故以諸爻觀之,初則不永,三則食舊,二、四則不克,而上則終凶。皆由九五善於聽斷,故始雖有訟,而終於无訟,其為吉之大也,亦宜哉!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上九與六三訟者,三柔不敵,而上健之極,又不中正,故終極其訟。或錫鞶帶,訟而有得也;終朝三褫,得必復失也。訟雖有得,而必復失,理勢固然也。終凶之戒,可不畏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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