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[宋]朱震撰《汉上易传•卷三》

[宋]朱震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

剝,不利有攸往。
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
剝本乾,陰侵陽進而剝之,柔剝乎剛,下剝其上,回邪剝正道,小人剝君子,剛為柔變,故曰剝。剝也,柔變剛也,此以五陰剝陽言剝也。剝而不已,一陽僅存,小人既長,君子道消,往亦无與,何所之哉?當巽言屈身避害而已,故曰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此以上九言剝也。聖人患君子不往,人道將絕,故又發其義曰:順而止之,坤順艮止也。止小人之道,當順其理而止之,乃可以止。蓋以象觀之,剝極當止之時。五變陰,陽有可反之理,剝反晉,晉反大有,而乾體復矣。天道之行,消於巽,息於兌,盈於乾,虛於坤,消極則息,盈久則虛,君子尚之,與時偕行,能柔能剛,任理而已矣。漢唐之季,小人道長,諸賢不能順而止之,悉力以抗小人,是以无成功。王弼謂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,身既傾焉,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故曰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此以艮坤二體剝復升降,明處剝之道也。在卦氣為九月,故太玄準之以割。鄭康成以萬物零落,謂之剝者,論卦氣也。

彖言象者三:剝也、鼎也、小過也。剝、小過,卦變之象也。卦變自辟卦言之,坤變復,六變而成乾,乾變姤,六變而成坤;自反對言之,復、姤變十二卦,遯、否、臨、泰、變四十八卦,自下而變也,觀剝之象則知之矣。自相生言之,復姤五變成十卦,臨遯五復五變成二十四卦,泰否三復三變成十八卦,上下相變也,觀小過之象,則知之矣。鼎互體之象也,卦以陰陽虛實剛柔奇耦交錯互變於六爻之中,而象其物,宜觀鼎之象則知之矣。觀是三者,易之象舉積此矣。

象曰:山附於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
山剝而附於地,則其下厚矣,為人上者觀此,故裕民敦本,務厚其下,是乃安宅不傾之道。書曰:民維邦本,本固邦寧。

初六
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,凶。

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
劉牧讀剝牀以足蔑,案:六四曰剝牀以膚,則剝牀以足當為句,絕坤變乾也。坤,西南方也,初動成巽,巽為木,設木於西南之奧,乾人藉之,牀之象也。剝以其足,寢其上者,危矣。初有伏震,震為足,陰之剝陽,必自下始,蔑无之也。无君子之正則凶矣,象曰滅者滅盡也。无君子之正者,以滅盡之也。小人之害正如此。

六二

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,凶。

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
鄭康成曰:足上稱辨,近厀之下,屈則相近,申則相遠,故謂之辨。辨,分也。崔璟曰:辨當在笫足之間,牀[月比土]也。巽為木、為股,艮為指,在初為趾,二在股趾之間,近厀之下,股之象。[月比土]即股也。陰浸長次及於二,猶剝牀至於股也。九二无應,未有與之者,是以小人无所忌憚。二當內不失正以自守,斯可矣。若迫窮禍患,蔑所守之,正則凶,蔑无之也。曰蔑貞凶,戒六二也。剝之方長,君子而有與,猶可勝也。剝而自守其正,小人雖勝,猶未凶也。

六三

六三:剝之无咎。

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
上九以剛居一卦之外,六三在小人中,以柔應剛,獨有輔上救亂之志。易傳謂漢之呂彊是也。然上九不當位,其勢微弱不能相應,而有為失上也。眾陰並進,三獨為君子,初二既剝,安能免於眾陰之所剝乎?失下也。上下皆失,三雖不免於剝,而義則无咎,非特立不懼者,能如是乎?

六四

六四:剝牀以膚,凶。
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
艮為膚,柔而近革,六四之象。巽為牀,剝牀及膚,切近災也。五君位,剝陽至四而乾毀,其凶可知。象言災者,陰長剝陽天也。剝道至此,三不能止,君子其如天何?

六五
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
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
巽為魚、為繩,艮為手,持繩下連眾陰,貫魚也。艮坤為宮,止於中也。乾為人,巽為進退,以宮人寵也。宮人,嬪婦御女之屬,古之進御於君者,望前先卑,望後先尊,尊卑迭為進退。五得尊位,其動也,正與上同德,下制眾陰,若貫魚,然咸順於上,以宮人寵之,使尊卑有序,厚恩錫予,不及以政,寵均則勢分,不及以政則无權,小大相持乃可為也,故无不利。六五居宜有尤而以正,制小人者,盡道終无尤也。五有伏兌為口,尤之也,不然魚脫於淵,其能制乎?或曰:先儒以巽為魚,何也?曰:以重卦離知之。包犧氏結繩而為罔罟,以佃以漁,蓋取諸離,離中有巽,巽復有離。巽為魚,以漁也;離為雉,以佃也,魚龍同氣,東方鱗蟲,龍為之長,震為龍,木之王氣,巽為魚,木之廢氣。故太玄以三八為木、為鱗,兼震巽言之。

上九
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,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
坤陰剝乾四成巽為木,至五成艮為果,陽為大,眾陰不能剝之,碩果也。兌為口,艮見兌伏,不食也。君子在外,不為小人剝,喪之象。碩果不食,下而復生,剝反為復,必然之理,天地間未嘗一日无陽,亦未嘗一日无君子,剝終復始,間不容髮也。坤為輿、為眾,極亂之後,五陰奉一陽,君子於是得眾而民載之,故曰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易傳曰:詩匪風下泉,所以居變,風之終也。艮為舍,乾為天,天際在外,野也。舍在野,廬之象,陽為君子,小人託庇於君子,上九剝而為六,小人用事,自徹其庇,至於无所容其軀,而在外之君子亦失其所。故曰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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