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朱震撰《汉上易传•卷一》

[宋]朱震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。險而健,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乾,健也,坎,險也,兩者相敵,所以訟也。无險則无訟,无健則不能訟,險而健故訟,此以兩體言訟也。訟自遯來,九三之二,二有孚于五,剛來揜於二陰之中,則剛實有孚信,而見窒於人。不窒則无所事於訟矣。雖有孚也,然剛失位,見窒於二陰,邪正是非,上未辯也,能惕懼處柔,訟而不過乎中,則免矣。離為目,巽為多白眼,惕之象。故曰「有孚窒惕,中吉」,剛來而得中也。此以訟三之二言。九二之才也,訟剛太過而不反,終成其訟必凶,故曰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此以成卦上九言訟之終也。九五大人聽訟者也,中正在上,無所偏係,君子小人各得其平,故九二利見之,以中正為尚也。離為目,見也,有善聽者,然後孚信,懼而得中吉,故曰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此以九五言訟之主也。訟,一變巽,二變鼎,三變大過。坎水變兌川,壅為澤,乾首沒于澤中,入于淵也。天下之難未有不起於爭,剛險不相下,君子小人不相容,難始作矣。聖人見其訟也,戒之中正,戒之不可成,若濟之以爭,是以亂益亂,相激而為深矣。漢唐之亂始於小人為險,君子疾之已甚,其弊至於君子小人淪胥以敗,而國從亡,故曰「不利涉大川」,入于淵也,此以卦變終言一卦之義也。在卦氣為清明三月節,故太玄準之以爭。卦一變二變,何說也?曰:在賁之彖曰柔來而文剛,分剛上而文柔;在无妄之彖曰剛自外來,而為主於內,此舉一隅也。剛柔相變,上下往來,明利害吉凶之无常也。是故一卦變六十有三,此焦延壽易林之說也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西行,水東行,違行也,行相違乃有訟。巽為事,乾陽始於坎,作事而謀始,則訟不作。窒,訟之源也。

初六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初與四應,九二間之,此初六所以訟也。初往訟二,四來應初,坎毀巽降兌見。坎,險也,兌說也,巽為事,坎又為可,不永所訟之事也。訟,事之險者,不永所事,以訟不可長也。永其訟者,未有不及禍者也。兌為言,陰為小,小有言也。初六往而直已,九四體離而明,四剛初柔,各得其正,故雖小有言,而其辯易明,明故終吉。初以四為終也。易傳曰:在訟之義,同位而相應相與者也,故初與四為獲其辯明。同位而不相得,相訟者也,故二與五為對,敵也。

九二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二五本相應,以兩剛不相下,此二所以訟五也。然五,君也,其德中正,以不正而訟中正,不可也。况以臣訟君乎?不克訟者,義不克也,故退歸而逋,則其邑人三百戶得以无眚。不然,五來討二,禍及邑人矣。歸者,二自五而反,逋者,失位而竄。坎為隱伏,坤為衆,坎動入於衆中,竄也。故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於勢為逆,於義為非,禍患至於逋竄,自取之,猶掇拾也。二去成艮手,掇拾之象。乾策三十有六,坤策二十有四,九二變則二三坤策,四五乾策,合而言之,三百也。坤為戶,二在大夫位,為邑,自三至五,歷三爻,坎在內為眚,二動去位則无眚,故曰「其邑人三百戶无眚」。太玄曰:兩虎相牙掣者,全也,歸而逋之謂乎。古者諸侯建國,大夫受邑。諸侯之下士,視上農夫食九人,中士倍下士,上士倍中士,大夫倍上士,卿四大夫君十卿祿,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大國之卿,當小國之君,然則諸侯之卿,當天子之大夫也。食二百八十有八人,三百戶舉全數也。

六三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乾為剛德,上九陽極而老舊也。三之上成兌為口,食舊德也。食舊者,食其素分,猶言不失舊物也。古者分田制祿,公卿以下必有圭田,以德而食,其來舊矣。公卿以下,所食如周官家邑,小都大都之田是也。三公位乾,上九,郊之象。六三當爭勝之時,不喪其舊以不訟四,而從上也。三從上而四間之,宜有訟,三柔而明,柔則不能訟,明則知不可訟而止,是以從上而食舊德。六三介九二九四兩剛之間,而失位厲也,往從上九,則上屈其剛,就之无所事訟,得位而食,終吉也。三之從上,非苟從也,或從王事,以成功歸之,己終其事,不以无事而食,是以食舊德也,非從上之吉乎?乾五為王,巽為事,三內卦之成,上外卦之終,故或從王事,以无成有終,竇嬰訟田蚡,上下相激,至亡其身,不知六三之吉也。易傳曰:訟者,剛健之事,故初則不永,三則從上,二爻皆以處柔不終而得吉。四亦不克而渝得吉,訟以能止為善也。

九四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
象曰:復即命,渝安貞,不失也。

訟生於仇敵,故有忿爭,不安其命者焉。九四上承五,下乘三,而初為應。五,君也,不可訟也。三從上,初從四,无與為敵者,故不克訟,乃克其剛强欲訟之心。而與初相應,相應則情義相得,各復其所,何訟之有?各復其所者,復即命也,命者,正理也。復即命則變前之失,安於正理矣。訟者,始於剛强而不明,九四處柔體離,巽柔,巽故无狠怒,明則知可否,斯九四所以能復者歟!巽為命,何也?曰:巽為風,風者天之號令,在人則命也,受之於天也。故先儒以巽為命,為號令,為事。巽象曰:申命行事。正與否則繫乎爻位之得失。陸績曰:訟之復,乾變而巽。

九五

九五:訟,元吉。
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九五聽訟之主,未能使人无訟,何謂元吉?大人得尊位以中正,在上无所偏係,邪枉之道不行,故吉。元吉者,其始本吉,吉之至善者也。此皐陶、淑問、召伯聽訟之爻。

上九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三限乎上下之際,腰之象也。上九之三,或錫之乾,變為金,腰以金飾鞶帶也。三離日之上為終朝,兌為毀折,伏艮為手、為受服,三復位,鞶帶毀有褫之象也。故曰「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」。自五之三,歷三爻,三褫也。敬者,人以其正足憚,故敬之。上九成訟而居上位,受服不以正,知其雖有是物亦不足取敬於人,內自愧耻,不安其服,是以終朝三褫之。爭訟逆德,非人之本心,故不克訟則歸而逋竄,以訟受服,則愧而三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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