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16卦-豫卦䷏雷地豫卦(坤下震上)-[宋]朱震撰《汉上易传•卷二》

[宋]朱震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16卦-豫卦䷏雷地豫卦(坤下震上)

豫,利建侯,行師。

彖曰:豫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豫。豫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,而況建侯行師乎?天地以順動,故日月不過,而四時不忒。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。豫之時義大矣哉。

豫,謙之反,謙九三反而之四,四動群陰應之,其志上行以順理而動也。我動彼應,豈不豫乎?豫,和豫也,休逸閒暇之謂也。故曰「豫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豫」。此以九四合坤震二體而言豫也。謙九三在三公之位,自二以上有師體,反之則三升四,四為諸侯,三公出封之象,故利建侯。師動而往,行師之象,故利行師。二者皆順以動,周之大封,湯武之征伐,无非順民欲也。順民欲則民說之,說豫也。豫順以動,雖天地之大,猶不能違,故天地如其理而動,而況建侯行師乎?乾坤,天地也,坎有伏離,日月也,二至也。天之動始於坎,歷艮與震而左行;地之動始於離,厯坤與兌而右行,是以日月會為牽牛,萬物成於艮,故曰天地以順動。故日月不過,而四時不忒,此以九四互體論坤震之義也。坎為律,刑罰也。坤為眾,民也。艮,止也。聖人之動,必順乎萬物之理;法之所取,必民之所欲也,法之所去,必民之所惡也。故法律止於上,刑罰清簡也,眾止於下,民服從也。故曰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,此以互體之坎變艮,推廣坤震以盡豫之義也。然意味淵長,言之有不能盡,故夫子贊之曰:豫之時義大矣哉!易傳曰:豫遯姤言時義,坎睽蹇言時用,頤大過解萃言時,各以其大者也。以卦氣言之,春分也。太玄準之以樂。或問互體之變有幾?曰:體有六變,《春秋傳》畢萬筮仕於晉,遇屯之比,辛廖占之曰:「震為土,車從馬,足居之,兄長之,母覆之,眾歸之,六體不易。」廖以震坤合而言六體也。且以豫卦九四論之,自四以上,震也,四以下,艮也,合上下視之,坎也,震有伏巽,艮有伏兌,坎有伏離,六體也。變而化之,則无窮矣。故曰雜物撰德,其微顯,闡幽之道乎?

象曰:雷出地奮,豫。先王以作樂崇德,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
雷之出地,奮然而作,萬物豫之時也。九四具天地日月雷霆風雨,萬物化生作樂起於冬至,黃鍾之象。郊野者,天際也。在內外之際為郊,坤為牛,坎為血,陽為德。豫自復三變,初九升四作樂,崇德也。殺牛於郊,薦上帝也。上帝,乾在上之象,殷盛也。自四至上,震變坤,坤為眾。故曰:殷禮有殷奠殷祭,言盛也。五變比,乾為考,六變剝,乾為祖,以配祖考者,報本反始也。

初六

初六:鳴豫,凶。

象曰:初六鳴豫,志窮凶也。

四者,豫之主,初六不中正而順從,逸豫者也。初、四相易成震,震為聲,有相應而鳴之象,從逸豫而發於聲音者也,故鳴。初六豫之始,於其始也,鳴豫至於末流,則志窮而凶。中為志,謂四也,初復動而之四,則止而不行,其志窮矣。太康后羿之事乎?

六二

六二:介于石,不終日,貞吉。

象曰:不終日,貞吉,以中正也。

四艮為石,初三不正,二介於不正之間,上交於三而不諂,下交於初而不瀆,確然如石不可轉也。夫始交者,安危之幾,不諂不漬,則不過乎中,故曰介于石。三為內卦之終,二動離為日,不終日也。所謂幾者,始動之微,吉之端可見而未著者也。離目為見,見之是以不終日而作,作則動也。豫之時,上下逸豫失正,諸爻之才多與時合,二以中正自守,不溺於豫,可謂見幾矣,備豫之道也。不俟終日而作,以貞故吉,貞者,守正之謂也。心不動則中正,中也故見不中,正也故見不正,中正故知微知柔,不罹於咎,故曰介于石,焉用終日。

六三

六三:盱豫,悔,遲有悔。

象曰:盱豫有悔,位不當也。

三四處位不當,同而不和者也,睢盱上視而不正也。向秀曰:小人喜悅佞媚之貌,四豫之主,三以柔順承之,動成巽,巽為多白眼,睢盱上視,佞媚以求豫,而四不動則悔,其動故盱豫悔。三不能去且靜而待之,四又動,故遲有悔,悔其不動。四艮體,止於上,三動巽為進退,故動靜皆有悔。三猶豫如是无他,位不當也。小人悅於豫,寧悔而終,不以所處為不當而去之,柔不正故也。

九四

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

象曰:由豫,大有得,志大行也。

四為豫之主,五陰順從由己,以致豫,故曰由豫。以一陽而從五陰,大者有得也,故曰大有得。然不免於疑者,在近君危疑之地,无同德之助,眾陰不從五而從已也。疑謂伏巽,巽為不果,坎見巽伏,故勿疑盍合也,五交四也。言積誠不已,下情通於上也。坎為髮、為通,四剛在上下眾柔之際,交而通之,猶簪也。髮非簪則散亂不理,安有髮之柔順而不從簪乎?夫朋歸已而致疑於五者,有二招權也,專功也。下情通於上,上下既交以誠,何疑於招權,不有其功,歸美於上,其中洞然何疑於專功?四五相易,伏巽象毀,則四剛中之志上行,率天下而從五,何疑於朋之眾乎?五不疑四,四不疑五,君臣上下各守其正,為由豫也。大矣先儒,以坎為髮,何也?曰:以巽為寡髮而知也,乾為首,柔其毛也,故須象亦然。

六五

六五:貞疾,恒不死。

象曰:六五,貞疾,乘剛也;恒不死,中未亡也。

四以剛動為豫之主,眾之所歸,權之所主也。五以柔溺沈冥於逸豫,而乘其上,豈能制四哉?六五受制於四而不可動,亦不復安豫矣,故此爻獨不言豫。不可動則於正為有害,故曰貞疾。恒,震巽也,天地可久之道也,六五動則有震巽恒久之象,人君中正然後六二為之用,九四同德也,何乘剛之有?五不可動以失正也。故九四為腹心之疾,然主祭祀,守位號而猶存者,正雖亡而中未亡也。中者,人心也,中盡亡則滅矣,故曰貞疾,恒不死,言貞雖有疾,其中固在,能動以正則可久矣,恒未嘗死也。坤為死,震為反生,未亡之象。周室東遷,齊晉二伯託公義以令諸侯,中未亡也。失天下者多矣,必曰豫者威權之失,必自逸豫也。諛臣進女謁行,大臣專主威,則社稷移矣。易傳曰:若五不失君道,而四主於豫,乃任得其人,安享其功,如太甲成王也。

上六

上六:冥豫,成有渝,无咎。

象曰:冥豫在上,何可長也。

上六豫之中沉冥於豫成而不變者也。坤為冥昧,古之逸豫之人,固有不恤名聲之醜,性命之危,而樂之者不知因伕樂之過,變前之為乃善補過也。何咎之有?故曰成有渝,无咎。聖人發此義以勉夫困而學者焉。上六動之三成巽,巽為長,四坎為可,冥豫在上而不變,未有不反,何可言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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