䷅【坎下乾上】
《程傳》:訟序卦: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萊按:訟之前曰需,訟之後曰師,争食飲之微,召兵戎之釁,非細故也。聖人見天地既闢,蒙昧初開,嗜欲漸興,爭奪繼起于屯,蒙需之後,故受之以訟也。既不能使人无訟,因告人以訟之道。訟字義從言從公,言出于公,訟也。否則為誣為詐,非訟也,訟不可騁虚也。曰有孚,孚而窒,乃訟也。雖然,勝負未分也,不可不惕也。若曲直之既明,又不可不止也。中則吉,終則凶也,此為訟者言之也。而聽訟者,不能必其聽不偏,而斷合理也。利見者,必大人也。至于涉險之道,利在同心,非相爭者所能濟也,故曰不利。
平甫項氏曰:需以有實,故需。訟以有實,故訟。无實而需時至,何用?无實而訟情得,必窮。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乾在上,上剛也;坎在下,下險也。上剛則有陵下之勢,下險則有伺上之心。以一人言,則内險而外健;以兩人言,則此險而彼健。此其所以訟也。【集:朱子胡雲峯】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萊按:序卦、雜卦皆反對也。易中剛柔、上下、往來之義,先儒指為卦變,非也,亦反對也。自下而上曰往,自上而下曰來。剛來而得中者,需之五,來而為訟之二也。坎中滿曰有孚,為隱伏曰窒,為加憂曰惕,居下卦之中,中而吉也。二為成卦之主,故彖辭之有孚、窒、惕、中吉,歸之二也。餘詳需卦。
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
《程傳》: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終極其事,故曰不可成。終,指上九也。
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
誠齋楊氏曰:虞、芮爭田之訟,必見文王;鼠牙雀角之爭,必見召伯。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中正也。指九五也。
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萊按:涉大川乃冒險犯難之象,相爭者當此載,胥及溺矣,曰入于淵。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《本義》:作事謀始,訟端絶矣。
平菴項氏曰:乾陽生于坎水,坎水生于天一,乾、坎本同氣而生者也。一動之後,相悖而行,遂有天淵之隔。由是觀之,天下之事,不可以細微而不謹也,不可以親暱而不敬也。禍難之端,夫豈在大?曹、劉共飯,地分于匕筋之間;蘇、史滅宗,忿起于笑談之頃。謀始之誨,豈不深切著明乎?
萊按:天西轉,水東流,故曰違行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誠齋楊氏曰:初,才弱位下。才弱者,有慙忿而无遂心,故雖訟而不永。位下者,敢于微愬而不敢于大爭,故雖有言而小。不永則易收,小言則易釋,所以終吉。
雲峯胡氏曰:不曰訟而曰事,冀其不成訟也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【叶芒】也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萊按:二剛來而得中者,卦之所以為訟也。曷言乎不克也?曰:二所訟者五也。五,君也,上下分定,詎能勝耶?曷為有臣訟君之辭也?曰:如晉卻至與周爭鄇邑,王命劉康公、單襄公訟諸晉,是亦訟也。封建之時,大夫有食邑,如季氏之費、臧武仲之防、孟嘗君之薛是也。歸而逋,歸而逋于其邑也。周公慮其恐急跋扈,為據邑,要君之舉,示之以卑約,曰三百戶;安之以生全,曰无眚,垂戒深矣。周禮三百戶一成之地,下大夫之制也。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【叶蔡】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【叶嘬】也。
《本義》:掇,自取也。
萊按:竄,醜之也。患至掇,危之也。孔子嚴上下之分,不許其无眚也。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萊按:諸爻皆言訟,三不言訟者,无訟者也。食,食邑也。食舊德,不爭乎新也。貞固守之,吉道也。曷言乎厲也?當訟之時,人強而已,獨弱懼不免也。而要之于終,強者敗,弱者全也。或從王事无成,坤三之辭,重見于訟,何哉?
平甫項氏曰:坤之中爻,動而成坎,三仍坤之舊爻也。无成之義,臣道之正,三能從上,故以臣之正道歸之。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萊按:二之訟也,曰自下訟上;三之无訟也,曰從上吉,則四非訟初明矣。彖傳曰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則訟原主上下言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萊按:舊說二與五訟,三與上訟,四與初訟,非也。二、三、四皆大夫也。曷言皆大夫也?
平甫項氏曰:二有邑有戶,三有食有王事,四之命亦爵命也。大夫而有爭奪,是无君也。傳易者知二之訟訟君也,不知四之訟亦君也,故三之无訟,曰從上吉也。若訟初也,何不克之有哉?復即命,復就爵命也。曰復,則前此乃不就爵命可知也,是不可不變也。曰渝,渝其爭奪之心也,是不可不誠也。曰安,安其尊卑之分也,是不可不固也。曰貞,貞其臣服之心也,如是則吉也。
象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萊按:不失,謂不失爵命也。
九五,訟元吉。
白雲郭氏曰:九五以中正之德,聽天下之訟,人之所利見,實天下之吉也。獄訟之歸,虞舜、虞芮之質,文王其九五之謂歟?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《本義》: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,【褫,敕紙反】。
蒙齋李氏曰:或者,未必之辭。鞶,大帶也。盖爵命之服,人所敬也。彼其之子,不稱其服,何足敬哉?褫,奪也。終朝三褫之,盖言衆所不容而欲奪之之意,非已為人所奪也。終朝之間,人欲奪之者,至于再,至于三,又何益乎?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萊按:終訟之人,三褫不必言矣。然當其未褫之時,未嘗不揚揚得志,孔子更以不足敬醜之,其深惡痛疾如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