孔颖达疏:正義曰:《序卦》者,文王既繇六十四卦,分為上下二篇。其先後之次,其理不見,故孔子就上下二《經》,各序其相次之義,故謂之《序卦》焉。其周氏就《序卦》以六門主攝,第一天道門,第二人事門,第三相因門,第四相反門,第五相須門,第六相病門。如乾之次坤、泰之次否等,是天道運數門也。如訟必有師,師必有比等,是人事門也。如因小畜生履,因履故通等,是相因門也。如遯極反壯,動竟歸止等,是相反門也。如大有須謙,蒙稚待養等,是相須門也。如賁盡致剝,進極致傷等,是相病門也。韓康伯云:「《序卦》之所明,非《易》之縕也。蓋因卦之次,託象以明義。」不取深縕之義,故云「非《易》之縕」,故以取其義理也。今驗六十四卦,二二相耦,非覆即變。覆者,表裏視之,遂成兩卦,屯蒙、需訟、師比之類是也。變者,反覆唯成一卦,則變以對之,乾坤、坎離、大過頤、中孚小過之類是也。且聖人本定先後,若元用孔子《序卦》之意,則不應非覆即變,然則康伯所云「因卦之次,託象以明義」,蓋不虛矣。故不用周氏之義。
有天地,然後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,故受之以屯,屯者,盈也。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
注云:屯剛柔始交,故為物之始生也。
孔颖达疏:正義曰:王肅云:「屯剛柔始交而難生,故為物始生也。」盧氏云:「物之始生故屯難。」皆以物之始生釋屯難之義。案上言「屯者,盈也」釋屯次乾坤,其言已畢。更言「屯者,物之始生」者,開說下「物生必蒙」,直取始生之意,非重釋屯之名也。故韓康伯直引剛柔始交,以釋物之始生也。
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。蒙者,蒙也。物之稺也。物稺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需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
注云:夫有生則有資,有資則爭興也。
訟必有眾起,故受之以師。師者,眾也。眾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
注云:眾起而不比,則爭無由息;必相親比,而後得寧也。
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小畜。
注云:此非大通之道,則各有所畜以相濟也。由比而畜,故曰小畜而不能大也。
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履。
注云:履者,禮也。禮所以適用也。故既畜則宜用,有用則須禮也。
履而泰然後安,故受之以泰,泰者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否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
注云:否則思通,人人同志,故可出門同人,不謀而合。
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大有。有大者,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謙。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豫必有隨。
注云:順以動者,眾之所隨。
孔颖达疏:正義曰:鄭玄云:「喜樂而出,人則隨從。孟子曰:『吾君不遊,吾何以休?吾君不豫,吾何以助?』此之謂也。」王肅云:「歡豫,人必有隨。」隨者,皆以為人君喜樂歡豫,則以為人所隨。案:豫卦彖云:「豫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豫。豫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,而況建侯行師乎?天地以順動,故日月不過,而四時不忒。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。」即此上云「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豫」,其意以聖人順動能謙,為物所說,所以為豫。人既說豫,自然隨之,則謙順在君,說豫在人也。若以人君喜樂游豫,人則隨之,紂作靡靡之樂,長夜之飲,何為天下離叛乎?故韓康伯云:「順以動者,眾之所隨。」在於人君取致豫之義,然後為物所隨,所以非斥先儒也。
故受之以隨。以喜隨人者,必有事,故受之以蠱。蠱者,事也。有事而後可大,
注云:可大之業,由事而生。
故受之以臨,臨者大也。物大然後可觀,故受之以觀。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
注云:可觀則異方合會也*。
*「合會」該本誤作「念會」依他本修正。
嗑者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巳,故受之以賁,賁者飾也。
注云:物相合則須飾,以脩外也。
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。
注云:極飾則實喪也。
剝者剝也。物不可以終盡剝,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復。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无妄。有无妄然後可畜,故受之以大畜。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頤,頤者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大過。
注云:不養則不可動,養過則厚。
孔颖达疏:正義曰:鄭玄云:「以養賢者宜過於厚。」王輔嗣注此卦云:「音相過之過。」韓氏云:「養過則厚。」與鄭玄、輔嗣義同。唯王肅云:「過莫大於不養。」則以為過失之過。案:此《序卦》以大過次頤也。明所過在養。子雍以為過在不養,違經反義,莫此之尤。而周氏等不悟其非,兼以過失釋大過之名,已具論之於經也。
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坎,坎者陷也。
注云:過而不已,則陷沒也。
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離,離者麗也。
注云:物窮則變,極陷則反所麗也。
有天地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。
注云:言咸卦之義也。凡《序卦》所明,非《易》之縕也,蓋因卦之次,託以明義。咸柔上而剛下,感應以相與。夫婦之象,莫美乎斯。人倫之道,莫大乎夫婦。故夫子殷勤深述其義,以崇人倫之始,而不係之於離也。先儒以乾至離為上經,天道也。咸至未濟為下經,人事也。夫易六畫成卦,三材必備,錯綜天人以效變化,豈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?斯蓋守文而不求義,失之遠矣。
孔颖达疏:正義曰:韓於此一節注破先儒上經明天道,下經明人事,於咸卦之初已論之矣。
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恒,恒者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遯,遯者退也。
注云:夫婦之道,以恒為貴。而物之所居,不可以恒,宜與世升降,有時而遯也。
物不可以終遯,
注云:遯,君子以遠小人。遯而後亨,何可終邪?則小人遂陵,君子日消也。
故受之以大壯。
注云:陽盛陰消,君子道勝。
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晉。
注云:晉以柔而進也。
晉者進也。
注云:雖以柔而進,要是進也。
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明夷。
注云:日中則昃,月盈則食。
夷者傷也。傷於外者,必反於家,故受之以家人。
注云:傷於外,必反脩諸內。
家道窮必乖,
注云:室家至親,過在失節。故家人之義,唯嚴與敬。樂勝則流,禮勝則離。家人尚嚴其敝,必乖也。
故受之以睽,睽者乖也。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蹇,蹇者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解,解者緩也。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損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益。益而不已必決,
注云:益而不已則盈,故必決也。
故受之以夬,夬者決也。決必有遇,
注云:以正決邪,必有嘉遇也。
故受之以姤,姤者遇也。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萃,萃者聚也。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困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井道不可不革,
注云:井久則濁穢,宜革易其故。
故受之以革。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
注云:革去故,鼎取新。既以去故,則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。鼎所以和齊生物,成新之器也,故取象焉。
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震,震者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故受之以艮,艮者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漸,漸者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歸妹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豐,豐者大也。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巽。
注云:旅而无所容,以巽則得所入也。
巽者入也。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兌,兌者說也。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渙。
注云:說不可偏係,故宜散也。
渙者離也。
注云:渙者發暢而无所壅滯則殊趣,各肆而不反則遂乖離也。
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節。
注云:夫事有其節,則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。
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中孚。
注云:孚,信也,既已有節,則宜信以守之。
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
注云:守其信者,則失貞而不諒之道,而以信為過,故曰小過也。
有過物者必濟,
注云:行過乎恭,禮過乎儉,可以矯世厲俗,有所濟也。
故受之以既濟。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。終焉。
注云:有為而能濟者,以己窮物者也。物窮則乖,功極則亂,其可濟乎?故受之以未濟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