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[唐]孔颖达疏《周易正义•卷六》

[唐]孔颖达疏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

小過,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
注云:飛鳥遺其音,聲哀以求處,上愈无所適,下則得安。愈上則愈窮,莫若飛鳥也。

疏○正義曰:「小過,亨」者,小過卦名也。王於《大過》卦下注云「音相過之過」。恐人作罪過之義,故以音之。然則小過之義,亦與彼同也。過於小事,謂之小過,即「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」之例是也。褚氏云:「謂小人之行,小有過差,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也,如晏子狐裘之比也。」此因小人有過差,故君子為過厚之行,非即以過差釋卦名。《彖》曰「小過,小者過而亨」,言因過得亨,明非罪過,故王於大過音之,明雖義兼罪過得名,止*在君子為過行也。而周氏等不悟此理,兼以罪過釋卦名,失之遠矣。過為小事,道乃可通,故曰「小過,亨」也。「利貞」者,矯世勵俗,利在歸正,故曰利貞也。「可小事,不可大事」者,時也。小有過差,惟可矯以小事,不可正以大事,故曰「可小事,不可大事」也。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」者,借喻以明過厚之行,有吉有凶。飛鳥遺其音聲,哀以求處。過上則愈无所適,過下則不失其安,以譬君子處過差之時,為過矯*之行,順而止*之則吉,逆而忤鱗則凶,故曰: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」。順則執卑守下,逆則犯君陵上,故以臣之逆順,類鳥之上下也。

○注「飛鳥遺其音聲,哀以求處」。○正義曰:遺,失也。鳥之失聲,必是窮迫,未得安處。《論語》曰:「鳥之將死,其鳴也哀。」故知遺音即哀聲也。

*止或作上。矯或作厚。止之或作立之。

《彖》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

注云:小者謂凡諸小事也,過於小事而通者也。

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
注云:過而得以利貞,應時宜也。施過於恭儉,利貞者也。

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

注云:成大事者,必在剛也。柔而浸大,剝之道也。

有飛鳥之象焉。

注云:不宜上,宜下,即飛鳥之象。

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
注云:上則乘剛,逆也;下則承陽,順也。施過於不順,凶莫大焉;施過於順,過更變而為吉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」者,此釋小過之名也。并明小過有亨德之義,過行小事謂之小過,順時矯俗,雖過而通,故曰「小者過而亨」也。

「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」者,此釋利貞之德,由為過行而得利貞。然矯枉過正,應時所宜,不可常也,故曰「與時行」也。

「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」者,此就六二、六五以柔居中,九四失位不中,九三得位不中,釋「可小事,不可大事」之義。柔順之人,惟能行小事,柔而得中,是行小中時,故曰「小事吉」也。剛健之人,乃能行大事,失位不中,是行大不中時,故曰「不可大事」也。

「有飛鳥之象焉」者,釋不取餘物為況,惟取「飛鳥」者,以不宜上,宜下,有飛鳥之象故也。

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」者,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剛,六二承九三之陽,釋所以「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」之義也。上則乘剛而逆,下則承陽而順,故曰「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」,以上逆而下順也。
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」者,雷之所出,不出於地。今出山上,過其本所,故曰「小過」。小人過差,失在慢易奢侈,故君子矯之,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平儉也。

初六:

初六:飛鳥以凶。

注云:小過,上逆下順,而應在上卦,進而之逆,无所錯足,飛鳥之凶也。

《象》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飛鳥以凶」者,小過之義,上逆下順,而初應在上卦,進而之逆,同於飛鳥,无所錯足,故曰「飛鳥以凶」也。

《象》曰「不可如何也」者,進而之逆,孰知不可自取凶咎,欲如何乎?

六二:
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。遇其臣,无咎。

注云:過而得之謂之遇,在小過而當位,過而得之之謂也。祖,始也,謂初也。妣者,居內履中而正者也。過初而履二位,故曰「過其祖」而「遇其妣」,過而不至於僣,盡於臣位而已,故曰「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」。

《象》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。遇其臣,无咎」者,過而得之謂之遇,六二在小過而當位,是過而得之也。祖,始也,謂初也。妣者,母之稱。六二居內,履中而正,固謂之妣。已過於初,故曰「過其祖」也。履得中正,故曰「遇其妣」也。過不至於僣,盡於臣位而已,故曰「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」。

《象》曰「臣不可過」者,臣不可自過其位也。

九三:
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
注云:小過之世,大者不立,故令小者得過也。居下體之上,以陽當位,而不能先過防之,至令小者咸過*,而復應而從焉。其從之也,則戕之凶至矣。故曰「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」也。

*「咸過」或作「或過」。

《象》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弗過防之」者,小過之世,大者不能立德,故令小者得過。九三居下體之上,以陽當位,不能先過為防,至令小者咸過。上六小人最居高顯,而復應而從焉。其從之也,則有殘害之凶至矣,故曰「弗過防之」。「從或戕之,凶」者,《春秋傳》曰:「在內曰弒,在外曰戕。」然則戕者皆殺害之謂也。言「或」者,不必之辭也。謂為此行者,有幸而免也。

《象》曰「凶如何」者,從於小人,果致凶禍,將如何乎?言不可如何也。

九四:

九四: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
注云:雖體陽爻,而不居其位,不為貴主*,故得无咎也。失位在下,不能過者也。以其不能過,故得合於免咎之宜,故曰弗過遇之。夫宴安酖毒,不可懷也。處於小過不寧之時,而以陽居陰,不能有所為者也。以此自守,免咎可也。以斯攸往,危之道也。不交於物,物亦弗與,无援之助,故危則必戒而已,无所告救也。沈沒怯弱,自守而已,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,未足任者也,故曰「勿用永貞」,言不足用之於永貞。

*「貴主」或作「責主」。

《象》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。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
疏○正義曰:「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」者,居小過之世,小人有過差之行,須大德之人,防使无過。今九四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,不防之責,責不在己,故得无咎。所以无其咎者,以其失位在下,不能為過厚之行,故得遇於无咎之宜,故曰「无咎,弗過遇之」也。既能无為自守,則无咎,有往則危厲,故曰往厲。不交於物,物亦不與,无援之助,故危則必自戒慎而已,无所告救,故曰「必戒」。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,未足委任,不可用之以長行其正也,故曰「勿用永貞」也。

《象》曰「位不當」者,釋所以弗過而遇,得免於咎者,以其位不當故也。「終不可長」者,自身有危,无所告救,豈可任之長,以為正也。

○注「夫宴酖毒不可懷也」。○正義曰:此《春秋》狄伐邢,管仲勸齊侯救邢,為此辭,言宴安不救邢,即酖鳥之毒,不可懷而安之也。

六五:
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
注云:小過,小者過於大也。六得五位,陰之盛也。故密雲不雨,至于西郊也。夫雨者,陰布於上*而陽薄之而不得通,則烝而為雨。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,故不雨也。是故小畜尚往而亨,則不雨也。小過陽不上交,亦不雨也。雖陰盛於上,未能行其施也。公者,臣之極也,五極陰盛,故稱公也。弋,射也。在穴者,隱伏之物也。小過者,過小而難未大作,猶在隱伏者也。以陰質治小過,能獲小過者也,故曰「公弋取彼在穴」也。除過之道,不在取之,是乃密雲未能雨也。

*「布於上」或作「在於上」。

《象》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
注云:陽已上,故止也。

疏○正義曰:「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」者,小過者,小者過於大也。六得五位,是小過於大,陰之盛也。陰盛於上,而艮止之,九三陽止於下,是陰陽不交,雖復至盛,密雲至于西郊,而不能為雨也。施之於人,是柔得過而處尊,未能行其恩施,廣其風化也,故曰「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」也。「公弋取彼在穴」者,公者臣之極,五極陰盛,故稱公也。小過之時,為過猶小,而難未大作,猶在隱伏。以小過之才,治小過之失,能獲小過在隱伏者,有如公之弋獵,取得在穴隱伏之獸也。故曰「公弋取彼在穴」也。

《象》曰「已上」者,釋所以「密雲不雨」也。以艮之陽爻,已上於一卦之上而成止,故不上交而為雨也。

○注「除過」至「能雨也」。○正義曰:雨者,以喻德之惠化也。除過差之道,在於文德,懷之,使其自服,弋而取之,是尚威武,尚威武即「密雲不雨」之義也。

上六:
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
注云:小人之過,遂至上極,過而不知限,至于亢也。過至於亢,將何所遇?飛而不已,將何所託?災自己致,復何言哉!

《象》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」者,上六處小過之極,是小人之過,遂至上極,過而不知限,至于亢者也。過至於亢,无所復遇,故曰「弗遇過之」也。以小人之身,過而弗遇,必遭羅網,其猶飛鳥,飛而无託,必離矰繳,故曰「飛鳥離之凶」也。過亢離凶,是謂自災而致眚,復何言哉!故曰「是謂災眚」也。

《象》曰「已亢」者,釋所以「弗遇過之」,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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