師,貞,丈人吉,无咎。
注云:丈人,嚴莊之稱也。為師之正,丈人乃吉也。興役動眾,无功,罪也,故吉乃无咎也。
疏「師,貞,丈人吉,无咎」者,正義曰:「師」,眾也。貞,正也。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,言為師之正,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,乃得吉无咎。若不得丈人監臨之,眾不畏懼,不能齊眾,必有咎害。
注「丈人」至「乃无咎也」。正義曰:「興役動眾,无功,罪」者,監臨師眾,當以威嚴,則有功勞,乃得无咎;若其不以威嚴,師必无功而有其罪*,故云「興役動眾无功,罪」也。
*「有其罪」或作「獲其罪」。
《彖》曰:師,眾也。貞,正也。能以眾正,可以王矣。剛中而應,行險而順,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,吉又何咎矣?
注云:毒猶役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師,眾也。貞,正也。能以眾正,可以王矣」者,此釋師卦之名,並明用師有功之義。但師訓既多,或訓為法,或訓為長,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,故特明之師訓為眾也。貞為正也。貞之為正,其義已見於此,復云「貞,正」者,欲見齊眾必須以正,故訓貞為正也。與下文為首引之勢,故云「能以眾正,可以王矣」。「剛中而應」者,「剛中」謂九二,而「應」謂六五。「行險而順」者,行險謂下體坎也,而順謂上體坤也。若剛中而无應,或有應而不剛中,或行險而不柔順,皆不可行師得吉也。「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,吉又何咎矣」者,毒猶役也,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眾,人必從之以得其吉,又何无功而咎責乎?自「剛中」以下釋「丈人吉,无咎」也,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。
《象》曰:地中有水,師。君子以容民畜眾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君子以容民畜眾」者,言君子法此師卦,容納其民,畜養其眾。若為人除害,使眾得寧,此則「容民畜眾」也。又為師之主,雖尚威嚴,當赦其小過,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,亦是容民畜眾之義。所以《象》稱「地中有水」,欲見地能包水,水又眾大,是容民畜眾之象。若其不然,或當云「地在水上」,或云「上地下水」,或云「水上有地」。今云「地中有水」,蓋取容、畜之義也。
初六:師出以律,否臧凶。
注云:為師之始,齊師者也。齊眾以律,失律則散。故師出以律,律不可失。失律而臧,何異於否?失令有功,法所不赦。故師出不以律,否臧皆凶。
《象》曰:師出以律,失律凶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初六師出以律」者,律,法也。初六為師之始,是整齊師眾者也。既齊整師眾,使師出之時,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,故云「師出以律」也。「否臧凶」者,若其失律行師,无問否之與臧,皆為凶也。否謂破敗,臧謂有功。然否為破敗,即是凶也。何須更云「否臧凶」者,本意所明,雖臧亦凶。臧文既單,故以否配之,欲盛言臧凶,不可單言,故云否之與臧,皆為凶也。
《象》曰「失律凶」者,釋「師出以律」之義。言所以必須以律者,以其失律則凶。反經之文,以明經義。
注「為師」至「皆凶」。正義曰:「為師之始,齊師者也」者,以師之初爻,故云「為師之始」。在師之首,先唱發始,是齊整師眾者也。「失律而臧,何異於否」者,若棄失法律,不奉法而行,雖有功而臧,何異於否也?「失令有功,法所不赦」者,解「何異於否」之義。令則法律也。若失此法令,雖有功勞,軍法所不容赦,故云「何異於否」。然閫外之事,將軍所裁,臨事制宜,不必皆依君命,何得有功「法所不赦」者:凡為師之體,理非一端,量事制宜,隨時進退,此則將軍所制,隨時施行。若苟順私情,故違君命,犯律觸法,則事不可赦耳。
九二:在師中,吉,无咎,王三錫命。
注云:以剛居中,而應於五,在師而得其中者也。承上之寵,為師之主,任大役重,无功則凶,故吉乃无咎也。行師得吉,莫善懷邦,邦懷眾服,錫莫重焉,故乃得成命。
《象》曰:在師中吉,承天寵也。王三錫命,懷萬邦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在師中吉」者,以剛居中而應於五,是在師中吉也。「无咎」者,承上之寵,為師之主,任大役重,无功則凶,故吉乃无咎。「王三錫命」者,以其有功,故王三加錫命。
《象》曰:「承天寵」者,釋「在師中吉」之義也。正謂承受五之恩寵,故中吉也。「懷萬邦也」者,以其有功,能招懷萬邦,故被「王三錫命」也。
注「以剛」至「成命」。正義曰:「在師而得中」者,觀注之意,以「在師中」為句,其吉字屬下。觀《象》之文,「在師中吉,承天寵」者,則似吉字屬上。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,故注文屬下,《象》文屬上,但《象》略其「无咎」之字,故吉屬師中也。「故乃得成命」者,案《曲禮》云:「三賜不及車馬。」一命受爵,再命受服,三命受車馬。三賜三命,而尊之得成,故乃得成命也。
六三:師或輿尸,凶。
注云: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進則无應,退无所守,以此用師,宜獲輿尸之凶。
《象》曰:師或輿尸,大无功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師或輿尸凶」者,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進无所應,退无所守,以此用師,或有輿尸之凶。
《象》曰:「大无功也」者,釋輿尸之義,以其輿尸,則大无功也。
注「以陰」至「之凶」。正義曰:「退无所守」者,倒退而下乘二之剛,己又以陰居陽,是退无所守。
六四:師左次,无咎。
注云:得位而无應,无應不可以行,得位則可以處,故左次之而无咎也。行師之法,欲右背高,故左次之。
《象》曰:左次无咎,未失常也。
注云:雖不能有獲,足以不失其常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師左次,无咎」者,六四得位而无應,无應不可以行,得位則可以處,故云「師左次,无咎」。故師在高險之左,以次止則无凶咎也。
《象》曰「未失常」者,釋无咎之義,以其雖未有功,未失常道。
注「得位」至「故左次之」。正義曰:「行師之法,欲右背高」者,此兵法也。故《漢書》韓信云:「兵法欲右背山陵,前左水澤。」
六五:田有禽,利執言,无咎。長子帥師,弟子輿尸,貞凶。
注云:處師之時,柔得尊位,陰不先唱,柔不犯物,犯而後應,往必得直,故田有禽也。物先犯己,故可以執言而无咎也。柔非軍帥,陰非剛武,故不躬行,必以授也。授不得主*,則眾不從,故長子帥師可也。弟子之凶,固其宜也。
*主或作正。
《象》曰:長子帥師,以中行也。弟子輿尸,使不當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田有禽,利執言」者,柔得尊位,陰不先唱,柔不犯物,犯而後應,往必得直,故往即有功。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,若往獵之,則无咎過也。人之脩田,非禽之所犯。王者守國,非叛者所亂。禽之犯苗,則可獵取。叛人亂國,則可誅之。此假他象以喻人事,故「利執言,无咎」,己不直則有咎。己今得直,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无咎也。「長子帥師,弟子輿尸,貞凶」者,以己是柔,不可為軍帥。己又是陰,身非剛武,不可以親行,故須役任長子、弟子之等。若任役長子,則可以帥師。若任用弟子,則軍必破敗而輿尸,是為正之凶。莊氏云:「長子謂九二,德長於人。弟子謂六三,德劣於物。」今案:《象》辭云「長子帥師,以中行也」,是九二居中也。「弟子輿尸,使不當也」,謂六三失位也。
注「往必得直」。正義曰:「往必得直」者,見犯乃行,欲往征之,則於理正直,故云往必得直。
上六:大君有命,開國承家,小人勿用。
注云:處師之極,師之終也。大君之命,不失功也。開國承家,以寧邦也。小人勿用,非其道也。
《象》曰:大君有命,以正功也。小人勿用,必亂邦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大君有命」者,上六處師之極,是師之終竟也。大君謂天子也,言天子爵命此上六,若其功大,使之開國為諸侯;若其功小,使之承家為卿大夫。「小人勿用」者,言開國承家,須用君子,勿用小人也。
《象》曰「大君有命,以正功也」者,正此上六之功也。「小人勿用,必亂邦也」者,若用小人,必亂邦國,故不得用小人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