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,亨。出入无疾,朋來无咎。反復其道,七日來復,利有攸往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復亨者,陽氣反復而得亨通,故云復亨也。「出入无疾」者,出則剛長,入則陽反,理會其時,故无疾病也。「朋來无咎」者,朋謂陽也。反復眾陽,朋聚而來,則无咎也。若非陽眾來,則有咎,以其眾陽之來,故无咎也。「反復其道,七日來復」者,欲使反之與復而得其道,不可過遠。唯七日則來復,乃合於道也。「利有攸往」者,以陽氣方長,往則小人道消,故「利有攸往」也。
《彖》曰:復,亨,剛反,動而以順行,是以出入无疾。
注云:入則為反,出則剛長,故无疾。疾猶病也。
朋來无咎,
注云:朋謂陽也。
反復其道,七日來復。
注云:陽氣始剝盡至來復時,凡七日。
天行也。
注云:以天之行,反覆不過七日,復之不可遠也。
利有攸往,剛長也。
注云:往則小人道消也。
復其見天地之心乎。
注云:復者,反本之謂也,天地以本為心者也。凡動息則靜,靜非對動者也。語息則默,默非對語者也。然則天地雖大,富有萬物,雷動風行,運化萬變,寂然至无,是其本矣。故動息地中,乃天地之心見也。若其以有為心,則異類未獲具存矣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復亨」者,以陽復則亨,故以亨連復而釋之也。「剛反動而以順行」者,既上釋「復亨」之義,又下釋「出入无疾朋來无咎」之理,故云「是以出入无疾朋來无咎」也。
「反復其道,七日來復。天行」者,以天行釋「反復其道七日來復」之義。言反之與復得合其道。唯七日而來復,不可久遠也。此是天之所行也。天之陽氣絕滅之後,不過七日,陽氣復生,此乃天之自然之理,故曰天行也。
「利有攸往剛長」者,以「剛長」釋「利有攸往」之義也。
「復其見天地之心乎」者,此贊明復卦之義。天地養萬物,以靜為心,不為而物自為,不生而物自生,寂然不動,此天地之心也。此復卦之象,動息地中,雷在地下,息而不動,靜寂之義,與天地之心相似。觀此復象,乃見天地之心也。天地非有主宰,何得有心?以人事之心,託天地以示法爾。
注「陽氣」至「凡七日」。正義曰:「陽氣始剝盡」,謂陽氣始於剝盡之後,至陽氣來復時,凡經七日。觀注之意,陽氣從剝盡之後,至於反復,凡經七日。其注分明。如褚氏、莊氏並云「五月一陰生,至十一月一陽生」,凡七月。而云七日,不云月者,欲見陽長須速,故變月言日。今輔嗣云「剝盡」至「來復」,是從盡至來復,經七日也。若從五月言之,何得云「始盡」也?又臨卦亦是陽長而言八月,今《復卦》亦是陽長,何以獨變月而稱七日?觀注之意,必謂不然,亦用《易緯》六日七分之義,同鄭康成之說。但於文省略,不復具言。案:《易緯稽覽圖》云:「卦氣起中孚。」故離、坎、震、兌,各主其一方,其餘六十卦,卦有六爻,爻別主一日,凡主三百六十日。餘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者,每日分為八十分,五日分為四百分四分日之一又為二十分,是四百二十分。六十卦分之,六七四十二卦,別各得七分,是每卦得六日七分也。剝卦陽氣之盡在於九月之末,十月當純坤用事。坤卦有六日七分。坤卦之盡,則復卦陽來,是從剝盡至陽氣來復,隔坤之一卦六日七分,舉成數言之,故輔嗣言「凡七日」也。「反復」者,則出入之義。反謂入而倒反,復謂既反之後,復而向上也。
注「復者」至「具存矣」。正義曰:「復者反本之謂也」者,往前離本處而去,今更反於本處,是「反本」之謂也。「天地以本為心」者,本謂靜也。言天地寂然不動,是以本為心者也。凡動息則靜,靜非對動者也。天地之動,靜為其本,動為其末,言靜時多也,動時少也。若暫時而動,止息則歸靜,是靜非對動,言靜之為本,自然而有,非對動而生靜,故曰「靜非對動」者也。「語息則默,默非對語」者,語則聲之動,默則口之靜,是不語之時,恒常默也。非是對語有默,以動靜語默,而无別體,故云非對也。云「天地雖大,富有萬物,雷動風行,運化萬變」者,此言天地之動也。言「寂然至无是其本矣」者,凡有二義:一者萬物雖運動於外,而天地寂然至无於其內也。外是其末,內是其本,言天地无心也。二者雖雷動風行,千化萬變,若其雷風止息,運化停住之後,亦寂然至无也。「若其以有為心,則異類未獲具存」者,凡以无為心,則物我齊致,親疏一等,則不害異類,彼此獲寧。若其以有為心,則我之自我,不能普及於物,物之自物,不能普賴於我,物則被害,故未獲具存也。
《象》曰:雷在地中,復。先王以至日閉關,商旅不行,后不省方。
注云:方,事也。冬至,陰之復也。夏至,陽之復也。故為復則至於寂然大靜,先王則天地而行者也。動復則靜,行復則止,事復則无事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雷在地中復」者,雷是動物,復卦以動息為主,故曰雷在地中。「先王以至日閉關」者,先王象此復卦,以二至之日閉塞其關,使商旅不行於道路也。「后不省方」者,方,事也。后不省視其方事也。以地掩閉於雷,故關門掩閉,商旅不行。君后掩閉於事,皆取動息之義。
注「方事」至「无事也」。正義曰:方事者,恐方是四方境域,故以方為事也。言至日不但不可出行,亦不可省視事也。「冬至陰之復,夏至陽之復」者,復謂反本,靜為動本。冬至一陽生,是陽動用而陰復於靜也。夏至一陰生,是陰動用而陽復於靜也。「動復則靜,行復則止,事復則无事」者,動而反復則歸靜,行而反復則歸止,事而反復則歸于无事也。
初九:不遠復,无祗悔,元吉。
注云:最處復初,始復者也。復之不速,遂至遠凶,不遠而復,幾悔而反,以此脩身,患難遠矣。錯之於事,其始庶幾乎?故元吉也。
《象》曰:不遠之復,以脩身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不遠復」者,最處復初,是始復者也。既在陽復,即能從而復之,是迷而不遠,即能復也。「无祗悔元吉」者,韓氏云:「祗,大也。」既能速復,是无大悔,所以大吉。
《象》曰「不遠之復,以脩身」者,「釋不遠之復」也。所以不遠速復者,以能脩正其身,有過則改故也。
六二:休復,吉。
注云:得位處中,最比於初。上无陽爻以疑其親,陽為仁行,在初之上而附順之,下仁之謂也。既處中位,親仁善鄰,復之休也。
《象》曰:休復之吉,以下仁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休復吉」者,得位處中,最比於初,陽為仁行,己在其上,附而順之,是降下於仁,是休美之復,故云「休復吉」也。以其下仁,所以吉也。故《象》云「休復之吉,以下仁也」。
六三:頻復,厲无咎。
注云:頻,頻蹙之貌也。處下體之終,雖愈於上六之迷,已失復遠矣,是以蹙也。蹙而求復,未至於迷,故雖危无咎也。復道宜速,蹙而乃復,義雖无咎,它來難保。
《象》曰:頻復之厲,義无咎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頻復」者,頻謂頻蹙。六三處下體之上,去復稍遠,雖勝於上六迷復,猶頻蹙而復,復道宜速,謂蹙而求復也。去復猶近,雖有危厲,於義无咎。故《象》云「義无咎」也。
注「頻頻」至「難保」。正義曰:「義雖无咎,它來難保」者,去復未甚大遠,於義雖復无咎,謂以道自守,得无咎也。若自守之外,更有它事而來,則難可保此无咎之吉也。所以《象》云「義无咎」,守常之義得无咎也。
六四:中行獨復。
注云:四上下各有二陰而處厥中,履得其位而應於初,獨得所復,順道而反,物莫之犯,故曰「中行獨復」也。
《象》曰:中行獨復,以從道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中行獨復」者,處於上卦之下,上下各有二陰,己獨應初,居在眾陰之中,故云中行。獨自應初,故云獨復。從道而歸,故《象》云「以從道也」。
六五:敦復,无悔。
注云:居厚而履中,居厚則无怨,履中則可以自考,雖不足以及休復之吉,守厚以復,悔可免也。
《象》曰:敦復无悔,中以自考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敦復无悔」者,處坤之中,是敦厚於復,故云敦復。既能履中,又能自考成其行。既居敦厚,物无所怨,雖不及六二之休復,猶得免於悔吝,故云无悔也。
《象》曰「敦復无悔,中以自考」者,釋无悔之義。以其處中,能自考成其身,故无悔也。
上六:迷復,凶,有災眚。用行師,終有大敗。以其國君凶,至于十年不克征。
注云:最處復後,是迷者也。以迷求復,故曰迷復也。用之行師,難用有克也,終必大敗。用之於國,則反乎君道也。大敗乃復量斯勢也。雖復十年脩之,猶未能征也。
《象》曰:迷復之凶,反君道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迷復凶」者,最處復後,是迷闇於復。以迷求復,所以凶也。有災眚者,闇於復道,必无福慶,唯有災眚也。「用行師終有大敗」者,所為既凶,故用之行師,必无克勝,唯終有大敗也。「以其國君凶」者,以,用也。用此迷復於其國內,則反違君道,所以凶也。「至于十年不克征」者,師敗國凶,量斯形勢,雖至十年猶不能征伐。以其迷闇不復,而反違於君道,故《象》云「迷復之凶,反君道也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