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唐]孔颖达疏《周易正义•卷三》

[唐]孔颖达疏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噬嗑,亨。利用獄。

注云:噬,齧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有間與過,齧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獄之利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噬嗑亨」者,噬,齧也;嗑,合也。物在於口,則隔其上下,若齧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亨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為義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間,有物間隔,當須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「噬嗑亨」也。「利用獄」者,以刑除間隔之物,故「利用獄」也。
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注云:頤中有物,齧而合之,噬嗑之義也。

噬嗑而亨。

注云:有物有間,不齧不合,无由亨也。

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

注云: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,皆「利用獄」之義。
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注云:謂五也。能為齧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則是也。上行謂所之在進也。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也。雖不當位,不害用獄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頤中有物曰噬嗑」者,此釋噬嗑名也。案:諸卦之《彖》,先標卦名,乃復言曰某卦、曰同人、曰大有、曰小畜之類是也。此發首不疊卦名者,若義幽隱者,先出卦名,後更以卦名結之,若其義顯露,則不先出卦名,則此「頤中有物曰噬嗑」之類,其事可知,故不先出卦名。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,隨義而發,不為例也。

噬嗑而亨者,釋亨義,由噬嗑而得亨也。

「剛柔分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」者釋「利用獄」之義。剛柔既分,不相溷雜,故動而顯明也。雷電既合,而不錯亂,故事得彰著,明而且著,可以斷獄。剛柔分謂震剛在下,離柔在上。剛柔云分,雷電云合者,欲見明之與動,各是一事,故剛柔云分也。明、動雖各一事,相須而用,故雷電云合。但易之為體,取象既多。若取分義,則云「震下離上」。若取合義,則云離震合體,共成一卦也。此釋二象「利用獄」之義也。

「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」者,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。陰居五位,是柔得中也。而上行者既居上卦,意在向進,故云上行。其德如此,雖不當位者,所居陰位,猶利用獄也。

注剛柔至之義。正義曰:「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」者,《彖》文唯云「雷電合」,注云「不亂乃章」者,不亂之文,以其上云「剛柔分」。「剛柔分」則是不亂,故云「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」也。

注謂五至用獄也。正義曰:凡言上行,皆所之在貴者,輔嗣此注,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,故於此明之。凡言上行,但所之在進,皆曰上行,不是唯向五位,乃稱上行也。故《謙卦》序《彖》云:「地道卑而上行」,坤道體在上,故總云上行,不止五也。又《損卦.彖》云:「損下益上」,曰上行是減三而益上卦,謂之上行,是亦不據五也。然則此云上行,及《晉卦.彖》云「上行」,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,則似若王者,雖見在尊位,猶意在欲進,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,故稱上行者也。
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雷電噬嗑」者,但噬嗑之象,其象在口。雷電非噬嗑之體,但「噬嗑」象外物,既有雷電之體,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,可畏之義,故連云雷電也。

初九:
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注云:居无位之地,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无咎也。校者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注云:過止於此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屨校滅趾」者,屨謂著而履踐也,校謂所施之械也。處刑之初,居无位之地,是受刑之人,非治刑之主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積而不已,遂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刑。薄刑之不巳,遂至於誅。在刑之初,過輕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為懲誡,故不復重犯。故校之在足,巳沒其趾,桎其小過,誡其大惡,過而能改,乃是其福。雖復滅趾,可謂无咎,故言「屨校滅趾,无咎」也。

《象》曰「屨校滅趾,不行」者,釋「屨校滅趾」之義猶著,校滅沒其趾也。小懲大誡,故罪過止息不行也。

六二: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
注云:噬,齧也。齧者,刑克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滅鼻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滅鼻而无咎也。膚者,柔脆之物也。
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噬膚滅鼻」者,六二處中得位,是用刑者。所刑中當,故曰「噬膚」。膚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至「滅鼻」,言用刑大深也。无咎者,用刑得其所疾,謂刑中其理,故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「乘剛」者,釋噬膚滅鼻之義,以其乘剛,故用刑深也。

六三: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注云: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噬以喻刑人,腊以喻不服,毒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遇毒,小吝无咎。
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噬腊肉」者,腊是堅剛之肉也。毒者,苦惡之物也。三處下體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齧其腊肉,非但難齧,亦更生怨咎,猶噬腊而難入,復遇其毒味然也。三以柔不乘剛,刑不侵順道,雖有遇毒之吝,於德亦无大咎,故曰「噬腊肉遇毒,小吝无咎」。

《象》曰「位不當」者,謂處位不當也。

九四: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艱貞,吉。

注云: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其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噬乾胏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

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噬乾胏」者,乾胏是臠肉之乾者,履不獲中,居其非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猶如噬乾胏然也。「得金矢」者,金,剛也。矢,直也。雖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剛直也。「利艱貞吉」者,既得剛直,利益艱難,守貞正之吉,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《象》云「未光」也。

六五: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注云: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貞厲而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噬乾肉」者,乾肉,堅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此治罪於人,人亦不服,如似噬乾肉也。

「得黃金」者,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居於中是黃也,以柔乘剛是金也。既中而行剛,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故曰「得黃金」也。

「貞厲无咎」者,己雖不正,刑戮得當,故雖貞正自危而无咎害。位雖不當,而用刑得當,故《象》云「得當」也。

上九: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注云: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于滅耳,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凶莫甚焉。
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注云: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于不可解也。
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何校滅耳凶」者何?謂檐何。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檐枷械,滅沒於耳,以至誅殺,以其聰之不明,積惡致此,故《象》云「聰不明」也。

注「處罰」至「甚焉」。正義曰:「罪非所懲」者,言其惡積既深,尋常刑罪,非能懲誡,故云「罪非所懲」也。「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」者,若罪未及首,猶可誡懼歸善也。罪巳及首,性命將盡,非復可誡,故云「及首非誡」也。校既滅耳,將欲刑殺,非可懲改,故云「滅耳非懲」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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