鼎,元吉,亨。
注云:革去故而鼎取新,取新而當其人,易故而法制齊明,吉然後乃亨,故先元吉而後亨也。鼎者,成變之卦也。革既變矣,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。變而无制,亂可待也。法制應時,然後乃吉。賢愚有別,尊卑有序,然後乃亨,故先元吉而後乃亨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鼎者,器之名也。自火化之後鑄金,而為此器以供烹飪之用,謂之為鼎。亨飪成新,能成新法。然則鼎之為器,且有二義:一有亨飪之用,二有物象之法,故《彖》曰「鼎,象也,明其有法象也」。《雜卦》曰「革去故」而「鼎取新」,明其亨飪有成新之用。此卦明聖人革命,示物法象,惟新其制,有鼎之義,以木巽火,有鼎之象,故名為鼎焉。變故成新,必須當理,故先元吉而後乃亨,故曰「鼎,元吉,亨」也。
《彖》曰:鼎,象也。
注云:法象也。
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
注云:亨飪,鼎之用也。
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。
注云:亨者,鼎之所為也。革去故而鼎成新,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。去故取新,聖賢不可失也。飪,孰也。天下莫不用之,而聖人用之,乃上以享上帝,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。
巽而耳目聰明。
注云:聖賢獲養,則己不為而成矣,故巽而耳目聰明也。
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以元亨。
注云:謂五也。有斯二德,故能成新,而獲大亨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鼎象也者,明鼎有亨飪成新之法象也。
「以木巽火,亨飪也」者,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飪之用,此就用釋卦名也。
「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」者,此明鼎用之美。亨飪所須,不出二種,一供祭祀,二當賓客。若祭祀則天神為大,賓客則聖賢為重,故舉其重大,則輕小可知。享帝直言亨,養人則言大亨者,享帝尚質,特牲而已,故直言亨。聖賢既多,養須飽飫,故亨上加大字也。
「巽而耳目聰明」者,此明鼎用之益。言聖人既能謙巽大養聖賢,聖賢獲養,則憂其事而助於己,明目達聰,不勞己之聰明,則不為而成矣。
「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以元亨」者,此就六五釋元吉亨,以柔進上行,體己獲通,得中應剛,所通者大,故能制法成新,而獲大亨也。
《象》曰:木上有火,鼎。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注云:凝者,嚴整之貌也。鼎者,取新成變者也。革去故而鼎成新。正位者,明尊卑之序也。凝命者,以成教命之嚴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木上有火,即是以木巽火,有亨飪之象,所以為鼎也。「君子以正位凝命」者,凝者,嚴整之貌也。鼎既成新,即須制法。制法之美,莫若上下有序,正尊卑之位,輕而難犯,布嚴凝之命,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。
初六:鼎顛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注云:凡陽為實而陰為虛,鼎之為物,下實而上虛。而今陰在下,則是為覆鼎也,鼎覆則趾倒矣。否謂不善之物也。取妾以為室主,亦顛趾之義也。處鼎之初,將在納新,施顛以出穢,得妾以為子,故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鼎顛趾,未悖也。
注云:倒以寫否,故未悖也。
利出否,以從貴也。
注云:棄穢以納新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鼎顛趾,趾,足也。凡陽為實而陰為虛,鼎之為物,下實而上虛。初六居鼎之始,以陰處下,則是下虛,下虛而鼎足倒矣,故曰鼎顛趾也。「利出否」者,否者不善之物,鼎之倒趾,失其所利,鼎覆而不失其利,在於寫出否穢之物也,故曰利出否也。「得妾以其子,无咎」者,妾者側媵,非正室也。施之於人,正室雖亡,妾猶不得為室主。妾為室主,亦猶鼎之顛趾,而有咎過。妾若有賢子,則母以子貴,以之繼室,則得无咎,故曰「得妾以其子,无咎」也。
《象》曰「未悖也」者,倒趾以出否,未為悖逆也。
「以從貴」者,舊,穢也。新,貴也。棄穢納新,所以從貴也。然則去妾之賤名而為室主,亦從子貴也。
九二: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注云:以陽之質,處鼎之中,有實者也。有實之物,不可復加,益之則溢,反傷其實。我仇,謂五也。困於乘剛之疾,不能就我,則我不溢,得全其吉也。
《象》曰:鼎有實,慎所之也。
注云:有實之鼎,不可復有所取。才任已極,不可復有所加。
我仇有疾,終无尤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」者,實謂陽也。仇是匹也。即,就也。九二以陽之質,居鼎之中,有實者也,故曰鼎有實也。有實之物,不可復加也。加之則溢,而傷其實矣。六五我之仇匹,欲來應我,困於乘剛之疾,不能就我,則我不溢,而全其吉也,故曰「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」也。
《象》曰「慎所之」者,之,往也。自此已往,所宜慎之也。
「終无尤也」者,五既有乘剛之疾,不能加我,則我終无尤也。
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。方雨虧悔,終吉。
注云:鼎之為義,虛中以待物者也。而三處下體之上,以陽居陽,守實无應,无所納受。耳宜空以待鉉,而反全其實塞,故曰「鼎耳革,其行塞」,雖有雉膏,而終不能食也。雨者,陰陽交和,不偏亢者也,雖體陽爻,而統屬陰卦。若不全任剛亢,務在和通,方雨則悔虧,終則吉也。
《象》曰:鼎耳革,失其義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鼎耳革,其行塞」者,鼎之為義,下實上虛,是空以待物者也。鼎耳之用,亦宜空以待鉉。今九三處下體之上,當此鼎之耳,宜居空之地,而以陽居陽,是以實處實者也。既實而不虛,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。常所納物受鉉之處,今則塞矣,故曰「鼎耳革,其行塞」也。「雉膏不食」者,非直體,實不受,又上九不應於己,亦无所納,雖有其器,而无所用,雖有雉膏,而不能見食也,故曰雉膏不食。「方雨虧悔,終吉」者,雨者,陰陽交和,不偏亢者也。雖體陽爻,而統屬陰卦。若不全任剛亢,務在和通,方欲為此和通,則悔虧而終獲吉,故曰「方雨虧悔,終吉」也。
《象》曰「失其義也」者,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。
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注云: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,既承且施,非己所堪,故曰鼎折足也。初已出否,至四所盛,則已絜矣,故曰覆公餗也。渥,沾濡之貌也。既覆公餗,體為渥沾,知小謀大,不堪其任,受其至辱,災及其身,故曰「其形渥,凶」也。
《象》曰:覆公餗,信如何也。
注云:不量其力,果致凶災,信之如何?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鼎折足,覆公餗」者,餗,糝也。八珍之膳,鼎之實也。初以出否,至四所盛,故當馨絜矣,故以餗言之。初處下體之下,九四處上體之下,上有所承而又應初,下有所施,既承且施,非己所堪,故曰鼎折足。鼎足既折,則覆公餗也。渥,霑濡之貌也。既覆公餗,體則渥霑也。施之於人,知小而謀大,力薄而任重,如此必受其至辱,災及其身也,故曰「其形渥,凶」。
《象》曰「信如何也」者,言不能治之於未亂,既敗之後,乃責之云:不量其力,果致凶災,災既及矣,信如之何也?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。
六五:鼎黃耳金鉉,利貞。
注云:居中以柔,能以通理,納乎剛正,故曰「黃耳金鉉,利貞」也。耳黃,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。
《象》曰:鼎黃耳,中以為實也。
注云:以中為實,所受不妄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鼎黃耳金鉉,利貞」者,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鉉所以貫鼎而舉之也。五為中位,故曰黃耳。應在九二,以柔納剛,故曰金鉉。所納剛正,故曰利貞也。
《象》曰「中為實也」者,言六五以中為實,所受不妄也。
上九:鼎玉鉉,大吉,无不利。
注云:處鼎之終,鼎道之成也。居鼎之成,體剛履柔,用勁施鉉,以斯處上,高不誡亢,得夫剛柔之節,能舉其任者也。應不在一,則靡所不舉,故曰「大吉,无不利」也。
《象》曰:玉鉉在上,剛柔節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鼎玉鉉」者,玉者,堅剛而有潤者也。上九居鼎之終,鼎道之成,體剛處柔,則是用玉鉉以自舉者也,故曰鼎玉鉉也。「大吉,无不利」者,應不在一,即靡所不舉,故得大吉而无不利。
《象》曰「剛柔節」者,以剛履柔,雖復在上,不為乾之亢龍,故曰剛柔節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