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:吉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。
人道之相親比以求吉也,苟无始終,則反成怨咎,何所得吉哉?故必原之以推其始,筮之以占其終。元者,其始善也;永貞者,其終善也。終始皆善,不變不回,則比道得而怨咎忘矣。是道也,惟九五能之,剛實在中,堅固不變,所居又正,何慮其不元永貞乎?故曰: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
不寧方來。
凡卦自上而下為來,比之成卦,本以坤在下為下,順而從上,又四隂在下,皆順而從五,已得比輔之義矣。而五猶以位在坎中,憂畏不寧,方且來比於下,上下之心相求如此,此比之所以成也。當比之時,上下相求,五居尊位,猶汲汲如此,而上六獨安安而居,徐徐而來,守窮隂之位,違人道之吉,欲不凶,得乎?方來二字,與朱紱方來之文同。
不寧
屯之初九,動乎坎中,故為宜建侯而不寧。比之九五,居坎而下比,故為不寧方來。皆以坎為不寧也。坎險而多憂,故為不寧之象。
比:吉。
王昭素云:多此也字。
地上有水。
水之附於地上,天下之至親而不可解者也。天與水同起於北方,而其行相違而不相親;水與土同生於申,而衰旺死生无不同之。是故先王象之,以立封建之法,亦所以同其盛衰,而為至親不可解之策也。是故古者内自中國,外及四夷,尺地一民,皆分以與人,使世守之。王者以是世與其侯相親,諸侯以是世與其王相親,鄰國以是世為鄰國,臣民以是世為臣民,是以深交固結而不可犯也。秦始皇畏其然也,故盡剗之,而不思陳、吳、劉、項之不畏已也,豈不悖哉!萬國象地,諸侯布其上象水。
六爻
比之六爻,皆以從五為吉,以其元永貞也。二與五為正應,皆不待求而自比,故六二自内而无假於外,九五用中而不誡於内,皆言其易也。餘爻皆須宛轉相因,初六因四而從五,故為有他;六四捨初而從五,故為外比。曰他,曰外,皆言非正應也。上六後夫違衆,亢然自絶於五,獨為窮人,而六三因之,則无得五之理矣,故為比之匪人。如衛人之女,失身於蚩氓,窮人之可傷者也,故曰不亦傷乎。此比之所以貴於原筮,而原筮之所以貴於元永貞也。
初六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此言初當比四也。以隂比隂,雖若有咎,然四則有孚於五者也。上後於五,故六三比之為匪人。四孚於五,故初六比之為无咎。然不獨无咎而已,九五之孚既盈於六四之缶,必且自四而來及初矣。初與五本非正應,而得其吉,故曰有他吉。坎卦五為有孚,四為用缶,坎水盈則下流,故初六取以為象。
比之自内。
六二之正其所自有,以六居二,正位也;以二比五,正應也。但能固守其所自有,則足以吉矣。故爻曰自内貞吉,象曰不自失也,皆无所假於外也。
六二,貞吉。六四,貞吉。
六二自内不求於外,戒之曰貞吉,六四捨内比外,亦曰貞吉者,兩爻以柔居柔,懼其不能固也。正已而不求於人,與割所愛而從賢,斯二者非有貞固之德,皆不足以守之。
失前禽邑人,三驅使中。
古者田獵之法,逆已而來者舍之,故无面傷者;順已而去者射之,故自膘逹肩為上。失前禽,即舍逆也。春秋傳:服則舍之。舍,置也,不必用上聲讀。前禽之不射,與邑人之不誡同意。禽既來則不必取,人既親則不必誡矣。以田獵言之,初六在下為左,六四在上為右,五自後驅之,是為三驅。六二正中,向五而來,是為前禽。兩中相比相和親,是為邑人。以中使中,不謀自合,故為不誡。使字與師卦六五使字同。師五使三不當,故凶。比五使二得中,故吉。使民之道有二:出而為師,則使之於戰陳;入而為比,則使之於田獵。使之以中,則民順之;不中,則民違之。故師之二,亦以中為吉。
六四:上六
四與上皆正而吉凶異者,四在五内,故能比五,上在五外,不能比五也。初與三皆不正而吉凶異者,初此於四,四與五孚,可因以從五,三比於上,上與五背,不可因以從五也。比之諸爻,但以所比為吉凶,不於本爻取義,故爻辭皆曰比之,蓋指所比之人也。
比之无首。
上六所謂比之者,指九五也。上與五同體,五中且正,不能求比,乃反外而後之。三,不正之人也,乃以敵應同德而比之。比中與正,乃可永貞。比於不正,安得有終?故曰後夫凶,其道窮也,言其當比而不比也。又曰比之无首,言其不當比而比之也。首字訓終,義見乾卦。上以終言之,故以比三為无所終。三自本爻言之,故以比上為匪人。蓋所比在彼,所喪在已也。
後夫比賢從上。
曰夫,曰賢,曰上,皆指五也。以陽言之為夫,以德言之為賢,以位言之為上。比之四,有應在下,故謂五為上,以别下也。訟之三,其應在上,若就五則反下,故象以從上别五,義各有當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