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過,亨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陰過於陽曰小過。天下之道,中而已矣,不可過也。然亦有當小過者,如君子常過於厚,矯枉必過其直之類。過乃所以就中,故有亨道,但利於守正,不失時宜耳。小過之義,但可施之小事,若大事則不可過。以二五陰,小而得中;三四陽,大而不得中也。卦有飛鳥之象,故為鳥。音以示意。言鳥之飛,不宜上而宜下,蓋上則用力勞而有意外之患,下則用力省而得飲啄之安也。人事亦然,上人者不宜過,下人者宜過,是以難進而易退,惡亢而喜謙。準此以往,所過者小,而其吉則有大焉者矣。此小過之貞,乃其所以亨也。
初六,飛鳥以凶。
二陽在内,鳥聲也。四陰在外,鳥翼也。初上在其兩端,翼之翰也。鳥翰之力過於鳥身,翰飛而上,鳥欲下而不能,是以之飛者,即以之凶也。初本下止,以應四而上動,如人附勢,要以進身,或因之以罹患。上下之際,可不慎哉。
六二,過其祖,遇其妣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二當陰過之時,故有過陽之事。柔而得中,又有遇陽之道。三四五皆在二上,故有祖妣君臣之象焉。以陰陽言,則四祖而五妣也。以上下言,則五君而三臣也。四可過也,故過四而上遇五,是為過其祖而遇其妣也。五不可過也,故不過五而下遇三,是為不及其君,而遇其臣也。過與不及,皆非中也。當其可而為之,則皆不失中,故俱有所遇也。
九三,弗過,防之。從或戕之,凶。
艮止為防,巽入故從,兌毀故戕也。三與上,應有災眚者也。當小過之時,陽不能過,陰既不過而制之,則當止而防之。若不防而反從之,彼將挾與俱飛,必有戕之者矣。不宜上,宜下,此之謂也。
九四,无咎。弗過,遇之。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居柔應初,不上而下,合小過之義焉,故无咎。比而承五,又宜上行,五不可過,當思所以遇之。委曲啟沃,期與相合,可也。震體剛動,往有厲焉,故必致其戒謹,當善用其剛,以求合乎中,而亦不可永守其不往之貞也。小畜,陰畜陽也,故陰以為貞則厲,欲其從陽化也。小過,陰過陽也,故陽用永貞,則不可欲其往化陰也。
六五,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。公弋取彼在穴。
此小畜之彖詞也。小畜之密雲,互兌為之也。小過之密雲,亦互兌為之也。小畜之不雨,陽尚往而不與陰和也。小過之不雨,陰已上而不與陽和也。四互兌為西,在外卦故曰郊。自我西郊,責四之不善遇五也。不雨由四,則雨亦由四。震為侯,故曰公。初二在山下,巖穴也。肖坎為矢,互巽為繩,以繩約矢,弋象也。言四不能和已上之陰,當和在下之陰,如公用弋不取飛天者,而取在穴者。則陰陽和於山川,亦未嘗不可雨也。密雲不雨,即不可大事之義。取彼在穴,即宜下之義。
上六,弗遇,過之。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卦以五為君,故四弗過而遇之。上在五上,不遇而反過之,是陰之過已極也。上初俱為翰鳥,以兩翰相麗而飛,故曰飛鳥離之也。兩翰齊飛,上而不下,則初以之凶者,至上而果凶矣。是謂災眚,諒之也,亦責之也。上之過而致凶,雖曰天災,抑亦人有眚焉。與其悔於終而莫救,不如慎於始而不過之為愈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