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,有孚窒,惕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險健善爭,故曰訟。坎孚,巽窒,乾惕,二中,上終五為大人。坎,大川也。生民之患,多起於訟。亦不能無訟,故貴有孚,不可為無情之詞也。有孚矣,猶窒而忍之,欲其不訟也。將訟矣,猶惕而戒之,不可遽訟也。不得已而訟矣,必半訟而中止,庶足釋怨而得吉。若終訟以求勝,是結怨以階禍也,其凶必矣。利見大人者,仰其中正可以化其爭心。不利涉大川者,爭而不和,不可以造大事也。蓋聖人之意,始終勸人無訟而已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陰柔無才,居下無勢,不能終訟。故事不永,或見以為懦。然與人釋怨,保身其,吉在終也。事不永而其福永矣。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。无眚。
二自遯來,不訟復遯,是歸逋也。坎坤體,故為邑。又互離,戶象也。三百,離數也。剛為險主,二陰附之,恃其邑人而上訟五。五剛居尊,二不能敵。幸其得中,不敢怙終,故歸而逋,不有其邑也。不有其邑,則二之累去,五之怒解,並邑人且因之以免禍矣。
【今注】
怙終:犯錯而死不悔改。《尚書.舜典》:「眚災肆赦,怙終賊刑。」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坤之中爻變坎為險。初三未變,猶然坤順,是舊德也。坤為邑,二訟而逋,故喪之。三順不訟,保其邑而食焉,以舊德而得食,故曰食舊德也。固守其順,或受人侮,故雖貞而有厲。要其終而計之,二逋,四渝,上褫,而己食德,其吉可知也。當是時,飲食之後,下有訟起;建侯之後,上有訟興。三有祿位,從王者也。如或從王,以理天下之訟事,則欲其无成。无成者,屏去偏私,不立意見,惟順理以斷之,而無成心也。從王无成,皆坤三之舊。詞不言有終者,訟不可終也。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乾初復體,互巽為命,變艮為渝。艮止,貞也。四與初訟,初不永,四亦自反焉,故不克。非力不敵,理不足也。既能以理自反,必將歛其好勝之氣,而即於命。亦且變其好爭之心,而安於貞。至於安貞,則理得而命又不足言矣。改過遷善,故吉也。二不克,不伺上以險也。四不克,不制下以健也。即命則知分之有定,永無訟事矣。安貞則知善之可樂,併無訟心矣。
九五,訟元吉。
九五聽訟者,所謂大人也。以剛居尊,恐其治獄過嚴,而鮮欽恤之心,故繫以元,用其長人之仁也。慈祥愷悌,得其情而哀矜,好生之德洽於民心,則不犯於有司矣。天下之無訟,人君之吉也。初不永,三不訟,二、四不克訟,五以元化訟。卦以訟名,非教訟也,教無訟也。
【今注】
治獄過嚴:斷案過於嚴苛。獄,與訟義相近。分而言之,獄為判斷罪刑,訟為判斷財產之爭議。合而言之,獄訟都意指官司訴訟。
鮮欽恤之心:缺乏敬慎而體恤之心。《尚書.舜典》:「欽哉欽哉,惟刑之恤哉。」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乾圜為帶,巽命或錫。離為朝,又為三。坎為曳,故褫也。上與三訟,三守其順,上健而終勢能勝之,故或錫之命服,是以告訐得祿也。天道好還,眾怒難犯,不崇朝而三褫,所謂終凶也。夫訟,以求勝也。不永不克者皆吉,而勝者凶,則不如不訟之為愈也。聖人喜需而惡訟,樂比而憂師,必也使無訟乎。情見乎詞矣。
【今注】
天道好還:語出老子《道德經》第三十章:「以道佐人主者,不以兵強天下,其事好還,師之所處,荊棘生焉。」
崇朝:義同「終朝」,《詩經.衛風.河廣》:「誰謂宋遠?曾不崇朝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