鼎,元吉,亨。
【注】革去故而鼎取新。取新而當其人,易故而法制齊明。吉然後乃亨,故先元吉而後亨也。鼎者,成變之卦也。革既變矣,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。變而无制,亂可待也;法制應時,然後乃吉。賢愚有別,尊卑有序,然後乃亨,故先元吉而後乃亨。
《彖》曰:鼎,象也。
【注】法象也。
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
【注】亨飪,鼎之用也。
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。
【注】亨者,鼎之所為也。革去故而鼎成新,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。去故取新,聖賢不可失也。飪,熟也。天下莫不用之,而聖人用之,乃上以享上帝,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。
巽而耳目聰明,
【注】聖賢獲養,則己不為而成矣,故巽而耳目聰明也。
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元亨。
【注】謂五也。有斯二德,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。
《象》曰:木上有火,鼎,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【注】凝者,嚴整之貌也。鼎者,取新成變者也,革去故而鼎成新。正位者,明尊卑之序也。凝命者,以成教命之嚴也。
初六:鼎顛趾,利出否。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【注】凡陽為實而陰為虛。鼎之為物,下實而上虛,而今陰在下,則是為覆鼎也,鼎腹則趾倒矣。否,謂不善之物也。取妾以為室主,亦顛趾之義也。處鼎之初,將在納新,施顛以出穢,得妾以為子,故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鼎顛趾,未悖也。
【注】倒以寫否,故未悖也。
利出否,以從貴也。
【注】棄穢以納新也。
九二: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能我即,吉。
【注】以陽之質,處鼎之中,有實者也。有實之物,不可復加,益之則溢,反傷其實。我仇,謂五也。困於乘剛之疾,不能就我,則我不溢,得全其吉也。
《象》曰:鼎有實,慎所之也。
【注】有實之鼎,不可復有所取。才任已極,不可復有所加。
我仇有疾,終无尤也。
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。雉膏不食,方雨虧悔,終吉。
【注】鼎之為義,虛中以待物者也。而三處下體之上,以陽居陽,守實无應,无所納受。耳宜空以待鉉,而反全其實塞,故曰「鼎耳革,其行塞」,雖有雉膏,而終不能食也。雨者,陰陽交和,不偏亢者也。雖體陽爻,而統屬陰卦。若不全任剛亢,務在和通,方雨則悔虧,終則吉也。
《象》曰:鼎有革,失其義也。
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【注】處上體之下,而又應初,既承且施,非己所堪,故曰鼎折足也。初已出否,至四所盛,則已潔矣,故曰覆公餗也。渥,沾濡之貌也。既覆公餗,體為渥沾,知小謀大,不堪其任,受其至辱,災及其身,故曰「其形渥,凶」也。
《象》曰:覆公餗,信如何也。
【注】不量其力,果致凶災,信之如何!
六五:鼎黃耳金鉉,利貞。
【注】居中以柔,能以通理,納乎剛正,故曰黃耳金鉉,利貞也。耳黃,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。
《象》曰:鼎黃耳,中以為實也。
【注】以中為實,所受不妄也。
上九:鼎玉鉉,大吉,无不利。
【注】處鼎之終,鼎道之成也。居鼎之成,體剛履柔,用勁施鉉,以斯處上,高不誠亢。得夫剛柔之節,能舉其任者也。應不在一,則靡所不舉,故曰大吉,无不利也。
《象》曰:玉鉉在上,剛柔節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