豫,利建侯行師。
《彖》曰:豫,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,豫。豫,順以動,故天地如之,而況建侯、行師乎!天地以順動,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;聖人以順動,則刑罰清而民服。豫之時義大矣哉!
《象》曰:雷出地奮,豫,先王以作樂崇德,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初六:鳴豫,凶。
【注】處豫之初,而特得志於上。樂過則淫,志窮則凶,豫何可鳴?
《象》曰:初六鳴豫,志窮凶也。
六二:介于石,不終日,貞吉。
【注】處豫之時,得位履中,安夫貞正,不求苟豫者也。順不苟從,豫不違中,是以上交不諂,下交不瀆。明禍福之所生,故不苟說;辯必然之理,故不改其操。介如石焉,不終日明矣。
《象》曰:不終日貞吉,以中正也。
六三:盱豫,悔,遲有悔。
【注】居下體之極,處兩卦之際,履非其位,承動豫之主。若其睢盱而豫,悔亦生焉。遲而不從,豫之所疾。位非所據,而以從豫,進退離悔,宜其然矣。
《象》曰:盱豫有悔,位不當也。
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
【注】處豫之時,居動之始,獨體陽爻,眾陰所從。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曰「由豫,大有得」也。夫不信於物,物亦疑焉,故勿疑則朋合疾也。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
《象》曰:由豫大有得,志大行也。
六五:貞疾,恒不死。
【注】四以剛動,為豫之主。專權執制,非己所乘,故不敢與四爭權。而又居中處尊,未可得亡,是以必常至于貞疾,恒不死而已。
《象》曰:六五貞疾,乘剛也;恒不死,中未亡也。
上六:冥豫,成有渝,无咎。
【注】處動豫之極,極豫盡樂,故至于冥豫成也。過豫不已,何可長乎?故必渝變,然後无咎。
《象》曰:冥豫在上,何可長也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