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,吉,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
【注】處比之時,將原筮以求无咎,其唯元永貞乎?夫群黨相比,而不以「元永貞」,則凶邪之道也。若不遇其主,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。使永貞而无咎者,其唯九五乎?
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
【注】上下无陽以分其民,五獨處尊,莫不歸之。上下應之,既親且安,安則不安者託焉,故不寧方所以來,上下應故也。夫无者求有,有者不求所與;危者求安,安者不求所保。火有其炎,寒者附之。故已苟安焉,則不寧方來矣。
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【注】將合和親而獨在後,親成則誅,是以凶也。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【注】萬國以比建,諸侯以比親。
初六: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,有它吉。
【注】處比之始,為比之首者也。夫以不信為比之首,則禍莫大焉,故必「有孚盈缶」,然後乃得免比之咎,故曰「有孚比之,无咎」也。處比之首,應不在一,心无私吝,則莫不比之。著信立誠,盈溢乎質素之器,則物終來无衰竭也。親乎天下,著信盈缶,應者豈一道而來?故必有他吉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
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
【注】處比之時,居中得位,而繫應在五,不能來它,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。
《象》曰: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。
六三:比之匪人。
【注】四自外比,二為五貞,近不相得,遠則无應,所與比者,皆非己親,故曰「比之匪人」。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!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【注】外比於五,履得其位,比不失賢,處不失位,故貞吉也。
《象》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九五:顯比。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邑人不誡,吉。
【注】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,顯比者也。比而顯之,則所親者狹矣。夫无私於物,唯賢是與,則去之與來,皆无失也。夫三驅之禮,禽逆來趣己則舍之,背己而走則射之,愛於來而惡於去也,故其所施,常失前禽也。以顯比而居王位,用三驅之道者也,故曰「王用三驅,失前禽也」。用其中正,征討有常,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,邑人无虞,故「不誡」也。雖不得乎大人之吉,是顯比之吉也。此可以為上之使,非為上之道也。
《象》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【注】无首,後也。處卦之終,是後夫也。親道已成,无所與終,為時所棄,宜其凶也。
《象》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