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
【注】窒,謂窒塞也。能惕*,然後可以獲中吉。
*「能惕」或作「皆惕」。
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彖曰,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、訟。訟,有孚、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【注】凡不和而訟,无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其源,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,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,猶不可以為終也。故曰「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」也。无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,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?必有善聽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,正夫群小,斷不失中,應斯任也。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【注】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!无訟在於謀始,謀始在於作制。契之不明,訟之所以生也。物有其分,職不相濫,爭何由興?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也。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。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【注】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不永所事,然後乃吉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四召而應,見犯乃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而了,訟必辯明也。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
【注】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懼,歸竄其邑,乃可以免災。邑過三百,非為竄也,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【注】體夫柔弱,以順於上,不為九二,自下訟上。不見侵奪,保全其有,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間,而皆近不相得,故曰貞厲。柔體不爭,繫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曰終吉。上壯爭勝,難可忤也。故或從王事,不敢成也。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九四:不克訟,
【注】初辯明也。
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【注】處上訟下,可以改變者也,故其咎不大。若能反從本理,變前之命,安貞不犯,不失其道,為仁由己*,故吉從之。
*「由己」或作「猶己」。
《象》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九五:訟元吉。
【注】處得尊位,為訟之主。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。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剛无所溺,公无所偏,故訟元吉。
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【注】處訟之極,以剛居上,訟而得勝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何可保?故終朝之間,褫帶者三也。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