欽定四庫全書|易通卷三*,宋*趙以夫*撰
䷔【震下离上】
噬嗑。亨,利用獄。彖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噬嗑自否來,以五為主。凡卦皆以象人之身,惟頤之六畫象口,而噬嗑則象頤中有物也。頤肖離,中虚外堅,獄也。人之有罪,麗于刑獄,亦頤中之物也。齧而合之,故曰噬嗑。亨者,指來卦言也。剛柔分者,分五之剛以居初,分初之柔以居五也。動而明者,動於内而明於外也。合而章者,雷以震之,電以燭之,威明並用也。柔來居五,得中上行,位雖不當,用獄則利,尚仁與明也。全卦雖象乎口,以人身論之,則初爻為趾,而上爻為耳也。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雷電皆至,豐。又曰:雷電,噬嗑。大象无重複,亦无倒置者。
按:石經作電雷,噬嗑,疑此文互也。豐折獄致刑,威明兩盡也。噬嗑明罰勑法,明於上以威乎下也。轟轟熊熊,天之動威,不善者聞之而警;君之用獄,明示其罰,勑正其法,不善者見之而懼,所以取噬嗑之義也。明法,離象;勑法,震象。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卦本否,初耦為趾。剛自五來,下居乎初,為震之木,加於其上,屨校滅趾之象。自失其應,又將誰咎?然四為噬嗑之間,初又不宜為柔以應之。不行者,不變也。邦無道,求免於刑戮,苟苟合焉,則非君子矣。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九四為頤中之物,諸爻言噬者,齧乎四也。卦本否,五為奇而在上,鼻也。易而為噬嗑,剛來居初,則五變奇為耦,而鼻滅矣。二噬四之否,而上失五之應,下乘初之剛,安能免咎?若用而剛,則為之遇主于巷矣。陽為膚,隂為血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四互艮,為黔喙之属。腊,肉也。頤中有物,指此也。三以柔居陽,於位不當,不能齧而合之,故遇其毒。柔牽於位而不知變焉,是謂小吝,无所歸咎。若用而剛,則居當其位,而无四之歸矣。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胏,肉之帶骨者。四互坎為豕,離日烜之乾胏也。一剛貫乎衆柔之中,得金矢之象。以剛居四,為頤之間,上下皆欲齧而去之。用之而柔,於卦為頤。始既失位,變乃得當,可謂艱矣。守柔為貞,則為顛頤之吉。未光者,不為陽也。諸爻言噬,噬乎四也。而四亦言噬,何也?正猶履卦六三履四之剛,九四為三所履,皆言履虎尾,義與此同。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象曰:貞厲無咎,得當也。
乾肉亦指四也。離為牛、為日,解牛而烜之,以日乾肉也。五用而剛,於卦為无妄,則无四之間矣。黄,中也。金,剛也。得黄金者,噬而得之也。貞者,守剛為正也。不能守剛,為四所間,則危矣。知其危而不還其柔,則可无咎,當位有應也。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象曰:何校滅耳,聦不明也。
上為首,以離之木加之於首,有罪者用械之象。没其兩耳,不能聽也。五以柔居尊,而上以剛臨之,不畏其鄰,安得不凶?位既不當,而昧於變通之道,是謂不明。趾與耳皆耦,為奇則滅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