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赵以夫撰《易通•卷一》

[宋]赵以夫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宋)趙以夫撰《易通•卷一》

䷅【坎下乾上】

訟。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訟自遯來,以二為主,訟有相違之義。乾剛在上,坎險在下,中互離為言,險健相值而有言,所以成訟,訟之本體也。二用而柔,變險為順,上應乎五,是謂有孚。二五剛敵,窒也。動而有悔,惕也。所以有孚,以其因窒而惕,故不克訟,訟之變體也。以本體言之,二之剛自三來,居位得中,非不為吉,然以卑抗尊,終必有凶,故曰訟不可成也。以變體言之,五為大人,二以柔應,尚乎中正,何利如之?若不能變,則剛處險中,上無其應,為入于淵,故曰不利涉大川也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一生水,其本同也。天運而上,水流而下,其行相違,訟之象也。人之相與,其初未有不同,分與毫釐,天淵迴隔,君子作事,可不謀其始哉?坎水為智,互離為言,謀也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永,剛也。事,變也。不永所事,不變為剛,以敵乎四,盖知訟之不可長也。當訟之時,以柔居下,為二所間,不能不小有言。然有應在上,其辯自明,終獲吉也。四互離為言,為明。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二五剛敵,本自成訟,二用而柔,反成相應,不能訟矣。始敵而終避,變險為順,復其本位,歸而逋也。坤為邑,三隂為三百戶,下不敢言上而順避之,可以自全,與其邑人皆免於災,是以无眚。不然,以卑抗尊,災患之至,乃其自取。彖言有孚窒惕,此爻也。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三本與上應,是上有舊德於三也。隂資陽以為養,是三食上之德也。位雖不當,所宜守正,若變為姤,則危矣。知其危而不變焉,終可獲吉,順以從上也。或用而剛,以從王事,位雖得當,而无其應,何能免咎?无成者,戒其不必守剛而不易也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
四與初應,本不能訟,用之而柔,反即五以聽命,渝其本志。雖失乎初之應,然能守柔為貞,安以從君,不失臣道,斯可獲吉。於卦為渙,涣有丘,匪夷所思,此爻之變也。

九五:訟,元吉。象曰: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五為聼訟之主,其德剛健,居中守正,是以元吉。二雖敵應,中變為柔以從之,彖所謂利見大人,此也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上與三本相應,或用而柔,變乾為兌,雨柔相值,所以成訟。上當位而三不當位,以下訟上,故上勝而三負。錫之鞶帶,上受五之服也。剛而為柔,鞶帶之象。天而為澤,錫命之象。兌西為夕,終朝也。於卦為困之臲卼,復還其剛,是以三褫。褫,解也。盖以訟得服,不足以起人之敬,故愧而自解之,以見人之訟,雖勝亦耻,未有不悔者也。

×关闭
微信二维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