習坎。
坎,險也。水之所行,而非水也。惟水為能習行於險,其不直曰坎,而曰習坎,取於水也。
有孚,維心亨。行有尚。
《彖》曰:習坎,重險也,水流而不盈。
險,故流。流,故不盈。
行險而不失其信。
萬物皆有常形,惟水不然。因物以為形而已。世以有常形者為信,而以无常形者為不信。然而方者可斲以為圜,曲者可矯以為直,常形之不可恃以為信也如此。今夫水,雖无常形,而因物以為形者,可以前定也。是故工取平焉,君子取法焉。惟无常形,是以遇物而无傷*。惟莫之傷也,故行險而不失其信。由此觀之,天下之信,未有若水者也。
【註】「遇物而无傷」或作「迕物而无傷」。
維心亨,乃以剛中也。
所遇有難易,然而未嘗不志於行者,是水之心也。物之窒我者有盡,而是心无已,則終必勝之。故水之所以至柔而能勝物者,維不以力爭而以心通也。不以力爭,故柔外。以心通,故剛中。
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
尚,配也。方圜曲直,所遇必有以配之,故无所往而不有功也。
天險不可升也,地險山川丘陵也,王公設險以守其國。
朝廷之儀,上下之分,雖有彊曓而莫敢犯,此王公之險也。
險之時用大矣哉!
《象》曰:水洊至,習坎。君子以常德行,習教事。
事之待教而後能者,教事也。君子平居常其德行,故遇險而不變。習為教事,故遇險而能應。
初六: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
《象》曰:習坎入坎,失道凶也。
六爻皆以險為心者也。夫苟以險為心,則大者不能容,小者不能忠。无適而非,寇也。惟相與同患,其勢有以相待,然後相得而不叛。是故居坎之世,其人可與同處患,而不可與同處安。九二、九五,二險之不相下者也。而六三、六四,其蔽也。夫有事於敵,則蔽者先受其害。故九二之於六三,九五之於六四,皆相與同患者也,是以相得而不叛,至於初、上,處內外之極,最遠於敵而不被其禍,以為足以自用而有餘,是以各挾其險以待其上。初不附二,上不附五,故皆有失道之凶焉。君子之習險,將以出險也。習險而入險,為寇而已。
九二:坎有險,求小得。
《象》曰:求小得,未出中也。
險,九五也;小,六三也。九二以險臨五,五亦以險待之。欲以求五,焉可得哉?所可得者,六三而已。二所以能得三者,非謂其德足以懷之,徒以二者皆未出於險中,相待而後全故也。
六三:來之坎坎,險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
《象》曰:來之坎坎,終无功也。
之,往也。枕,所以休息也。來者坎也,往者亦坎也。均之二坎,來則得主*,往則得敵。遇險於外,而休息於內也。故曰險且枕。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,用必无功,故退入于坎以附,相與為固而已。
【註】「來則得主」或作「來則得生」。
六四:樽酒,簋貳,用缶,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
《象》曰:樽酒簋貳,剛柔際也。
樽酒,簋貳,用缶,薄禮也。納約自牖,簡陋之至也。夫同利者不交而歡,同患者不約而信。四非五无與為主,五非四无與為蔽。餽之以薄禮,行之以簡陋,而終不相咎者,四與五之際也。
九五:坎不盈,祗既平,无咎。
《象》曰:坎不盈,中未大也。
祗,猶言適足也。九五可謂大矣,有敵而不敢自大,故不盈也。不盈,所以納四也。盈者人去之,不盈者人輸之。故不盈,適所以使之既平也。
上六:係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《象》曰:上六失道,凶三歲也。
夫有敵而深自屈以致人者,敵平則汰矣。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。无德以致人,則其所致者皆有求於我者也。上六維无求於五,故徽纆以係之,叢棘以固之。上六之所恃者險爾,險窮則亡,故三歲不得,凶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