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[北宋]程颐撰《程氏易传•卷四》

[北宋]程颐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

[北宋]程颐撰《程氏易传》繁体版【卷四下经】第六十二卦_小过: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

小過,《序卦》: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人之所信則必行,行則過也,小過所以繼中孚也。為卦山上有雷,雷震於高,其聲過常,故為小過。又陰居尊位,陽失位而不中,小者過其常也,蓋為小者過,又為小事過,又為過之小。

小過,亨,利貞。

過者,過其常也,若矯往而過正,過所以就正也。事有時而當,然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故小過自有亨義。利貞者,過之道利於貞也。不失時宜謂之正。

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。大吉。

過所以求就中也,所過者小事也。事之大者,豈可過也。於大過論之詳矣。飛鳥遺之音,謂過之不遠也。不宜上,宜下,謂宜順也。順則大吉。過以就之,蓋順理也。過而順理,其吉必大。

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

陽大陰小,陰得位,剛失位而不中,是小者過也,故為小事過,過之小。小者與小事,有時而當過,過之亦小,故為小過。事固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過之所以能亨也。

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
過而利於貞,謂與時行也。時當過,而過乃非過也,時之宜也,乃所謂正也。

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

小過之道,於小事有過則吉者。而彖以卦才言吉義。柔得中,二五居中也。陰柔得位,能致小事吉耳,不能濟大事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,大事非剛之才不能濟。三不中,四失位,是以不可大事。小過之時,自不可大事,而卦才又不堪大事,與時合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此一句不類彖體,蓋解者之辭,誤入彖中。中剛外柔,飛鳥之象。卦有此象,故就飛鳥為義。

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
事有時而當過,所以從宜,然豈可甚過也,如過恭,過哀,過儉,大過則不可,所以在小過也,所過當如飛鳥之遺音。鳥飛迅疾,聲出而身已過,然豈能相遠也,事之當過者,亦如是。身不能甚遠於聲,事不可遠過其常,在得宜耳。不宜上,宜下,更就鳥音,取宜順之義。過之道,當如飛鳥之遺音,夫聲逆而上則難,順而下則易,故在高則大山上有雷,所以為過也。過之道,順行則吉,如飛鳥之遺音,宜順也。所以過者,為順乎宜也。能順乎宜,所以大吉。

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
雷震於山上,其聲過常,故為小過。天下之事,有時當過,而不可過甚,故為小過。君子觀小過之象,事之宜過者,則勉之: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是也。當過而過,乃其宜也。不當過而過,則過矣。

小过初六

初六,飛鳥以凶。

初六,陰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又上應於四,四復動體,小人躁易,而上有應助,於所當過必至過甚,況不當過而過乎。其過如飛鳥之迅疾,所以凶也。躁疾如是,所以過之速且遠,救止莫及也。

象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
其過之疾,如飛鳥之迅,豈容救止也,凶其宜矣,不可如何无所用其力也。

小过六二

六二,過其祖,遇其妣*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
陽之在上者,父之象。尊於父者,祖之象。四在三上,故為祖。二與五,居相應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。志不從於三四,故過四而遇五,是過其祖也。五陰而尊,祖妣之象,與二同德,相應在他卦,則陰陽相求,過之時,必過其常,故異也。无所不過,故二從五,亦戒其過。不及其君遇其臣,謂上進,而不陵及於君,適當臣道,則无咎也。遇,當也。過臣之分,則其咎可知。

註*妣:ㄅ一ˇ原指母親,後稱已經死去的母親

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
過之時,事无不過其常,故於上進,則戒及其君臣,不可過臣之分也。

小过九三

九三,弗過防之,從或戕*之,凶。

小過,陰過陽失位之時。三獨居正,然在下无所能為,而為陰所忌惡,故有當過者,在過防於小人,若弗過防之,則或從而戕害之矣,如是則凶也。三於陰過之時,以陽居剛,過於剛也。既戒之過防,則過剛亦在所戒矣。防小人之道,正已為先。三不失正,故无必凶之義,能過防則免矣。三居下之上,居上為下,皆如是也。

註*戕:ㄑ一ㄤˊ殺害,傷害

象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
陰過之時,必害於陽。小人道盛,必害君子,當過為之防。防之不至,則為其所戕矣。故曰,凶。如何也,言其甚也。

小过九四

九四,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
四當小過之時。以剛處柔,剛不過也,是以无咎。既弗過,則合其宜矣,故云遇之,謂得其道也。若往則有危,必當戒懼也。往,去柔而以剛進也。勿用永貞,陽性堅剛,故戒以隨宜,不可固守也。方陰過之時,陽剛失位,則君子當隨時順處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,而无上下之交,雖比五應初,方陰過之時,彼豈肯從陽也,故往則有厲。

象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;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
位不當,謂處柔。九四當過之時,不剛過而反居柔,乃得其宜,故曰遇之。遇其宜也。以九居四,位不當也。居柔,乃遇其宜也。當陰過之時,陽退縮自保足矣,終豈能長而盛也,故往則有危,必當戒也。長,上聲,作平聲則大失易意。以夬與剝觀之可見,與夬之象文同而音異也。

小过六五

六五,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*取彼在穴。

五以陰柔居尊位,雖欲過為,豈能成功。如密雲而不能成雨,所以不能成雨,自西郊故也。陰不能成雨,小畜卦中已解。公弋取彼在穴:弋,射取之也,射止是射,弋有取義。穴,山中之空,中虛乃空也,在穴指六二也。五與二本非相應,乃弋而取之。五當位,故云公,謂公,上也。同類相取,雖得之,兩陰豈能濟大事乎,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。

註*弋:一ˋ用帶繩子的箭射鳥

象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
陽降陰升,合則和而成雨,陰已在上,雲雖密,豈能成雨乎,陰過不能成大之義也。

小过上六

上六,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
六陰而動體,處過之極,不與理遇,動皆過之,其違理過常,如飛鳥之迅速,所以凶也。離過之遠也,是謂災眚,是當有災眚也。災者天殃,眚者人為。既過之極,豈唯人眚,天災亦至,其凶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
象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
居過之終,弗遇於理而過之。過已亢極,其凶宜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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