䷖【坤下艮上】
剥:不利有攸往。
彖曰:剥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柔變剛,荀爽謂柔變五。夫乾之六爻皆剛也,而隂變之,何獨至變五而後謂之變剛乎?曰:五尊位,乾剛之主,五不變則為大觀,在上羣隂皆仰而聽之,惟五亦為羣隂所變,然後君子之道无可為者,此所以不利有攸往也。以經考之,五陽俱進,尚存一隂為夬,則曰剛決柔。五隂已成,止存一陽為剥,則曰柔變剛。何哉?曰:柔不能勝剛也。陽進則隂固不能争,猶有存者,則決而去之,不勞于力。若隂進而陽有未退,自非變之以漸隂,未可以得志也。是故小人之道,常以柔緩浸漬,積日累月,必待剛陽之志銷,黨與之勢盛,其志得行,則不期變而自變矣。此變與決所以不同也。雖然,氣之消息,形之盈虚,天有常行之道,君子所尚在此,則循其理而順履之,故進退不悖。又况隂之進也,猶以漸變陽,則一陽孤立,亦豈能遽與隂争乎?體存坤艮,聖人之教深矣。或問:順而止之,謂止隂使不進乎?將自止而不往也?曰:在我則止而不往,在彼則聽其自止,一切順之以理,非能致力而強遏之也。隂極則復在其後,剥已五陽,勢將止矣。惟如是,然後為君子之利。然君子何從而知乎?觀之象而已矣。剥自復五變而成卦,皆无離目而觀象,何也?曰:上與五伏離也。消息盈虚之理,當觀之于微,而不可以求之于顯。伏離目而象已自見,非君子乎?
象曰:山附于地,剥;上以厚下安宅。
山因地而生,高大而盤固,體質與地為一,非附地也。山而附于地,必其下傾圮不固,強附麗以居其上,其能一日安乎?然則何以處之?曰:厚其下而已。何則?高下者,勢也。在下而散剥其上,為其无以自厚,故其力不足以承也。聖人之于民,培益愛護,通上下為一體,常以基本為心,不以高貴強加之,而其基不可拔者,知此道爾。
虞翻曰:山高絶于地。今附地者,明其剥也。
初六,剥牀以足,蔑貞凶。
象曰:剥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六二,剥牀以辨,蔑貞凶。
象曰:剥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滅下,如滅木滅足之類,謂没而盡也。牀以足安,剥牀之足,則牀之下沒而盡矣,此隂自下剥陽之象也。初六于卦為姤,于時有能繋一隂于金柅者,羸豕不至于蹢躅矣。惟初无應而貞道蔑,然後乃得長,此二所以又至于剥辨也。鄭康成謂足上稱辨,近膝之下,屈則相近,伸則相遠,以牀言之,則辨當在第足之間,是牀䏶也。易傳謂牀幹所以分上下也,已剥牀之足,又剥其辨,所以為牀者廢矣。于時二復无應,則貞道之滅滋甚,何以知之?二隂于卦為遯,君子已退避而去,尚安得有貞道乎?此隂所以浸長也。夫隂未生則乾而已,初變九為六,則乾動而有巽,巽為木牀也。人之所以安身者多矣,爻獨取牀者,豈亦附下之義歟?非特如此,夜以安身,非作為之時,羣隂寖盛,所以變陽者,其孽已成,雖其未變者,亦靜以苟安而已,剥之不已,終盡而已矣。
六三,剥之,无咎。
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上謂四與五,下謂初與二,皆隂也。三不離乎隂而處于間,宜與上下相得,奈何衆隂同志銷陽,而三獨與上九相應,是居隂之中,不隨隂為孽者也。不隨隂為孽,能反乎陽乎?曰不能也。陽道巳變,勢難獨囬,但其心與九相合,不為衆隂所與,此其所以失上下也。使九得位,則相與扶傾救亂,尚可有為。九既不在其位,勢孤力弱,能无咎而已。陸德明音義:剥无咎,本或作剝之无咎,非。此亦未盡。六三:剥之无咎,去之字猶可。象曰:剥之无咎,之字不可无也。
六四,剝牀以膚,凶。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六三以上尚存三陽,則乾未全亡也。四又剥其一焉,陽之存者寡矣。寖長之隂,可不畏哉?剥牀之足不已而及其辨,顧雖已近于身,猶未切也。又不已而至于剥膚,近身之災切矣。崔憬謂膚為薦席,已非。京房作簠,謂祭器,其義寖遠。集傳于噬嗑謂艮隂柔,近革為膚。隂柔之義,說盖本之先儒。考之于經,噬嗑之噬膚,剥之剥牀,以膚皆有艮體,謂噬嗑有艮者,互也。暌之噬膚在離體,謂離為膚者,王安石謂其以柔問剛也。然剝至六四則上體成巽,巽亦柔順從剛之義,故巽為髮。膚,髮類也。由是知易之取象,非一端可盡。
六五,貫魚以宫人寵,无不利。
象曰:以宫人寵,終无尤也。
五,君位也。羣隂已剥四而臨五,切之甚也。然五以大中之道,處尊在上,豈无為之之方乎?順而止之,所謂為之之方也。隂柔之性,利之則悦,有以制之則服。籠以嬪御之寵,彼將悦其利矣。總以貫魚之勢,彼固聽所制矣。惟如是,故羣隂可調,小人可用,而剥之道可救。不然,近之不遜,遠之則怨,薄食之災,至于翳太陽矣。魚與宫人皆隂類,而又衆多,故取以為象。雖然,人君當尊用耆德如蓍龜,控馭豪傑如鷹犬,易乃許其以宫人之寵,僅成貫魚之利,此豈經世久長之道哉?曰:聖人知剥道將極,傾否之漸,日月以冀,姑為順止之道,以待其斃,此彖所以欲其觀象而尚天行也。虞翻謂巽為魚,艮為宫室,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乾為木果,隂剥而乾變方,隂之變四也。上卦成巽,巽為風,乾果遇風當剥,然隂又進而變五,艮成巽,毁果反碩大矣。上九不為隂所變,則乾之性猶在也,故曰碩果不食。不食,猶言不剥落而常存也。夫君子乘以運動者,莫若輿;小人資以庇身者,莫若廬。剥道既極,君子可以出,則衆載于下,坤為輿為衆故也。讀至此,然後見下諸爻當靜伏,不可作為,故取剥牀為象。小人為剥,自足切膚而猶不已,及其窮也,无庇身之所。艮為手,小人自徹其廬之義也。雖然,否終則傾,此天道也。或曰:小人不可用也久矣,何待至終而不用?曰:方六五以婦人之寵,籠貫魚之隂,亦嘗姑用之矣。虞翻、侯果同謂艮為果為廬,以序卦考之,艮為果蓏而已。虞侯之論,豈求之艮而不求之乾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