䷔【震下离上】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山雷為頤,六四變為九四,頤中之物也。頤中之物,剛而不茹,則致養之道塞矣。噬而合之則通,此卦之所以亨也。民猶體也,皆上之所養。強梗者間于其中,則所以養民者礙矣。决而去之則平,此卦之所以利用獄也。剛也,動也,雷也,皆謂震也。柔也,明也,電也,皆謂離也。其言各有次第,剛柔以體言也,動與明以性言也,合而章以用言也。用獄之道,所以辨析是非,使人不得為混淆。苟在我者雜亂而无别,則无以正人,故先辨兩卦之體,曰剛柔分天下之理。動則可以除害,震取其動也。明則可以照姦,離取其明也。合二體之性,將兼用之,故次曰動而明。震動矣,明或不足以察之。離明矣,動或不足以行之。用獄之道猶闇也,惟動與明合,然後噬嗑之義備而顯,故終之以雷電合而章。此彖次第之言也。柔得中謂五也,謂自初上而為五,故得中。何以知其然?以否卦知之也。否之初六既上為六五,否之九五乃下為初九,上下相交,塞者所以通也。夫卦遇離者多矣,无不以火為象。今以電為言者,蓋電之為明,光耀變化,燭幽暗而人不測,其察物照隐,非若火之暴著,故噬嗑之用獄、豐之折獄以之。雖然,旅亦用刑之卦也,而象之于離,直謂之火者,蓋獄與刑之異也。刑者,昭明暴白,與衆棄之,與用獄不同。又隱微之照,亦戒太甚,此旅之不留獄,所以直言山上有火也。
集傳曰:自易失其傳,參之以申、韓之學,人君用明斷决行有司之事,其弊至于刻薄少恩。蓋言人君當以仁為主也。然則彖何以指其不當歟?曰:五之位,非剛健中正者居之,必有不當位之失。至其用之刑獄,雖不當位,猶利焉。故其象曰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侯果曰:坤之初六,上升乾五,雖則失位,文明以中,不失情理,故利用獄。
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六之五,剛柔交,故亨也。坎為獄,艮為手,離為明,四以不正,繫于獄中。李鼎祚曰:四在頤中,齧而後亨。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呂刑曰:惟察惟法,其審克之。審克而察,則明罰之謂也;審克于法,則勑法之謂也。罰欲小大皆當,恐其有所蔽,故明罰所以取于離;法如天威之行,恐其動之妄,故勑法所以取于震。然明罰者必先勑法,故内震而外離。非特如此,罰者刑之輕,法者刑之本。于其輕者猶致明焉,則其於重者可知;于其本致勑矣,則刑之所加亦可知也。集傳謂勑當作敕,蓋本字林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刑加于已然之後,苟懲于有犯之初,猶足戒也。過是,則千里之行始于足下,小人之惡不可制矣。屨校滅趾,所以懲其初也。何則?趾所以行,屨所以納,踐履不正,則屨趾乃為惡之本。用獄者,屨校之所以止其行也。被校者苟知畏昔之所行,今不復行,安得有咎?不知畏而繼復有行焉,滅耳之凶馴至矣。滅,没也,如滅木之滅屨校而没其趾,聖人止絶妄動之意亦至矣。震為足,初居足之下為趾。震,木也,以足置木校也。互體艮,所以止其行。鼎祚易謂震為足,坎為校,震没坎下,故屨校滅趾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滅趾、滅鼻、滅耳,卦之文若同,而其義異。初之滅趾,上之滅耳,謂刑者。六二滅鼻,謂用刑者。謂受刑者,故于滅趾曰屨校,于滅耳曰何校,言其以校滅也。謂用刑者,故于滅鼻曰噬膚而已。是安得以字類而概求之哉?馬融謂柔脆肥美曰膚,蓋淺而易噬者也。猶人有犯而非強梗,用刑者雖不加深刻,而其人已服矣。六二中正之材,見于噬嗑者,宜如是也。然六二乘剛,不專于用柔,故至于滅鼻。鼻所以通内外之息,凡獄情之不密,私意可行者,皆由中外不嚴。今滅鼻而使不得通,則所以治獄者,誠若雷電之不可測矣。大抵六二所以得用刑之中,乘剛所以資六二之正,噬膚而滅鼻,固其理也。或問:以六二而滅鼻,无乃深乎?曰:滅鼻非深也,謹其事而加嚴而已。荀爽集解艮為鼻,四、三、二,艮之象,而初以陽塞其下,所以為鼻者,不得通矣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周官:腊人掌田獸之脯腊膴胖之事。鄭氏謂:腊,小物,全乾。乾,獸之全體,而噬之,至難合也。六以隂柔之才,治強梗之間,使其當位,或足以得其情。六既居三于位,不當強梗者,尚肯伏乎?非但罪之不伏,尚能中我以禍。傳曰:厚味實腊毒。腊之為物,不惟難噬,又且有毒。噬者遇毒,如六三之遇強梗也。或問:強梗之獄固難治,然亦何能毒我?是不知邢侯、雍子争田之獄,久而无成。邢侯至殺理官于朝,其毒深矣。六三承剛于下,有應于上,止于小吝,无咎,非腊所能中。要是三在坎體,用獄之毒,不可不謹也。
虞翻曰:三在膚裏,故稱肉。離日熯之為腊,坎為毒,故噬腊肉遇毒。毒謂矢毒也。失位承四,故小吝。與上易位,利用獄成豐,故无咎也。
荀爽曰:腊謂四也。三以不正,噬取異家,法當遇罪,故曰遇毒。為艮所止,所欲不得,故小吝也。所欲不得,則免于罪,故无咎矣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子夏傳胏作脯,非也。自二以上四爻,所以分治之難易,噬胏獨易于噬腊,比乾肉已難矣。說文謂胏,古文為,食所遺也,蓋肉之附骨者。鄭氏禮謂薄析為脯。考此,則難易分而子夏之說破矣。四以有為之才,得剛直之道,其去間如頤中之物,无甚難者。然猶有遺肉不能盡,則以所居未正,故象曰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物之剛直,莫如金矢發之可以中人之情實,不可以鈞金束矢之義求之。二、三、五坤土,而九四堅剛在乎土中,故有金矢之象。陸績謂肉有骨曰胏,揚雄謂含食所遺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二、五皆以隂柔之才,動不過中,又能乘剛資之以為用,而所噬乃難于二,何也?二,臣也。履中有助,盡公而能使私隙不通,則已无咎也。五居尊位,雖聽訟非其職,而刻制决斷之權係焉。發崇責深,非若噬膚者,以淺易可辨,故惟貞厲可以无咎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中謂五也,而剛乃謂四也。人君得有為之臣如九四者,付之以強梗,而用之以中,乾肉不能為害也。慄慄危懼,常使哀矜而勿喜,此貞厲之道也。雖然,五在離體之中,火也。金遇火而變,亦猶人主攬天下之權,雖司寇、三公告其成,而生之、殺之、刑之、宥之,惟吾所以制一時之命。此黄金之異乎金矢而噬腊胏者,亦不得同其利也。兹其所以為得當歟?集傳謂五與上易成兑口,故噬乾肉。虞翻曰:位當離日,中烈,故乾肉。變得正,故无咎。或謂離自乾來,故四、五皆為金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聖人存滅耳之戒,而昬塞者不知畏。罪大惡積,至乎滅耳。滅耳者,噬之終,校之極。孔子所謂死期將至者,尚可用哉?聖人之戒,為餘人設也。若曰有聰不明者乎?于此可以知畏矣。耳司聽,聰者聽之德,聰則明矣。聰不明,則是廢其耳而不用。韓愈為張籍言于李遜曰:盲于心者皆是。夫心可謂之盲,則耳可謂之不明矣。互體坎,坎為水,内景也。聽无内景之明,聞法不畏,聞惡不改,校而滅之,是謂稱物而平。
施康成曰:離為槁木,坎為耳,木在耳上,何校滅耳之象也?
<經部,易類,周易窺餘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