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十甲子納音亦從納甲而生,一律納五音,十二律納六十音也。納音雖同,而立法有三。
其本之《內經》者,五音始於金,傳火、傳木、傳水、傳土,其叙也。(乾納甲,坤納癸,為之始終,故納始於乾金,終於坤土。)
同位娶妻,隔八生子。甲子金之仲(三元首仲,次孟,次季),娶乙丑,下生壬申金之孟,娶癸酉,上生庚辰金之季,娶辛已,下生戊子火,自戊子已丑轉丙申丁酉,轉甲辰乙已,火之仲孟季畢焉。自壬子癸丑轉庚申辛酉,轉戊辰己已,木之仲孟季畢焉。自丙子丁丑轉甲申乙西,轉任辰癸已,水之仲孟季畢焉。自庚子辛丑轉戊申己酉,轉丙辰丁已,土之仲孟季畢焉。以上為陽律起甲午,乙未轉壬寅,癸卯轉庚戍辛亥,皆金也。戊午已未輚丙寅丁卯,轉甲戍乙亥,皆火也。壬午癸未轉庚寅辛卯,轉戊戍己亥,皆木也。丙午丁未轉甲寅乙卯,轉壬戍癸亥,皆水也。庚午辛未轉戊寅乙卯,轉丙戍丁亥,皆土也。以上為陽呂。此一法也。
葛稚川曰:子午屬庚(納甲震初爻庚子庚午),丑未屬辛(巽初爻納辛丑辛未),寅申屬戊(坎初爻納戊寅戊申),卯酉屬巳(離初爻納己卯己酉),辰戌屬丙(艮初爻納丙辰丙戌),己亥屬丁(兌初爻納丁巳丁亥)。一言得之者宮與土(所屬者即是一言而得),三言得之者徵與火(如戊子戊午,戊之去庚,數之有三也。餘準此),五言得之者羽與水(如丙子丙午,丙之去庚為數五也),七言得之者商與金(如甲子甲午,甲之去庚為數七),九言得之者角與木(如壬子壬午,壬之去庚為數九),此一法也。
子午之數九(九者黃鐘之數,子為十一月,其律黃鐘,午為子衝,故其數同),丑未八(丑十二月,故殺于九),寅申七,卯酉六,辰戌五,己亥四,甲已之數九(甲為子于已為甲妃其數同),乙庚八,丙辛七,丁壬六,戊癸五。揚子雲太玄之數,其推納音以火土木金水為序,甲子乙丑金者,甲九子九,乙八丑八,積三十四以五除之餘四,故為金。丙寅丁卯火者,丙七寅七,丁六卯六,積二十六以五除之餘一,故為火,餘準此。此一法也。
按律書,同位娶妻,如黃鐘與大呂同位為妻。隔八生子,黃鍾三分損一,隔八生林鍾為子。今甲子黃鍾與乙丑大呂,同位謂之娶妻是矣。而甲子之隔八為卒未林鍾,何以甲子不能生之也。蔡邕云:陽生陰為下生,陰生陽為上生。今陽不能生是,但有上生而無下生也。以甲子為上,癸亥為下,則又皆下生,而上生無十之一二也。
內經之法與律書不能盡合矣。稚川言:中央總黃天之氣一,南方丹天之氣三,北方玄天之氣五,西方素天之氣七,東方蒼天之氣九,皆奇數而無偶數,而一之屬土,三之屬火,五之屬水,七之屬金,九之屬木,亦不知其何義也。揚子雲謂:子之數九從黃鍾之管,則丑當從林鍾,而六寅當從太簇,而八十二月各有其律,何以有從有不從耶。是故必欲定納音之法,當以京房六十律與甲子分配,以之上生下生,始無敝耳。
內經納音圖
∣ 陽 ∣ 陰 ∣
甲子乙丑金,丙寅丁卯火。
戊辰己巳木,庚午卒未土。
壬申癸酉金,甲戌乙亥火
丙子丁丑水,戊寅巳卯土。
庚辰辛巳金,壬午癸未木。
甲申乙酉水,丙戌丁亥土。
戊子己丑火,庚寅辛卯木,
∣ 律 ∣ 呂 ∣
壬辰癸巳水,甲午乙未金。
丙申丁酉火,戊戌巳亥木。
庚子辛丑土,壬寅癸卯金。
甲辰乙巳火,丙午丁未水。
戊申己酉土,庚戌辛亥金。
壬子癸丑木,甲寅乙卯木。
丙辰丁巳土,戊午己未火。
庚申辛酉木,壬戌癸亥水。
葛稚川納音圖
一言宮屬土 | 庚子庚午 | 辛丑辛未 | 戊寅戊申 |
己卯己酉 | 丙辰丙戌 | 丁巳丁亥 | |
三言徵屬火 | 戊子戊午 | 己丑己未 | 丙寅丙申 |
丁卯丁酉 | 甲辰甲戌 | 乙巳乙亥 | |
五言羽屬水 | 丙子丙午 | 丁丑丁未 | 甲寅甲申 |
乙卯乙酉 | 壬辰壬戌 | 癸巳癸亥 | |
七言商屬金 | 甲子甲午 | 乙丑乙未 | 壬寅壬申 |
癸卯癸酉 | 庚辰庚戌 | 辛巳辛亥 | |
九言角屬木 | 壬子壬午 | 癸丑癸未 | 庚寅庚申 |
辛卯辛酉 | 戊辰戊戌 | 己巳己亥 |
楊子雲積數納音圖
甲子乙丑三十四 | 甲申乙酉三十 | 甲辰乙巳二十六 |
丙寅丁卯二十六 | 丙戌丁亥二十二 | 丙午丁未三十 |
戊辰己巳二十三 | 戊子己丑三十一 | 戊申己酉二十七 |
庚午辛未三十二 | 庚寅辛卯二十八 | 庚戌辛亥二十四 |
壬申癸酉二十四 | 壬辰癸巳二十 | 壬子癸丑二十八 |
甲戌乙亥二十六 | 甲午乙未三十四 | 甲寅乙卯三十 |
丙子丁丑三十 | 丙申丁酉二十六 | 丙辰丁巳二十二 |
戊寅己卯二十七 | 戊戌己亥二十三 | 戊午己未三十一 |
庚辰辛巳二十四 | 庚子辛丑三十二 | 庚申辛酉二十八 |
壬午癸未二十八 | 壬寅癸卯二十四 | 壬戌癸亥二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