欽定四庫全書 易原卷七
宋程大昌撰
孔穎達揲圖【孔之揲法不與易應,今用其說為圖,貴其誤易也】。
第一大揲,係用右手數,左蓍扐一掛一,當共為二。
孔氏謂此左蓍揲竟便為第一大揲,則其乖誤之由也。今取其誤揲者立圖以正其失,而策扐多少不可預定,則遂因前純乾一爻之策以立凡例,例立而他爻悉可類推矣。孔之說固不能知乾爻當時之策,姑借乾之扐策為言,免辭費耳。
掛一、係第一大揲,故有掛。
不為扐之蓍, ,七,凡四十七。
第二大揲,係用左手數,右蓍无掛,其右扐為三正,名三扐。
扐【右手餘三】,无掛。
不為扐之蓍, ,四,凡四十四。
<經部,易類,易原,卷七>
右按,正義概叙數扐出策之例曰:易十八變而成卦者,每一爻有三變。其謂三變者,明列第一揲、第二揲、第三揲,而總之以為三變也。此其所記三變與易合矣,而所從識變則誤也。其言曰:既分天地,天于左手,地于右手,乃四四數天之數,是為一揲,則是用右手數左者,便名之以為第一大揲也。
又曰:以四四數地之數,又為一揲,則是以左手數右,遂為第二大揲也。夫左右手交揲者,既已命為兩揲,猶當更出一揲,乃可應三變之數,則遂 然礙誤,推衍不行,今别出于後。
<經部,易類,易原,卷七>
孔氏既命兩小揲為兩變矣,則所闕者第三變耳。又以四十四蓍分二數之,暨其左揲所扐,又復為二,則三大揲皆足,而三變已竟,巳可畫之為爻矣。而其右握半蓍尚未經揲也,爻巳成而蓍無所寘其勢,遂當棄而不用矣。夫惟以蓍出卦,而蓍不盡用,遂有棄者,此其為誤,不待他辨矣,則安可循其法以求通乎易也?
畢中和法:三指皆銜一小指,併掛三奇。
按,畢中和法誤,全在于祖襲孔氏而已。孔氏以三小揲為三大揲,則是指一大揲而半者,遽云三變已足也。夫惟論揲既失其本,故其推衍輒皆礙泥,而畢氏又以其三小揲所出之扐分列三指,又三扐皆出掛一,則又因誤增誤也。
兩,兩儀也。兩儀者,天地也。數之五十者,既虛其一以象太極,遂以四十九蓍分左右手對握之,是從虚一之後分以為二,如太極生兩儀然也。
從左握取一蓍,掛之左手指間,故曰掛一也。三者,三才也。所掛之一,與左右握而三者,象兩儀之大,而人參其間也,故易之未重也。乾坤之爻,皆三其畫,而與天地人相應,正本此也。
揲者,猶數【上聲】也。自數扐數策,悉皆積四數之,故曰揲四也。【詳見兩儀生四象論】。
奇者,所掛之一也。既左右數而得其扐矣,則取掛指奇蓍,混已扐者而别寘一所,是謂歸奇于扐也。
四十九蓍既分兩手,先以右手數左蓍,而疊四計之,至全四已盡。其有餘數,或一或二或三,皆謂之扐也。全四盡矣,而最後一揲,猶是全四,亦當為扐也。故扐者,盈四之外所餘之數也。得此餘數,則遂别而置之矣。已又以左手而數右蓍,其當揲當餘,悉如左法。其有餘扐,則亦皆左扐,同寘一所,仍以掛一合諸此之左右兩扐,直待三大揲俱竟,乃始取夫不嘗為扐為掛者,而數以為策,此揲法凡最也。若其所從為揲,則大小有異矣。左之數右,右之數左,則兩手交揲之揲也。每左右交揲既竟,乃始見扐。凡三去其扐,而其存者乃始為策。策見而後三變皆足,三變足而一爻成,其在十八變中,則此之三變始得畫為一爻也。故左右交揲凡六周徧,而為生爻之揲者,始三也。此二者語複而難明,孔穎達坐此致誤。予故别其分際,而異其名稱。凡曰小揲者,皆左右交揲之謂也。曰大揲者,總兩小揲之成,以為一揲也。此之一大揲,蓋十八變中之一變也。用此致别,庶其不雜也。
扐者,數之餘也。古扐亦為阞。考工記:輪人以轂圍之阞捎其數。鄭氏曰:阞,三分之一也。扐又為仂。王制曰:祭用數之仂。鄭氏釋之曰:算今年一歲經用之數,用其什一也。扐之為泐。考工記曰:石有時以泐。鄭司農釋之曰:讀如易記蓍之扐。太元則遂直書為艻。范望釋之曰:今之數十,取出一名以為艻,蓋以識之也。合古語考之,則泐、扐、仂,艻也者,皆以為餘義也。至唐人始謂蓍之銜指者為扐,故畢中和又有第一指、第二指、第三指法也。張載、程頤不安其說,而皆本太元之語,以扐為餘。今會古語以求經指,而皆與之合,則張、程之說信,而畢氏誤也。夫古謂餘數為扐,以其分合皆屬人手,故字亦從手,不必掛諸指間乃始為扐也。繫辭言歸奇於扐,是奇與扐明為二事矣。又言再扐而後掛,則扐與掛亦二事也。孔穎達正義以左右兩手之餘為扐,復為奇,為四揲之餘,則是奇與扐當合為一,而易語何緣兩出也?粗【按:粗疑祖之訛】此言之,已知張、程二子說經有指矣。
自唐以前,孔穎達、畢中和皆誤以扐為策,又以策為餘,皆失之也。至張、程出,乃始正之。此兩論者,不必他辨也。乾之二百一十六策者,夫子固已名之為策矣,而此之二百一十六策者,乃其積六爻所得而會言之也。一爻三十六,故六爻二百一十六,則張、程以見存之蓍為策,其語正與夫子合矣。若孔、畢之論,則誤也。十八揲者,當有六掛,六掛自為六蓍矣,而夫子嘗言歸奇於扐,以象閏也。若果以扐為策,則二百十六策之上,當更增六掛之六蓍也,是其策當為二百三十有二也。此數也,可數焉而知也,則孔、畢之言,不合易甚明也。
天度多于日躔,故嵗嵗常有餘度,大率首尾五嵗,則置再閏以受之,所謂歸餘于終者也。蓍之總數,猶天之有度也,故其掛一之一,與夫既揲之扐,皆溢出策數之外,正如日躔不盡天度,而積餘以成其閏也。故五嵗嵗再閏者,舉其凡也。載考古歷,大抵前閏後閏,多以三十二月而離立相望也。假如第一閏在甲年七月,則第二閏在丁年二月,第三閏在已年十月,第四閏在壬年六月,雖數疏不皆如此之齊,姑舉四閏而率其大致,則三年間常以一年遇閏,兩年無閏,故蓍之三大揲而才用一掛者,固倣此為象也。初年遇閏者,第一大揲有掛者也。 乎閏之兩年而皆無閏者,則第二、第三大揲有扐無掛者也。夫聖既用掛一識閏矣,猶恐夫人之未察也,則又從而詳之曰五嵗嵗再閏。故再扐而後掛者,見前之歸奇象閏者,第一大揲之掛也。後之再扐而後掛者,必待夫有扐無掛者,率至於再而後始復有掛也。通前後言之,是大三揲皆周,而第四大揲乃始再掛也。凡掛皆一,而一即奇也,奇之象即閏也,此聖人借閏記掛之詳也。
凡左右交揲也。徧在十八變中,姑名一變。在三大揲中,則名第一大揲也。自此更有兩大揲,乃成一爻。方其三大揲之已時,一欲再也。凡嘗記扐之蓍,自存一處,不入第二小揲數内也。第二大揲既已見扐,其記扐之蓍,亦不入第三小揲數内也。須三大揲皆竟,其見存之蓍不嘗為扐者,隨多少數之,一蓍即為一策,至此而後方名策數也。凡三小揲者,其分揲記餘,或左或右,或先或後,皆同一法。惟第二大揲、第三大揲悉不掛,是為異耳。其曰再扐而後掛,言歸奇之後,兩經記扐,乃始再有一掛。故凡其當掛者,是皆三大揲中第一大揲也。三大揲中後兩大揲,皆不當掛一也。諸家或有書掛為卦者,下文十八變成卦,始為爻卦。而此之掛一,與夫再扐而後掛,皆取銜諸指間以為之義也。則當再扐而掛之時,未遽及乎成卦也。是凡書掛者、卦者,皆誤也。
枚數事物,是謂數。得數而記之以蓍,是之謂策。諸家多雜揉其名,則經指全失矣。名既亂,則實因以紊,不可不辨正之也。天地之五十五,河圖之四十五,大衍之五十,蓍之四十九,皆謂之數,不得為策也。蓍既揲,盡去其奇與扐者,不以為數,而數其蓍之不為奇扐者,是名策數也。易曰乾策若干,坤策若干是也。奇扐與策,常以多少對分四十九數,奇扐多則策數少,奇扐少則策數多,率而計之,則不過四大數耳。凡初一大揲,合奇扐得五。第二大揲,獨數【上聲】,扐數得四。第三大揲,亦獨數扐數,又遂得四。此世之所謂三少也。【三少三多,與夫一少兩多,一多兩少,凡其少多云者,其扐數也。奇扐者,蓍之不為策用者也。予之所是者,洛法也。則其數多少,當以見存記策之蓍為正,而復仍唐語以奇扐為數者,策與奇扐常對分四十九蓍,奇扐有數,而策數亦可暗數也。為其語據要易曉,予故因之】。合此三者而數之,奇與扐居十三,則四十九蓍所存者三十六,以四四數之,其為四者凡九矣。九四三十六,是為得三十六策也。九者乾數,是為乾卦一爻之策也。合重爻之六而言,則其策二百一十六也。此其四大數之一也。第一大揲合奇扐而得九,第二大揲獨數扐數而得八,第三大揲又獨數扐數而又得八,世所謂三多也。合此三者,而奇扐既居二十五矣,則四十九蓍所存者二十四也。更以四四數之,其為四者凡六也。四六二十四,是謂得二十四策也。六者坤數,故為坤卦一爻之策。合重爻之六而言,則其策百四十四也。此其四大數之二也。世之名兩多一少而為少陽者,謂三大揲之間,通其扐數,有一箇九,有一箇八,又有一箇四,合而數之,是為二十一也。【此正義語也。因數論數,語繁則理紊。此雖不文,貴其易曉,故因之】。或有二箇八,而又有一箇五,亦二十一也。奇扐既為二十一,則存而為策者二十八也。四七二十八,故在易數為七,而震、坎、艮本之以成其卦也。此四大數之三也。世之名兩少一多者,謂三大揲之間,通奇扐有四有五,而又有八,則十七也。或時有兩箇四、一箇九,亦十七也。奇扐既為十七,則存而為策者三十二也。四八三十二,故在易數為八,而巽、離、兌得之以成其卦也。此四大數之四也。四大數既具,而八初卦可爻可畫矣。八初卦既出,而六十四卦亦遂可重矣。故四大數者,易卦之所從出也。
孔穎達謂四度經營是也,而不指乎何者為營,何營而四也。韓康伯曰:分二,一也;掛一,二也;揲四,三也;歸奇,四也。故孔氏因之而不復申言也。易者,以變易為義,但一事而前後相變者,皆謂之易也。四營既足,計其歸揲,方為第一大揲耳。未及乎三扐而出策也,而未能遽以成爻也,而遂云成易者,蓋四十九蓍既當置扐歸奇,依前後兩大揲者,皆從已減之扐,已掛之一,而數見蓍以為之數,是其變易之理,已肇于四營之初也。且如乾爻第一大揲已足,則左一右三,與夫小指之一,共去四蓍,而第二大揲之蓍,止存四十有四也。則四十四者,已異乎四十九之全矣。為夫變易之已成于此,故命其所始而曰成易也,非謂易書遽成乎此也。易于四營之下, 為之言曰:十有八變而成卦。夫十有八變者,積三大揲而六之數也。三大揲者凡六,而後積六爻以成一卦,則夫四營成易者,爻猶未及成也,而安肯遽云能成重卦之易也?然則其謂成易者,蓋指變易之理而已也。或疑此語太蚤,此泥文無見者也。乾坤之能為易緼也,為其奇耦已具,則變化遂且藏蓄于此也。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者,以其隂陽既已有象,則變化亦遂有地也,非謂乾坤對列而羲文之書遂成乎此也。
又曰:乾坤毁則無以見易。乾坤豈誠有毁也哉?剛柔之用既失其宜,則交應之位亦紊其常,故曰易不可見也。變易之道不可得見,則乾坤無以周冒乎六十二卦之上矣。故易之毁也,成也,必其倣此以求,乃為有得也。若謂一爻方成,易則隨具,無是理也。劉、朱二子執易有太極一語,而求太極于易書之中,蓋昧此也。
三大揲既足,而隨策畫爻,是蓍之三變已成一爻也。重卦成卦之後,一卦皆六其爻,故有十八變乃成一卦也。變即易也,欲異其文,故曰十有八變。十有八變者,猶曰十有八易也。其例則如掛一之一,即為歸奇之奇也。一之與奇,名異而實同也。聖人推原三變于四營之初,而總合十八變于六爻之成,語簡而交相發也。
正義曰:再扐而後掛者,既分天地,天于左手,地于右手,乃四四揲之天數最末之餘歸之,合于扐掛之一處,是一揲也。又以四四揲之地數最末之餘,又合于前所歸之扐而總掛之,是再扐而後掛也。程子曰:孔氏命餘數為奇,謂掛于指間為扐,固有非之者矣,而吾亦未遽必其言之非也。然既不以奇為一,則夫掛一也者,求諸易語,未見歸此一于何地,而孔氏元無所據,遂合掛扐為一,已非易指矣。况若并掛扐以為一義,則夫易謂再扐後掛者,猶曰再掛而後掛,聖人著語,恐不肯如許也。用張載之說推之,則奇者一也,扐者餘也,揲四既竟,乃始有扐,有扐矣,乃以所掛之一歸之,則易語之謂歸奇于扐者, 乎其有指也。以此見孔氏之于掛扐二義,既不得其辨矣,而其揲法,又自與其所記策數乖戾也。正義下文申記策數,謂三變中第一變,是從左右蓍交數已竟者,而名為一變也。是通三小揲,乃始成其為一大揲也。而孔之揲法,則遂以左蓍為第一大揲,以右手為第二大揲,則其為第三大揲者,固當再取不扐之蓍,分為二而數之矣。此既分二法,當先數左蓍,左蓍既竟,則在孔法中已是第三大揲矣,而其右蓍猶有一半在手也。不知此之半蓍,其將安歸耶?方欲再數,則三揲已足,無所用數矣,則此半蓍遂當棄諸不用,而已不知在易名為何法也。故予詳觀正義,三揲所得之數,四數所定之策,皆與義合,而獨于三揲出數之初,全與易戾。孔氏實嘗問諸知蓍者,其人告以三揲得數之實矣,而其三揲所從出數者,不肯盡以實告,此挾術者之常態也。不然,則孔氏揲法既已先誤,安能以戾易之揲,而出應易之策也?
第一指【餘一益三,餘二益二,餘三益一,餘四益四】
第二指【餘一益二,餘二益一,餘三益四,餘四益三】
第三指同第二指。
右揲蓍數。卦從下起,指亦自下始。第一指法地,故益成偶。第二法天,故益成奇。第三法人,故同天。
第一指【遇一益三并掛一為五,遇三遇二並謂之少,與一同】。
第二指【遇一益二,并掛一為四】。
第三指【遇一益二,并掛一為四】。
右三指俱遇少,通計十三策。其餘三十六策,四四運之得九,為老陽。故易繫云: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。注云:乾爻九,一爻三十六策,六爻二百一十有六。
第一指【遇四益四與掛一為九】。
第二指【遇四益三與掛為八,遇三亦同】。
第三指【遇四益三與掛為八,遇三亦同】。
右三指俱遇多,通計二十五策,其餘二十四策,四四運之得六,為老隂。故易繫云:坤之策百四十有四。謂隂爻六,一爻二十四策,六爻百四十四。
右劉禹錫著畢中和揲法,凡七八九六,各立之譜。今姑摘此三者論之,以概其餘焉耳。程子曰:孔之說揲既誤,而畢又因誤增誤也。蓋其别凡五也。三揲者,四十九蓍,三聚而三分之,以嘗三更其揲,故云第一第二第三揲也。孔之分左右手為兩揲,而各出一數,予前已辨其誤矣。畢氏又因扐為掛,遂并三揲于三指,則其誤全與孔同也。此其一誤也。至于每遇某數,則益以某數,則尤其可笑者也。易因隂陽以言天道,故揲之四也,以四時為則,而本天五以求變也。夫其揲四變五,自然之造化在焉。故聖人齋戒其心,洗滌其私,虛已以聽。凡其占也,預在四四全數之内者,則録之而用以出策。其溢出四全數之外而餘焉,或一或二三以及乎四,則皆去之,而名以為扐也。其存其去,或多或少,惟蓍是聽,而未嘗敢以已意參焉。故得數則為自然之數,而所告亦自然之吉凶也。易之說蓍曰問焉,而以言其受命如響,无有遠近幽深,遂知來物。夫問者,人也。受人之問而響應者,蓍也。如畢氏自以意增益,則是雖嘗致問于蓍,而實取決于已也。又其說曰:第一指法地,不問所得奇耦,悉當益使成耦。第二指法天,亦不問所得奇耦,皆當益使成奇,不知何所本而言也。如是則得奇必使成耦,得耦必使成奇,直及本占而畢之,全無其理也。此其二誤也。易之掛一象三也者,謂第一大揲也,後兩大揲則皆不掛,今其譜例三指皆掛,則三誤也。四十九蓍若通左右兩小揲而計扐數,則四十九者除其一以為掛,而四十八者之在揲也,左若餘一則右必餘三,左若餘三則右必餘一,無有兩遇皆一之理。惟其以右之揲左者為第一大揲,而以左之揲右者為第二大揲,而又每揲率皆掛一,則或連有三一,然此之兩揲可以應二指所銜,而其第三指雖可再取先蓍以為揲左之用,而右蓍之无所歸併,亦由孔穎達之誤也。此四誤也。抑嘗取其老隂之譜,而本易語以求之,去其所妄益,計其所實遇,則三遇皆四,并初揲當有掛一,正十三也,去十三得三十六,正老陽也。今其三指所益凡十,又增易法所无之兩掛,遂成二十有五,去二十五則策當二十四,正老隂也。夫其實占當得老陽,而以私意增變,遂且轉為老隂,不既可笑矣乎?此五誤也,而他誤有不必辨正也矣。
易原卷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