师。贞。丈人吉。无咎。
夫能自讼。则不至于相讼矣。相讼而不得其平则乱。乱则必至于用师。势之不得不然。亦拨乱之正道也。但兵凶战危。非老成有德之丈人何以行之。佛法释者。蒙而无过。则需以养之。蒙而有过。则讼以改之。但众生烦恼过患无量。故对破法门亦复无量。无量对破之法名之为师。亦必以正治邪也。然须深知药病因缘。应病与药。犹如老将。善知方略。善知通塞。方可吉而无咎。不然。法不逗机。药不治病。未有不反为害者也。
彖曰。师。众也。贞。正也。能以众正。可以王矣。刚中而应。行险而顺。以此毒天下。而民从之。吉。又何咎矣。
用众以正。谓六五专任九二为将。统御群阴。此王者之道也。兵者不得已而用之。犹药治病。故名为毒天下。佛法释者。师是众多法门。贞是出世正印也能以众多法门正无量邪惑。则自利利他。可以为法王而统治法界矣。刚中则定慧庄严。随感而应。虽行于生死险道。而未尝不顺涅槃。以此圆顿妙药。如毒鼓毒乳。毒于天下。而九界之民皆悉从之吉。又何咎矣。
象曰。地中有水。师。君子以容民畜众。
地中有水。水载地也。君子之德犹如水。故能容阴民而畜坤众。容民即所以畜众。未有(片*戈)民以养兵者也。为君将者奈何弗深思哉。佛法释者。一切诸法中。悉有安乐性。亦悉具对治法。如地中有水之象。故君子了知八万四千尘劳门。即是八万四千法门。而不执一法。不废一法也。此是善识通塞。如抚之则即民即兵。失之则为贼为寇。
初六:师出以律。否臧凶。
大司马九伐之法名之为律。师出苟不以律。纵令徼幸成功。然其利近。其祸远。其获小。其丧大。故凶。孟子所谓一战胜齐遂有南阳然且不可也。佛法释者。初机对治之法。无过大小乘律。若违律制。则身口意皆悉不善而凶矣。
象曰师出以律。失律凶也。
九二。在师中吉。无咎。王三锡命。
以大将才德。膺贤主专任。故但有吉而无咎也。陈旻昭曰。九二以一阳。而五阴皆为所用。不几为权臣乎。故曰在师中吉。以见在朝则不可也。佛法释者。有定之慧。遍用一切法门自治治他。故吉且无咎。而法王授记之矣。
象曰。在师中吉。承天宠也。王三锡命。怀万邦也。
自古未有无主于内。而大将能立功于外者。九二之吉。承六五之宠故也。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。故三锡命于贤将。即所以怀万邦。佛法释者。承天行而为圣行梵行等。所谓一心中五行。故为法王所宠。而授记。以广化万邦也。
六三。师或舆尸。凶。
不中不正。才弱志刚。每战必败。不言可知。佛法释者。不知四悉因缘。而妄用对治。反致损伤自他慧命。
象曰。师或舆尸。大无功也。
六四。师左次。无咎。
虽柔弱而得正。不敢行险徼幸以自取败。故无咎也。佛法释者。此如宣律师不敢妄号大乘。
象曰。左次无咎。未失常也。
六五。田有禽。利执言。无咎。长子帅师。弟子舆尸。贞凶。
柔中之主。当此用师之时。仗义执言以讨有罪。固无过也。但恐其多疑。而不专任九二之长子。故诫以弟子舆尸。虽正亦凶。佛法释者。田中有禽。妨害良禾。喻心有烦恼。妨害道芽也。利执言者。宜看经教以照了之也。然看经之法。依义不依语。依了义不依不了义。依智不依识。若能深求经中义理。随文入观。则如长子帅师。若但著文字。不依实义。则如弟子舆尸。虽贞亦凶。此如今时教家。
象曰。长子帅师。以中行也。弟子舆尸。使不当也。
上六:大君有命。开国承家。小人勿用。
方师之始。即以失律凶为诫矣。今师终定功。又诫小人勿用。夫小人必徼幸以取功者耳。苏氏云。圣人用师。其始不求苟胜。故其终可以正功。佛法释者。正当用对治时。或顺治。或逆治。于通起塞。即塞成通。事非一概。今对治功毕。入第一义悉檀。将欲开国承家。设大小两乘教法以化众生。止用善法。不用恶法。傥不简邪存正。简爱见而示三印一印。则佛法与外道几无辨矣。
象曰。大君有命。以正功也。小人勿用。必乱邦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