增補鄭氏周易卷上
宋王應麟輯
長洲惠棟考補
周易上經
九二,見龍在田,利見大人。
二于三才為地道,地上即田,故稱田也。【集解】,
九二利見九五之大人。【正義】,
九三,君子終日乾乾,夕惕若,厲无咎。
三于三才為人道,有乾德而在人道,君子之象。【集解】,惕懼也【釋文】,
九五,飛龍在天,利見大人。
五于三才為天道。天者,清明无形,而龍在焉,飛之象。【集解】。
上九,亢龍有悔。
堯之末年,四凶在朝,是以有悔,未大凶也。【正義】。
用九,見羣龍无首,吉。
六爻皆體乾,【一作龍】。羣龍之象也。舜既受道,【道一作禪】。禹與稷、契、咎繇之屬並在于朝,【後漢郎顗傳注、班固傳注】。
萬物資始乃統天。
資,取也。統,本也【釋文】。
大人造也,【造,徂早反】。
造,為也【釋文】。
文言傳:【附】。
君子體仁,足以長人。
體生也。【文選二十四】。
不成名【釋文】。
當隱之時,以從世俗,不自殊異,无所成名也。【集解】。
確乎其不可拔。
確,堅高之貌。拔,移也【釋文】。
閑邪以存其誠,【會通晁氏云】。
君子進德脩業及時,故无咎。【同上】
聖人作,
作,起也【釋文】。
亢龍有悔,窮志災也。【同上】
利貞者,情性也。【漢上易晁氏同】。
乾始而以美利利天下,【晁氏云】。
履霜堅氷至。
履讀為禮【釋文】。
馴致其道。
馴,從也【釋文】。
六二,直方。
直也,方也,地之性。此爻得中氣而在地上,自然之性廣生萬物,故生動直而且方。【禮記深衣正義】。
龍戰于野。
聖人喻龍,君子喻蛇,【儀禮注:蛇、龍、君子之類】。
必有餘殃。
殃、禍,惡也【釋文】。
為其慊于陽也。【釋文謂鄭作謙,訛】。故稱龍焉。
慊讀如羣公溓之溓。古書篆作立心,與水相近,讀者失之,故作慊。溓,雜也。陰謂此上六也,陽謂今消息用事乾也。上六為蛇,得乾氣,雜似龍。【詩采薇正義】
天造草昧,宜建侯而不寧。
造,成也。草,草創。昧,昧爽也。【文選注三十六】而讀曰能,能猶安也【釋文】
君子以經論。
謂論撰書、禮、樂,施政事,【釋文正義曰:劉表、鄭玄以綸為論字】。
六二,乘馬般如。
馬牝牡曰乘【釋文】。
匪寇,昏冓。
冓,猶會也【釋文】。
君子機不如舍。
機,弩牙也【釋文】。
以從禽也。【從,于用反。釋文】,
蒙。亨。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。初筮告,再三瀆,瀆則不告。
蒙者,蒙。蒙,物初生形,是其未開著之名也。人幼稚曰童,未冠之稱。亨者,陽也。瀆,褻也。筮,問也。㸦體震而得中,嘉會禮通,陽自動其中,德施地道之上,萬物應之而萌牙生,教授之師取象焉。脩道藝于其室,而童蒙者求為之弟子,非已乎求之也。弟子初問,則告之以事義,不思其三隅相況,以反解而筮者,此勤師而功寡,學者之災也。瀆筮則不復告,欲令思而得之,亦所以利義而幹事也。【公羊疏釋文】。
初六,用說桎梏。
木在足曰桎,在手曰梏。【周禮大司寇疏】。
九二,苞蒙。
苞當作彪。彪,文也【釋文】。
順以巽也。
巽當作遜【釋文】。
上九繋蒙【釋文】
需,讀為秀。陽氣秀而不直上者,畏上坎也【釋文】。
光亨貞吉,【釋文云:鄭揔為一句】。
位【音涖】。乎天位【釋文】。
君子以飲食宴樂。
宴,享宴也【釋文】。
九二:需于 【釋文】。
接水者【詩鳧鷖正義引作沙】。
致戎至【釋文】。
辯財曰訟【釋文】。
有孚,咥。
咥,覺悔貌【釋文】。
九二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,其定税三百家,故三百戶也。【雜記正義】,不易之田歲種之,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,再易之田休二歲乃種,言至薄也。苟自藏隱,不敢與五相敵,則无災眚。【正義】,眚,過也【釋文】,
患至惙也,【惙,陟劣反】。
惙,憂也【釋文】。
渝:安貞吉。
渝,然也【釋文】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。
鞶帶,佩鞶之帶。【周禮巾車疏】。
終朝三拕之【拕,徒可反。釋文】。
軍二千五百人為師,多以軍為名,次以師為名,少以旅為名。師者,舉中之言,【王氏】。
丈人吉。
丈之言長,能御衆,有正人之德,以法度為人之長,吉而无咎。謂天子諸侯主軍者。【春官天府疏釋文】,
初六:否臧,凶。【否,方有反。釋文】。
九二,王三賜命【釋文】。
承天寵也。
寵、光,耀也【釋文】。
初六,有孚盈缶。
爻辰在未,上值東井。井之水,人所汲用缶。缶,汲器也。【詩宛丘正義釋文】。
九五:王用三敺【釋文】,失前禽。
王因天下顯,習兵于蒐狩焉,驅禽而射之,三則已法。【一作發】,軍禮也。失前禽者,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,傍去又不射,唯背走者順而射之。不中,則【一作亦】巳,是皆所以失之。用兵之法亦如之。降者不殺,奔者不禁,背者不殺,加以仁恩養威之道。【秋官士師疏:左傳桓四年正義】,
【許六反。釋文】。
畜,養也【釋文】。
九三,輿說輻。
輻伏莬【釋文】,謂輿下縛木與軸相連,鈎心之木是也。【王氏】。
履:虎尾,不噬人,亨。
噬,齧也【音誓。文選十】。
視履考詳:
履道之終,考正詳備。【晁氏】,
通也【釋文】。
后以財成天地之道,輔相天地之宜,以左右民。
財,節也。輔相左右,助也。以者,取其順陰陽之節,為出内之政。春崇寛仁,夏以長養,秋教收斂,冬勅盖藏,皆可以成物助民也。【集解】。
初九,拔茅,【音苖】。茹以其彚征【彚音謂】。
彚,類也。茹,牽引也。茅喻君有絜白之德,臣下引其類而仕之。【劉向傳注】。
九二,苞荒。
荒讀為康,虚也【釋文】。
六五,帝乙歸妹,以祉元吉。
五爻辰在卯,春為陽中,萬物以生。生育者,嫁娶之貴。仲春之月,嫁娶男女之禮,福禄大吉。【周禮媒氏疏】。
上六,城復于隍。
隍,壑也。【詩韓奕正義】。
九五,休否。
休,美也。【文選二十五】。
其亡其亡,繋于苞桑。
苞,植也。否,世之人不知聖人有命,咸曰其將亡矣,其將亡矣,而聖乃自繋于植桑,不亡也。【文選五十二】,猶紂囚文王於羑里之獄,四臣獻珍異之物,而終免于難。繋于苞桑之謂。【集解】,
同人于野,亨。
乾為天,离為火。卦體有巽,巽為風。天在上,火炎上而從之,是其性同于天也。火得風,然後炎上益熾,是猶人君在上施政教,使天下之人和同而事之,以是為人。和同者,君之所為也,故謂之同人。風行无所不徧,徧則會通之德大行,故曰同人于野,亨。【集解】。
六二:同人于宗。
天子、諸侯后夫人無子不出。【儀禮士昏禮疏、詩河廣正義】。
九三,伏戎于莽。
莽,叢木也【釋文】。
九四:乘其庸【釋文】。
大有:元亨。
六五體离,處乾之上,猶大臣有聖明之德,代君為政,處其位,有其事,而理之也。元亨者,又能長羣臣以善,使嘉會禮通,若周公攝政,朝諸侯于明堂是也。【集解】。
明、辯,遰也。
遰,讀如明星晢晢【釋文】。
嗛:亨,君子有終。
艮為山,坤為地。山體高,今在地下。其於人道,高能下下,嗛之象。亨者,嘉會之禮,以嗛為主。嗛者,自貶損以下人。唯艮之堅固,坤之厚順,乃能終之。故君子之人有終也。【集解】。
君子以捊多益寡。
捊,取也【釋文】。
卑以自牧也。
牧,養也。【釋文:文選注十六】。
六四,撝嗛。
撝讀為宣【釋文】。
豫:利建侯行師。
坤,順也。震,動也。順其性而動者,莫不得其所,故謂之豫。豫,喜佚說樂之貌也。震又為雷,諸侯之象。坤又為衆,師役之象。故利建侯行師矣。【集解】。
四時不忒。
忒,差也【釋文】。
象曰:雷出地奮,豫。先王以作樂崇德,殷薦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奮,動也。雷動於地上,萬物乃豫也。以者,取其喜佚動摇,猶人至樂則手欲鼓之,足欲舞之也。崇,充也。殷,盛也。薦,進也。上帝,天帝也。王者功成作樂,以文得之者作籥舞,以武得之者作萬舞,各充其德而為制。祀天地以配祖考者,使與天同饗其功也。故孝經云郊祀后稷以配天,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是也。【集解】,
六二,砎于石,【砎,古八切,謂磨砎也。釋文】。
六三,盱豫。
盱,誇也【釋文】。
九四,由豫,大有得,勿疑,朋盍簪。
由,用也。簪,速也【釋文】。
上六,冥豫。
冥讀為鳴【釋文】。
隨:元亨利貞,无咎。
震,動也;兌,說也。内動之以德,外說之以言,則天下之民咸慕其行而隨從之,故謂之隨也。既見隨從,能長之以善,通其嘉禮,和之以義,幹之以正,則功成而有福。若无此四德,則有凶咎焉。焦貢曰:漢高帝與項籍,其明徵也。【集解:左傳襄九年正義】。
君子以嚮晦入宴息。
晦,宴也。猶人君既夕之後,入于宴寢而止息。【正義】。
出門交有功。
震為大塗,又為日門,當春分,陰陽之所交也。是臣出君門,與四方賢人交,有成功之象也。昔舜慎徽五典,五典克從;内于百揆,百揆時序;賓于四門,四門穆穆。是其義也。【集解】。
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。
甲者,造作新令之日。先之三日而用辛也,欲取改過自新之義;後之三日而用丁也,取其丁寧之義。【正義】
至于八月,有凶。
臨,大也,陽氣自此浸而長大。陽浸長矣,而有四德,齊功於乾,盛之極也。人之情盛則奢淫,奢淫將亡,故戒以凶也。臨卦斗建丑而用事,殷之正月也。當文王之時,紂為无道,故于是卦為殷家著興衰之戒,以見周改殷正之數云。臨自周二月用事,訖其七月,至八月而
觀,盥而不薦。
坤為地,為衆。巽為木,為風。九五,天子之爻。㸦體有艮,艮為鬼門,又為宫闕。地上有木而為鬼門、宫闕者,天子宗廟之象也。【集解】,諸侯貢士於天子,卿大夫貢士於其君,必以禮賓之。唯主人盥而獻賓,賓盥而酢主人,設薦俎,則弟子也。【王氏】,
初六,童觀。
童,稚也【釋文】。
先王以明罰 法。
猶理也【釋文】。
九四,噬乾胏。
胏簀【釋文】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离為槁木,坎為耳,木在耳上。何校:滅耳之象也。【集解】。
聰不明也。
目不明,耳不聰【釋文】。
賁:亨,小利有攸往。
賁,文飾也。离為日,天文也。艮為石,地文也。天文在下,地文在上,天地二文相飾成賁者也。【一云:天地之文交相而成,賁賁然也】。猶人君以剛柔仁義之道飾成其德也。剛柔雜,仁義合,然後嘉會禮通,故亨也。卦㸦體坎、艮,艮止于上,坎險止于下,夾震在中,故不利大行,小有所之則可矣。【詩白駒正義集解】
變也,文飾之貌【釋文】。
无敢折獄。
折,斷也【釋文】。
初九:賁其趾,舍輿而徒【釋文】。
趾足【同上】
義不乘也。【晁氏】
六四:賁如燔如,【燔音煩。釋文】。
六四,巽爻也。有應於初九,欲自飾以適初,既進退未定,故燔如也。【檀弓正義】。
白馬翰如【翰,寒案反。釋文】。
謂九三位在辰,得巽氣為白馬。翰猶幹也,見六四適初未定,欲幹而有之。【檀弓正義】。
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
陰氣侵陽,上至于五,萬物霝落,故謂之剥也。五陰一陽,小人極盛,君子不可有所之,故不利有攸往也。【集解】
蔑貞凶。
蔑輕慢【釋文】。
剥牀以辨。
足上稱辨,謂近膝之下,屈則相近,信則相遠,故謂之辨。辨,分也。【集解】。
切近災也。
切,急也【釋文】。
小人剥廬。
小人傲很,當剥徹廬舍而去。【天官遺人疏】。
復:亨。
復,反也,還也。陰氣侵陽,陽失其位,至此始還。反起于初,故謂之復。陽,君象。君失國而還反,道德更興也。【春秋正義】
七日,來復。
建戌之月,以陽氣既盡;建亥之月,純陰用事;至建子之月,陽氣始生。隔此純陰一卦,卦主六日七分,舉其成數言之,而云七日來復。【正義序】。
商旅不行。
資貨而行曰商,旅客也【釋文】。
无祗悔。
祗,病也【釋文】。
六三,顰復【釋文】。
六四,中行獨復。
爻處五陰之中,度中而行,四獨應初。【漢上易傳】。
中以自考也。
考,成也【釋文】。
有烖眚【釋文】。
異自内生曰眚,自外曰祥,害物曰災【釋文】。
妄猶望,謂无所希望也【釋文】。
无妄之往,何之矣?
妄之言望。人所望宜正,行必有所望。行而無所望,是失其正,何可往也。【後漢書李通傳注】。
天命不右。
右,助也【釋文】。
不菑畬。
一歲曰菑,二歲曰新田,三歲曰畬。【王氏】,
不家食,吉。
自九三至上九有頤象,居外是不家食,吉而養賢。【表記正義】。
煇光日新【絶句】其德。【連下句】剛上而尚賢【釋文】
良馬逐逐。
逐逐,兩馬走也【釋文】。
日閑輿衛【日人實反】。
日習車徒【釋文】。
六四,童牛之梏,元吉,【晁氏謂梏,鄭作角,非也】。
巽為木,㸦體震,震為牛之足,足在艮體之中。艮為手,持木以就足,是施梏【大司寇疏】。
六五,豶豕之牙。
牙讀為㸦【釋文】。
上九,何天之衢。
艮為手,手上肩也。乾為首,首肩之間荷物處。乾為天,艮為徑路,天衢象也。【後漢崔駰傳注】。
道大行也。
人君在上位,負荷天之大道。【文選十一】。
頤:貞吉;觀頤,自求口實。
頤,口車輔之名也。震動于下,艮止于上,口車動而上,因輔嚼物以養人,故謂之頤。頤,養也。能行養則其幹事,故吉矣。二五离爻皆得中,离為目,觀象也。觀頤,觀其養賢與不肖也。頤中有物曰口實,自二至五有二坤,坤載養物,而人所食之物皆存焉。觀其求可食之物,則貪廉之情可别也。【集解】。
觀我朵頤。
朵,動也【釋文】。
大有,慶也。
君以得人為慶。【漢上易傳】。
陽爻過也。【漢上易傳】。
九二,枯楊生荑,老夫得其女妻。
枯【音姑】。謂无姑。山榆,【羊朱反】。荑木更生【音夷】。謂山榆之實【釋文】,以丈夫年過娶二十之女,老婦年過嫁三十之男,皆得其子。【詩桃夭正義】,
六三,檢且枕。
木在手曰檢,在首曰枕【釋文】。
六四,尊酒簋貳,用缶,内約自牗。
六四上承九五,又㸦體在震上,爻辰在丑,丑上值斗,可以斟之象。斗上有建星,建星之形似簋。貳,副也。建星上有弁星,弁星之形又如缶。天子大臣以王命出會諸侯,主國尊于簋副,設玄酒而用缶也。【詩宛丘正義禮器正義】
九五,祗既平。
祗當為坻,小丘也【釋文】。
上六,繋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繋,拘也。爻辰在已,已為蛇,蛇之蟠屈似徽纆也。三五㸦體艮,又與震同體,艮為門闕,于木為多節。震之所為有叢拘之類,門闕之内有叢木多節之木,是天子外朝左右九棘之象也。外朝者,所以詢事之處也。左嘉石,平罷民焉。右肺石,達窮民焉。罷民,邪惡之民也。上六乘陽,有邪惡之罪,故縛以【一作約】。徽纆寘于叢棘,而使【一作後】。公卿以下議之,其害人者,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,以明刑恥之。能復者,上罪三年而赦,中罪二年而赦,下罪一年而赦。不得者,不自思以得正道,終不自改而出諸圜土者殺,故曰凶。【公羊疏】,
明兩作,離。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。
作,起也【釋文】、明兩者,取君明上下,以明德相承,其於天下之事無不見也。【文選注二十一】
初九:履錯然,【錯,七各反。釋文】。
六二,黃離,元吉。
离,南方之卦。離為火,土託位焉。土色黃,火之子,喻子有明德,能附麗於其父之道。文王之【一作大】。子發、旦【一無此字】,是也。慎成其業則吉矣。【文選注二十、御覽一百四十六】。
九三:不擊缶而歌【釋文】。
艮爻也,位近丑,丑上值弁星,弁星似缶。詩云:坎其擊缶。則樂器亦有缶。【詩宛丘正義】。
則大耋之差,【釋文云:鄭無凶字】。
年踰【一作餘】,七十也。【詩車鄰正義、禮記射義正義、爾雅疏】。
九四, 如其來如,焚如,死如,棄如。
震為長子,爻失正,又㸦體兌,兌為附決。子居明法之家而無正,何以自斷?其君父不忍也。 如震之失正,不知其所如。又為巽,巽為進退,不知所從。不孝之罪,五刑莫大焉,得用議貴之辟刑之。若如所犯之罪,焚如殺其親之刑,死如殺人之刑,棄如流宥之刑。【秋官掌戮疏】。
麗,王公也【釋文】。
增補鄭氏周易卷上